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现决定废止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琼财债[2015]7号)
2.《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海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机制的通知》(琼财办债[2015]45号)
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琼财债[2015]196号)
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琼财债[2015]477号)
5.《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琼财债[2015]478号)
6.《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琼财债[2015]759号)
7.《海南省财政厅等转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琼财综[2015]1241号)
8.《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5]1391号)
9.《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落地实施的通知》(琼财债[2015]1696号)
10.《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琼财债[2016]21号)
11.《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琼财债[2016]22号)
12.《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琼财债[2016]49号)
1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财债[2016]964号)
1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落地实施的通知》(琼财债[2016]1912号)
15.《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琼财债[2017]1098号)
16.《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财债[2017]1186号)
17.《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琼财建[2017]1455号)
18.《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2017年11月8日印发)
19.《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4日印发)
20.《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财债[2017]1973号)
21.《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地方自查的通知》(琼财债[2018]49号)
22.《海南省财政厅转发统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前四批示范项目资金情况的通知》(琼财债[2018]659号)
23.《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开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的通知〉》(琼财债[2018]843号)
24.《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8]1541号)
25.《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管理的通知》(2019年3月12日印发)
26.《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征集各地PPP宣传材料的通知〉》(2019年3月26日印发)
27.《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函》(2019年4月30日印发)
28.《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录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相关数据的通知〉》(2019年5月13日印发)
29.《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琼财债函[2019]376号)
30.《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PPP综合信息平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据更新工作机制的通知》(琼财金[2020]434号)
31.《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年11月9日印发)
32.《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开展PPP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30日印发)
3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征集与储备工作的通知》(2022年6月21日印发)
3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指引及参考资料的通知》(琼财金[2022]210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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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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