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
发文时间:2020-09-1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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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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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7问题带您了解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问题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1】某物流甲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解析: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6500×9×(1-50%)=29250元。


  问题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一类企业?


  答:适用于物流企业。物流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三是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三: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的所有土地都能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吗?


  答:不是物流企业的所有土地。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物流企业自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二是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三是物流企业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问题四:能够享受16号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主要指哪类仓储设施?


  答:仓储设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假设某企业有两处仓储设施,占地分别为2500平方米和4000平方米,就不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条件。


  2.主要用于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即不是所有的大型仓储设施都符合条件,只有主要用于储存上述范围商品的仓储设施才符合文件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包括: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


  问题五:能够享受16号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答: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


  1.储存设施用地: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


  2.物流配套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2】某物流甲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占地面积共9500平方米,其中: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解析: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所以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均属于仓储设施用地,可以按规定减征土地使用税。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仓储设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8500×9×(1-50%)=38250元


  2.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000×9=9000元


  合计应交土地使用税38250+9000=47250元。


  问题六:如果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6号公告印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16号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问题七:享受16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享受16号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小规模纳税人哪些业务不享受免税或1%征收率?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这里强调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不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列举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