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发[2023]75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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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3]75号          2023-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做好新形势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以下称“小个专”)党建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类指导、规范提高、示范引领、整体推进的思路,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激发“小个专”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教育群众,引导“小个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影响带动“小个专”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发展。把服务发展作为“小个专”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方针政策,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建业务融合促进。把“小个专”党建工作放在市场监管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落实,找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推动党建工作质量和市场监管效能同步提升。

  坚持守正创新因地制宜。严格执行党章党规,确保“小个专”党建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总结固化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根据形势变化,结合地方实际和经营主体特点,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举措,不断增强“小个专”党建工作的活力。

  (三)职能定位。配合地方党委职能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体制优势、队伍优势,按照党委职能部门总体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小个专”党建与发展同频共振、互促共进。

  (四)目标任务。

  “小个专”党建工作体制更加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推动建立完善凝聚各方力量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

  “小个专”基层党组织体系更加严密。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持续扩大“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下称“两个覆盖”),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成效更加显著。创新丰富机制载体,探索形成与“小个专”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二、完善“小个专”党建工作体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加强对“小个专”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小个专党建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职责和制度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党建工作职责任务,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深度融合。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对“小个专”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六)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建办职能作用,在中央职能部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三定”规定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在现有工作机构中明确承担指导“小个专”党建工作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成立“小个专”党委。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备条件的,按照同级党委职能部门部署,依托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小个专”党委,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指导本地区“小个专”开展党建工作。

  (八)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建设。按照应建尽建要求,依托市场监管所成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地方党委职能部门明确要求依托乡镇(街道)、园区等建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的,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指导站明确站长1名,专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若干名。辖区“小个专”较多的,可明确副站长。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指导站建设方式,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实效。

  指导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结合登记注册、年报、抽查、检查等业务工作,协助对辖区“小个专”党建情况进行常态化摸排;配合推动辖区内“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引导“小个专”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制度,按期、规范换届选举;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内生动力;加强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指导帮助“小个专”解决党建工作和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助力“小个专”发展壮大;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抓好工作落实;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落实政治建会和服务兴会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结合实际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支持个私协会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非公党建联席会议中发挥作用。

  (十)推动形成凝聚各方力量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向党委职能部门定期汇报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把准“小个专”党建工作方向,协调联动各方面资源力量,推动建立完善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兜底管理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

  三、推进“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十一)巩固扩大党的组织覆盖。

  健全和完善常态化摸排机制。加强对党建底数信息的源头采集,结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提醒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小个专”成立党组织,引导“小个专”党员就近就便到党群服务中心报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党建情况作为设立登记的信息采集内容。做好存量摸底,结合年报、抽查、检查等业务工作,常态化开展党建底数摸排,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阶段性集中摸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党建信息作为年报必填项,在“双随机”抽查中同步抽查党建工作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小个专”党建工作基础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强化数字赋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年报信息、党建摸排结果信息与党委职能部门党建信息的比对分析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联系党员。

  健全和完善动态化组建机制。依托经营主体登记注册采集信息、日常摸排信息和信息比对结果,及时跟进指导辖区内“小个专”建立党组织,重点抓好正常经营但尚未成立党组织的“小个专”党建工作。“小个专”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对联合党支部进行动态调整。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的,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符合条件的“小个专”,应当积极引导其向乡镇(街道)、园区基层党委申请成立相应的党组织。

  加强分类指导。重视做好小微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专业市场开办者的思想工作,争取其理解、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主要采取建立联合党支部的方式推动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对党员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推动单独建立党支部。着力巩固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的专业市场、园区、街区、商圈、楼宇等重点区域的基层党组织覆盖水平,对其他分散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实际探索依托乡镇(街道)、基层市场监管所、个私协会等建立党组织。加强对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的整体谋划、统筹推进,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台账,配合党委职能部门“一场一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专业市场成立党组织。对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可依托市场开办者、产权单位、骨干企业等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实现组织共建、活动共联、资源共享。加强对专业市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符合条件的,推动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健全和完善规范化提升机制。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部署要求,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增强党组织稳定性的有效途径。推动实现党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不断提高覆盖质量。

  (十二)持续加强党的工作覆盖。对未建立党组织的“小个专”,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建立群团组织等方式,积极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指导“小个专”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推动党的政策、政府服务、先进文化进“小个专”,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小个专”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十三)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结合推动“两个覆盖”的有效机制。针对“小个专”党组织党员特点,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党建工作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建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线上平台功能设计、内容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评估反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效助推“两个覆盖”质量提升。

  四、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学共商机制,引导“小个专”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展战略。深入宣传解读党中央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引导“小个专”增强信心、稳定预期。引导和监督“小个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积极反映职工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加强先进文化建设。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小个专”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小个专”诚信经营。通过培育先进文化,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提升“小个专”竞争力、激发党员群众创造力。

