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uiwuzqy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要形式,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列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稽查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的;
(二)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七、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动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以及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持续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亟需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效。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修改了《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形势,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将第三条修改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要形式,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二)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的案件和“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不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由稽查局依法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列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稽查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的;(二)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有关问题。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四)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另行调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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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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