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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