  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创新丰富机制载体,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助力“小个专”爬坡过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督促“小个专”自觉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五)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小个专”党组织通过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等方式,组织开展技能比武、“揭榜挂帅”等活动,激励“小个专”党员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党员优秀品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助力解决“小个专”发展难题。

  (十六)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创新丰富形式、载体,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务实、有效的方式,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参加支部主题党日,加强党员党性锻炼,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积极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赋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充分发挥流动党员作用。注重“双向培养”,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十七)深入开展党员“三亮”活动。鼓励、引导、规范“小个专”党员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自身岗位特点“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以下称“三亮”),影响带动周边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共同营造文明诚信、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提升。

  亮身份。鼓励党员经营户通过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摆放“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等方式亮牌经营。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亮明党员身份,切实当好表率。

  亮职责。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引导“小个专”党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通过公开栏、岗位牌等方式亮出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争做先锋能手。

  亮承诺。引导党员经营户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出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承诺,在生产经营中自觉履行、接受群众监督。

  结合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实际,积极探索“三亮”活动的新载体、新形式。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参加“三亮”活动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对重信守诺、获得群众公认好评的党员予以激励,对履行承诺不力的党员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党员经营户擅自悬挂、摆放“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切实提升“三亮”活动的公信力。

  (十八)引导党员在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和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工作,推动市场监管行风建设。积极发挥专业市场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开展政策宣传、普法教育、矛盾调解、结对帮扶等活动,引导、督促商户落实主体责任。推广以党员为骨干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等做法,带动广大从业人员和周边群众在参与基层治理中贡献力量。

  五、抓好“小个专”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

  (十九)选优配强“小个专”党组织书记。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引导“小个专”党组织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

  (二十)壮大“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选派政治素质好、党建业务精、能力素质强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帮助“小个专”开展党建工作。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岗前教育,使其明确职责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增强工作责任感。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充分发挥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的作用。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配合乡镇(街道)、园区党组织扩大“小个专”领域“两个覆盖”;协助做好出资人和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引导工作;协助收集“小个专”及从业人员的问题困难和集中诉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助力“小个专”健康发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一)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积极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抓好对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人员、“小个专”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和业务技能培训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学习交流、调查研究、现场观摩和工作研讨。各地个私协会要聚焦会员个体私营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小个专”党建培训活动。注意加强统筹,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

  六、推进党建工作与市场监管业务融合

  (二十二)深化服务融合。加强登记注册、年报、广告、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等市场监管业务指导帮扶,深入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解难题“三送一解”走访。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选派各业务条线党员骨干组建“窗口党员先锋队”“法律宣讲团”“消费纠纷调解团”等专业服务团队,到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商圈街区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开展现场服务。发挥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困难诉求,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新的有效途径。

  (二十三)深化职能融合。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推进“党建+职能”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深入开展“质量体检”“诚信计量”“标准+”等系列质量技术帮扶活动。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十四)深化载体融合。探索消费纠纷调解站、快检站等市场监管业务阵地与党群服务中心共建共享。鼓励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科)室党支部与“小个专”党组织的结对共建,联合开展主题党日,以组织共建、阵地共享、活动联办的机制载体推动党建、市场监管业务、“小个专”生产经营同频共振。

  (二十五)深化链上融合。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托产业链推动开展党建联建共建,以党建引领产学研、上下游融合发展。特别是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推动构建链上党建工作体系,促进链上组织融合、资源聚合、发展联合,帮助“小个专”链接“大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

  七、扎实开展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

  (二十六)把握职责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推动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地方党委职能部门确定其他部门作为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指导推动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职能做好配合。

  (二十七)加强党员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协调推动主要平台企业完善外卖配送员信息登记制度,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业务工作,加大外卖配送员群体中党员摸排力度,引导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活动。

  (二十八)推动组织覆盖。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推动成立外卖配送行业党组织,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党组织,以及平台企业、合作企业、网点站点等,推动依规灵活组建流动党员党支部。

  (二十九)加强关爱凝聚。引导外卖配送员党员了解收集外卖配送员群体的问题困难和集中诉求,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反映。依托各级外卖配送员群体权益保障协调机制等,建设骑手爱心驿站,组织思想政治、业务技能、交通急救等培训,提供健康体检、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面服务,协调解决外卖配送进门难、上楼难、停车难、充电难等难点痛点问题,推动解决外卖配送员群体在工作环境、权益维护、职业发展等方面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十)突出作用发挥。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外卖配送员群体参与做好平安创建、文明宣传、社区服务等基层治理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等工作的监督共治。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组织持续开展“最美骑手”等选树活动,提升外卖配送员群体的社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八、做好典型选树和示范引领工作

