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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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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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哪些业务不享受免税或1%征收率?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这里强调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不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列举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一、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四、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八、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十、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十一、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