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产货物给贫困地区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发文时间:2020-08-20
来源:福建税务
收藏
1930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产的货物给目标脱贫地区,可以免征增值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后原存货如何交税?

案例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近两年以来经营停滞,几乎没有销售收入,但仍有部分存货未做处置。现计划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回小规模后这部分存货处置能否按照3%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末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如果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可以在2019年末前申请 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形成的这部分存货如何处置?首先要对存货的进项情况进行分析,有两种可能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尚未抵扣,无论是否已经认证,只要尚未抵扣就属于这种情况。

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里的逻辑其实是很清晰的,对于这部分存货而言,进项必须与对应的销项匹配,现在小规模状态下,销项按照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当然不能再进行抵扣。

第二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已经抵扣,这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未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已经抵扣的怎么办?这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抵扣,税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转出,当然就不用转出,剩余存货直接按照3%交税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进项已经抵扣,对于存货而言,销项与进项的匹配也必须一致,如果进项不做转出,销项按照3%的征收率,就会造成增值税体系的混乱,而且也造成了税款的少交,因此必须进项转出。

我个人是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无论如何,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是不能打破的基本原则。


同样是捐赠物资,外购和自产的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不少企业积极捐赠防疫物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笔者提醒这些企业,捐赠防疫物资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大有讲究,企业要做好涉税情况梳理、按物资来源分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物资涉及多个税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在购买、生产或委托加工相应物资的过程中,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尤其值得关注。9号公告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对捐赠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同时,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此外,捐赠物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捐赠外购物资的税务处理


  实务中,企业捐赠的物资既可能是外购的,也可能是自产的。不同的情形,后续的财税处理是不同的。


  举例来说,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外购了10万只口罩,市场含增值税价款共计113万元,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将这批口罩无偿捐赠给湖北省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并按规定取得了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须针对捐赠支出和视同销售两部分来进行后续处理。


  对于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由于A公司捐赠的口罩是外购的,因此,其公允价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A公司的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取得了捐赠票据,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于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列支视同销售成本。A公司外购物资用于捐赠,其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都是113万元,并没有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捐赠自产物资的税务处理


  假设其他条件相同,B公司将自产的10万只口罩,无偿捐赠给湖北省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按规定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这批口罩的市场含增值税总价为113万元,成本价为90万元。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另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B公司捐赠自产物资适用免征增值税,假设其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B公司须进行两部分的税务处理。对B公司来说,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为口罩的公允价值113万元,但会计处理上,仅按照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合计的98万元(90万元+8万元)确认了捐赠支出,由此形成了15万元税会差异,须进行纳税调增。


  同时,B公司的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取得了相应的捐赠票据,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B公司应按公允价值113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列支视同销售成本98万元。B公司须对视同销售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对捐赠支出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整体来说并没有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提醒,如果企业本年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发生符合条件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捐赠支出也可全额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增加的,亦可弥补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