  (三十一)加强党建工作联系点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一定数量的“小个专”党组织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小个专”党组织工作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联系点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情况,指导帮助解决党建工作和经营发展中的难题。坚持指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正确处理好联系帮扶与“小个专”自主发展的关系。

  (三十二)加强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逐级培育选树一批“党建强、发展强”的“小个专”党组织作为党建工作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创新实践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示范点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围绕“党建引领、创新发展”细化评价标准,明确示范点的示范重点和试点任务,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要求,引导规范党建示范点创建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鼓励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示范街(区)建设,推动形成集群示范效应。

  (三十三)打造特色党建品牌。鼓励、指导和支持各地“小个专”党组织聚焦党建和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具有的独特党建资源,围绕实现“小个专”领域党的全面领导和促进“两个健康”目标,探索实践具有鲜明特色的党建模式,打造特色党建品牌。充分发挥党建品牌导向作用,推进党建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努力将品牌创建体现在促生产、抓管理、建队伍、强技术等各个环节,以党建品牌助力“小个专”高质量发展。

  (三十四)抓好典型选树和宣传推介工作。针对“小个专”的不同经济形态和组织形态,通过示范点创建和特色党建品牌创建等活动,积极选树各具特色的党建典型,加大评优激励力度,形成鲜明导向。

  加强宣传推介,通过组织新闻报道、简报交流、现场会议、巡回宣讲、观摩学习等方式,重点宣传一批“党建强、发展强”的“小个专”基层党组织,积极展现“小个专”党建典型带头诚信经营、勇于创新创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九、组织保障

  (三十五)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以实施本指引为契机,结合党委职能部门要求和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小个专”党建工作“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等重要问题,进一步创新、完善和细化“小个专”党建工作各项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小个专”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十六)加强人员力量保障。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的标准配齐配强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专兼职工作人员,增强队伍稳定性,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党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市场监管所党建工作指导站应建尽建,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要求,申请将一定数量的党建组织员配备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党建工作指导站,充实“小个专”党建工作人员力量。

  (三十七)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积极设立“小个专”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教育培训、品牌选树、示范创建、阵地建设、先进激励等党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结合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建工作指导站经费保障。

  (三十八)加强场所设施保障。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场所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形式服务于内容。规模较小的“小个专”党组织可以采取利用现有办公场所、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建设等方式解决活动场所需要。积极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党组织与“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党建活动场所建设。

  (三十九)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小个专”党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列入相关处(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各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将“小个专”党建工作纳入地方非公党建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各个方面凝聚力量,做好“小个专”党建工作。加强结果运用,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小个专”党建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加大激励力度,各地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以及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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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房企重整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房企重整中不仅包括破产重整案中普遍存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还存在一些特别权利,如回迁安置户的绝对优先权、消费性购房者“超级优先权”,以及本文重点关注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目前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普遍采用“先行支付部分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当房企因资金链断裂出现流动性问题,或因后续不全无法正常竣工销售,就会出现“烂尾楼”“问题楼盘”,损害购房者以及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对于购房者而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条件的,其房屋交付请求权或价款返还请求权属于“超级优先权”可以得到充分保障;而对于承包人而言,不行权或不正确行权,可能导致其在重整程序中丧失优先受偿权,只能以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同时破产法又属于特殊法,相较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讼,对行权程序也有一定要求。因此承包人有必要了解房企重整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避免失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性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对该条文字表述略作调整,形成了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来源。《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明确了行权方式,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性。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六条)。

  鉴于此,在房企破产案件中,应按照回迁安置债权、消费型购房人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顺序确定清偿顺位,而列入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对承包人债权人的清偿率将产生巨大影响。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适格:行权主体应当是与债务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即承包人。但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也可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优先受偿。

  另外,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仅提供智力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工作成果未物化到建筑物价值中,无法折价亦无法拍卖,因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在期限内行权:《建工司法解释(一)》生效后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到合理期限,但该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需要留意的是,一般认为该18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该期间内行权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关于期限的起算点,《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一般以工程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如果相关价款的付款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发包人破产申请之日未届满,则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速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件的裁判精神,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

  (三)质量合格:《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都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对于已竣工工程来说,这一点也与期限起算点有关,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竣工结算前提条件,对于未验收合格的合同,本身不具备期限起算条件;对于未竣工工程来说,如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等不归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无法继续施工,则同样也可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优先受偿,是为法律对于承包人的特别保护。

  (四)建设工程具备折价、变卖条件:《民法典》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的行权方式为折价、变卖,因此债权人能够行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本身可以实现流转,否则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从谈起。

