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8-20
文号:国税函[1999]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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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为贯彻落实《通知》,有的就考核“十率”提出了贯彻意见,有的下达了具体达标标准及考核办法,有的制定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有的及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中增加开发“十率”考核程序,还有的已开始逐月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为了进一步推动“十率”考核,促进征管基础建设,现就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四季度交叉抽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的意义

  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征管质量。征管质量的考核,不仅可以弥补单纯考核税收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促使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要求落在实处,进而可以有效防范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不廉和腐败,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文明、高效执法的新形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从这一高度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指导,实事求是考核,切忌弄虚作假,认真对待检查。同时,从现在开始就要注重总结各地考核经验,规范考核办法,并尽快使其程序化、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考核监控。

  二、考核指标的口径与标准

  鉴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检查,本着“先易后难、承认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考核内容“宜少不宜多”,考核标准“宜活不宜死”。

  (一)考核指标的口径

  总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十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为便于操作,现就有关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登记率”中的“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之和。

  2、“申报率”中的“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是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注销税务登记户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破产清算户数+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

  3、“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4、“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广度,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不是择一考核;“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是指按照“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按规定压缩"的原则办理,当年若产生新欠必须年税年清;应压缩的陈欠中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是按稽查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间对应的申报期间的考核,反映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

  7、“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8、“结案率”中的“结案”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全额收缴应收款项的案件,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的案件。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实行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具体达标标准如下:

  1、登记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

  (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2、申报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5%;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3、入库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缴纳,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重点税源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95%以上;

  (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4、滞纳金加收率

  (1)按户数计算为95%以上(应收数);

  (2)按滞纳天数计算为100%(应收数)。

  5、欠税增减率,陈欠压缩至少为20%,当年产生的新欠必须做到“年税年清”;

  6、申报准确率70-75%;

  7、立案率85-90%;

  8、结案率85%以上;

  9、处罚率为10%以上(应收数);

  10、复议变更(撤销)率30%以下。

  三、1999年交叉抽查的重点、方法与步骤

  (一)重点

  抽查着重考核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3个最基本的指标,明年再逐步扩大抽查范围。

  (二)方法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的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交叉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个省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分局。具体抽查单位由总局统一确定,另行通知。

  被抽查的地市由总局确定,分局则采取“两结合”的方式产生,即被查地市局自行推荐一个最优的分局,检查组再在其所属分局中随机抽取一个分局。

  涉及具体指标的考核检查,采取实地抽样和查对电脑(或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

  登记率,由检查组和被查分局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分别在分局所辖的任意街道上分类各抽取50户,然后回所查单位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档案,以此推定该分局的登记率,以两个分局登记率的加权平均数为所抽查地市局的登记率,同时也作为该省的登记率。

  申报率和入库率,只抽查主体税种,即国税局只查增值税,地税局只查营业税。抽查以电脑记录为依据,分类确定分局的申报率和入库率,以两个分局的加权平均数作为地市局的抽查结果,同时也作为该省的抽查结果。

  (三)步骤

  1、10月中旬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负责检查省市局抽调,原则上每组6人左右,由征管处处长带队,由计财、稽查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各省市自行确定,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组成员名单报总局征管司。届时总局也将有选择地派员参与若干检查组的检查。被查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配合检查组工作。

  2、10月20日各检查组同时直接进驻被查单位,10月21日至11月21日实施检查。

  3、11月28日至30日总局将召集各检查组汇报、总结,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4、12月上旬通报交叉抽查结果。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抽查分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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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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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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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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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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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