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颁布的《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这个“暂行”了30年的税种,终于立法。但仔细观察《印花税法》文本,却发现并没有太多实质性改变,仍然给人“换汤不换药”的感觉,如果仅仅是把“暂行条例”直接罐装进“法”的容器中,这样的税收立法,效果可想而知。
对印花税的诟病由来已久,根源在于经济形势、交易模式、技术手段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印花税仍然是几十年前的老样子,其适用性面临较大的挑战,由此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今天我们谈谈股权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
一、无偿划转不产生经济利益么?
划转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一般由上一层级公司主导,将资产或股权由一个公司划转至另一个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从表面看,没有对价,单纯将被划转股权进行转移,因此也就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收入”或者“所得”,也就没有了征税的基础。
但从实质上看,虽然表面没有对价,但不可否认,这种划转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做出的,因此,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转移。从税收角度看,“穿透”无偿划转的表面,对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征税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在《征管法》中,赋予税务局核定权,防止出现由此产生的规避纳税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对于无偿划转行为,税收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视同转让”的方式进行,即使没有对价,仍然要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市场价值进行征税。
二、无偿划转是否征税范围?
印花税法规定,只要书立应税凭证,就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个行为税。股权无偿划转必然涉及从一个公司变更过户到另一个公司,从应税凭证上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说明中,将转让界定为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可见,产权转移书据并没有明确股权无偿划转的适用问题,如果严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股权无偿划转并不包括在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内,但考虑到股权划转的实质,或许将其作为赠与,则仍属于转让的一种情形。从实践中看,各地税务局在问题答复中,也将无偿划转作为征税范围。
三、无偿划转如何征税?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上列明的金额。无偿划转在应税凭证上并没有列明金额,对此,《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没有实际结算,则要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关于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应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四、改制重组中的划转是否可以免征?
为了支持企业的改制重组,税收给予了免征印花税的待遇。但实践中,政策适用争议较多。在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于改制范围,该文件限定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此,从文本上看,这个政策适用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并且仅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数据免税,这就将免征待遇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对于改制重组的形式,该文件也明确了包括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等形式。但对于改制重组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使得在实践中,争议较多。比如在合并分立中,涉及股权划转,是否可以适用免税待遇则充满悬念。
五、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如果是政府或者国资委批准下进行的改制重组,则可以享受改制重组免征印花税优惠。如果是集团内部的二级、三级公司进行的重组,没有国资委的批复,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呢?在实践中,税务局认为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印花税待遇。但企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在集团的框架内,重组只是资源配置的再优化,而且最终结果都是要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从业务实质上看,符合文件规定,应当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是悬而未决的,如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如果按照财税[2003]183号文件来看,是不能适用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的。这似乎又导致了纳税公平问题。希望在《印花税法》施行后,考虑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减少税收风险。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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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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