  部分建设工程不具备折价、变现条件,如公租房(见(2019)最高法民申693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等等。但我们也关注到部分违章建筑被拍卖、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保护的案例,因此具体仍应以折价、变卖作为前提条件。

  (五)优先受偿权范围: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案件裁判文书将其解释为“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住建部和财政部2013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故,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涵盖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不过,《建工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宜列为普通债权,个案中如属于惩罚性债权的也可以列为劣后债权。

  (六)行权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权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受偿和拍卖价款受偿。前者较常出现的情形是“以房抵账”,即用已完工的商品房抵作工程价款;后者则更多出现在司法程序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XXX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生效判决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后,则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司法拍卖优先受偿。

  关于以其他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84号和(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案件中对于“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给出了肯定的意见。特别是在(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案件中,最高院指出“只要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权”,该案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对于破产案件中优先受偿权的审查与认定具有更加直接的参考价值。

  本文认为,在破产债权审查中,不宜将债权人发函一律认定为行使优先受偿权,如债权人仅声明有优先受偿权而没有行权的意思表示,则不应被解释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对于超过期限的不宜认定为优先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为宜。

  三、破产债权审查中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的几种典型情形

  在重整中,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对各类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成为无争议债权。结合笔者团队办理破产管理人项目中的相关经验,部分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申报的债权并不具有优先性,应列为普通或其他类债权,对于几种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一)主体错位

  在笔者团队曾办理的某重整案中 ,债务人存在多个关联主体,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虽然建在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且由债务人实际使用,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债务人的关联主体与承包人签订,即在法律关系上来看发包人并非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务人,在该案中承包人应向合同发包人即破产企业的关联主体主张债权,其与破产企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2018)最高法民终59号裁判文书,委托代建与工程施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由委托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值得讨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作为从权利与债权一并转让;同时优先受偿权的转让既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展现了类似观点。但同时一些判决也持有相反的意见,目前司法实务中尚未统一,有待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权申报一般包括了“债权性质”一栏,债权人在申报时应当主动将债权申报为有优先权的债权。如果债权人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申报,一般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管理人没有义务主动释明或调整为优先债权。这一点也可以参照(2020)最高法民申2592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

  (三)逾期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中较为常见。很多承包人了解到发包人财务状况恶化后,不会直接主张行权,而是保持观望,但在观望过程中很可能错过18个月的行权期限。

  例如笔者团队曾办理的重整案中,某承包人于2016年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并于当年竣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已经满足付款条件。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项,直至重整受理前,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对账签订了《债权确认协议》,写明发包人拖欠款项金额,但在协议中并未写明其主张优先受偿权。债权申报期间内,承包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本文认为,承包人未在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能够确认债权的存在及债权金额,但不能确认债权性质,18个月行权期限为除斥期间并已届满,不能从《债权确认协议》签订后重新计算期限。

  (四)无法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停工停产,无法及时安排竣工项目验收,因此在债权申报时无法提供竣工报告;或者在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已经陷入困境,工程中途停滞,无法确认未竣工工程质量。

  本文认为,对于债权人无法提供验收材料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管理人不宜直接认定为优先债权,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暂缓确认,待债权人会以后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开展验收或工程质量审查工作,在债务人无法配合、无人配合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工程质量得到确认后依法确认债权。

  (五)不宜折价或变卖的工程

  例如笔者团队曾办理的重整案中,承包人施工项目为大型设备安装项目,该套设备嵌于厂房内,无独立产权,且事实上不可与厂房分离。

  本文认为,对于不能形成独立产权、且分割后会影响整体功能使用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具备折价或变卖的条件,因此不宜将承包人申报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对此也可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案件,法院指出“该分部工程(注:防排烟及通风与空调系统供应、安装部分)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故该分部工程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

  (六)超越优先受偿权范围申报债权

  这一情形在破产债权申报中较为常见。不同于诉讼案件需要考虑诉讼费用,在破产案中债权人倾向于“多”申报一部分债权而较少考虑申报的合理性。如前所述,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债权人一并申报为优先债权的,管理人宜调整为普通债权;视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属于惩罚性债权的,也可以列为劣后债权。

  另外关于履约保证金,也有债权人将其列入优先受偿债权一并申报,本文认为履约保证金同样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民法典》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优先受偿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而履约保证金并不属于“价款”,仅为工程项目的履约担保,且实践中大多以保函方式提供,进一步缩限了优先受偿适用的可能。关于这一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案件,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很明显,履约保证金未实际投入、也无法投入到建筑物中,因此不应列为优先受偿范围,如承包人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列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四、结语

  房企重整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清偿率,不同类债权金额比例构成也直接影响管理人对于重整方案的制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准确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权范围和程序,有利于保护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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