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企服办[2023]1号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7
文号:沪企服办[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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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企服办〔2023〕1号                2023-05-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医保局: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助力本市中小微企业纾解困难,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各区对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至2023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万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00家以上。(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规转强”。支持“小升规”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给予支持。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支持科技成果创新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政策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建设全球技术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推广。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和升级企业技术中心,至2023年底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突破1000家。(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加大产业人才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入驻本市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中小企业申报东方英才领军项目、“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等项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市级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门槛由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支持金额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10%,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化升级,最高支持1000万元。开展节能降碳“百一行动”和清洁生产改造。支持30家企业建设绿色工厂、5家企业建设零碳工厂。(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七)加大数字能力供给。支持中小企业使用线上会议软件、工业软件等“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实施智评券、算力券等,支持中小企业购买智能工厂诊断咨询及人工智能算力等服务。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首次挂牌数据产品、优秀数据品牌和数商给予资金补助,培育不少于300家中小数商企业,形成不少于30个品牌数据产品。(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加强平台服务赋能。发布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2023年培育不少于20个细分领域专业服务商,推动25万家中小企业上平台上云。对中小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

  (九)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建设“工赋学院”,面向重点企业开展高管轮训。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中小企业“工赋伙伴”计划,开展DCMM贯标评估、数字化转型水平评测和诊断。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鼓励中小企业“看样学样”,逐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举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推进周,打造数字化服务专员队伍和服务联合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各区政府)

  三、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十)引导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推动本市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数据产品经营,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充分发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作用,开放应用场景、加强资源匹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支持企业进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参与本市各类重大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对企业抢抓订单相关商务费用给予补贴,推动外贸“千企万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加列入“上海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海外展会推荐项目”等境外展会,以及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会,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五五购物节”等重大特色活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加大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龙头企业合作。支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等重点领域集群。2023年培育10个左右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力争建设5个左右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四、强化中小企业金融赋能服务

  (十四)加大普惠金融服务支持。落实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支持银行加大普惠信贷投放。实施普惠金融顾问制度。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进“融资畅通”工程和无缝续贷“十百千亿”工程,至2023年底普惠贷款余额达1.1万亿元、无缝续贷累计投放突破1.2万亿元,为企业节约成本100亿元以上。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机制延期至2023年底,纾困融资金额突破6000亿元。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降低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成本。对2022年第四季度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从上海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普惠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落实2023年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1%(含)以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产业链融资。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鼓励银行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力争2023年供应链金融融资余额突破4500亿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银保监局)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持续推动“浦江之光”行动升级,完善改制上市培育机制,对后备库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通过参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机构申报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子基金,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加大中小企业纾困力度

  (十九)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二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十一)防范化解企业账款拖欠。开展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专项行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无分歧账款化解率100%,50万元以下无分歧账款清偿率100%。(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二)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和税收宣传月活动,助推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自2023年至2024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

  (二十三)开展助企纾困专项行动。组建中小企业政策宣讲团,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用,提供政策上门服务。发挥诉求流转机制作用,提升诉求办结率和企业满意度。市区协同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六、加强中小企业精准服务

  (二十四)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充分发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益企服”等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培育优质公共服务机构。(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开展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公益培训工程和“质量月”系列活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供全产业链的质量问诊、技术帮扶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培育一批质量标杆。支持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按规定给予标准化专项资金资助。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推进“四个一百”行动,支持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发布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开展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融资。依托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七)优化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有关行政执法领域。完善“12348”小微企业服务专线,提供针对性法律咨询服务。举办上海市企业法务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宪法法律进企业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市司法局)

  (二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企业服务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季度部门会商和调研督导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益企赋”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召开全市中小企业大会,加强中小企业舆论宣传、政策解读,形成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良好氛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

  附件

“益企赋”系列专项行动清单

  1.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3.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4.“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5.“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6.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7.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8.“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9.中小企业“工赋伙伴”计划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0.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1.节能降碳“百一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2.上海“融资畅通”工程(上海银保监局)

  13.无缝续贷“十百千亿”工程(上海银保监局)

  14.“质量月”系列活动(市市场监管局)

  15.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公益培训工程(市市场监管局)

  16.市企业法务技能大赛活动(市司法局)

  17.宪法法律进企业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市司法局)

  18.税收宣传月活动(市税务局)

  19.“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市税务局)

  20.“浦江之光”行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1.“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2.“四个一百”行动(市商务委)

  23.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市科委)

  24.“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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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9号公告同时明确了“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算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甲2023年12月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为50.5万元(含增值税),已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甲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0.5÷(1+1%)=50(万元),甲应缴增值税=50×1%=0.5(万元)。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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