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为贯彻落实《通知》,有的就考核“十率”提出了贯彻意见,有的下达了具体达标标准及考核办法,有的制定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有的及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中增加开发“十率”考核程序,还有的已开始逐月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为了进一步推动“十率”考核,促进征管基础建设,现就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四季度交叉抽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的意义
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征管质量。征管质量的考核,不仅可以弥补单纯考核税收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促使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要求落在实处,进而可以有效防范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不廉和腐败,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文明、高效执法的新形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从这一高度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指导,实事求是考核,切忌弄虚作假,认真对待检查。同时,从现在开始就要注重总结各地考核经验,规范考核办法,并尽快使其程序化、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考核监控。
二、考核指标的口径与标准
鉴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检查,本着“先易后难、承认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考核内容“宜少不宜多”,考核标准“宜活不宜死”。
(一)考核指标的口径
总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十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为便于操作,现就有关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登记率”中的“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之和。
2、“申报率”中的“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是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注销税务登记户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破产清算户数+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
3、“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4、“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广度,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不是择一考核;“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是指按照“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按规定压缩"的原则办理,当年若产生新欠必须年税年清;应压缩的陈欠中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是按稽查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间对应的申报期间的考核,反映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
7、“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8、“结案率”中的“结案”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全额收缴应收款项的案件,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的案件。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实行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具体达标标准如下:
1、登记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
(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2、申报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5%;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3、入库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缴纳,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重点税源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95%以上;
(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4、滞纳金加收率
(1)按户数计算为95%以上(应收数);
(2)按滞纳天数计算为100%(应收数)。
5、欠税增减率,陈欠压缩至少为20%,当年产生的新欠必须做到“年税年清”;
6、申报准确率70-75%;
7、立案率85-90%;
8、结案率85%以上;
9、处罚率为10%以上(应收数);
10、复议变更(撤销)率30%以下。
三、1999年交叉抽查的重点、方法与步骤
(一)重点
抽查着重考核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3个最基本的指标,明年再逐步扩大抽查范围。
(二)方法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的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交叉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个省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分局。具体抽查单位由总局统一确定,另行通知。
被抽查的地市由总局确定,分局则采取“两结合”的方式产生,即被查地市局自行推荐一个最优的分局,检查组再在其所属分局中随机抽取一个分局。
涉及具体指标的考核检查,采取实地抽样和查对电脑(或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
登记率,由检查组和被查分局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分别在分局所辖的任意街道上分类各抽取50户,然后回所查单位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档案,以此推定该分局的登记率,以两个分局登记率的加权平均数为所抽查地市局的登记率,同时也作为该省的登记率。
申报率和入库率,只抽查主体税种,即国税局只查增值税,地税局只查营业税。抽查以电脑记录为依据,分类确定分局的申报率和入库率,以两个分局的加权平均数作为地市局的抽查结果,同时也作为该省的抽查结果。
(三)步骤
1、10月中旬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负责检查省市局抽调,原则上每组6人左右,由征管处处长带队,由计财、稽查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各省市自行确定,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组成员名单报总局征管司。届时总局也将有选择地派员参与若干检查组的检查。被查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配合检查组工作。
2、10月20日各检查组同时直接进驻被查单位,10月21日至11月21日实施检查。
3、11月28日至30日总局将召集各检查组汇报、总结,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4、12月上旬通报交叉抽查结果。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抽查分组安排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