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环[2024]139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11-5
文号:财资环[2024]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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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39号      2024-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见下方)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5日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贯彻事前择优选拔、事中跟踪监管、事后验收决算的全周期闭环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工明确、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竞争性评审工作以及建立健全竞争性评审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下达中央财政预算、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等。中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督促地方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督导地方做好项目入库、管理、验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等。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管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组织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项目涉及多个地方主管部门的,各地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申报项目。地方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组织评委对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根据评审得分和排序,确定拟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反映问题的,由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公示期满,通过公示的项目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并按照程序通知地方。

  第七条 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实行项目申报回避制度。鼓励地方有关部门自行(包括组织所属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各地不得委托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该部门负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予以收回。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反馈的竞争性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将项目纳入相关领域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并组织地方有关部门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央项目储备库及时更新以下材料:

  (一)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承担资金承诺函、预计开工和完工时间、绩效目标表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涉及用地用海的项目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或者海域使用法定文件;

  (三)涉及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的项目需提供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或者其他法定文件;

  (四)涉及用水或者建设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需提交水利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五)涉及工程设计的项目需提交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行业指导和预算绩效管理,压实项目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评审结果 和评审意见后,应当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其中:对评审意见未涉及修改完善的子项目或者部分建设内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行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在不降低项目总体目标和绩效目标、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不违背项目申报评审要求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予以调整。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经中央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部核准后,可终止实施:

  (一)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国土空间、行业领域或地方规划调整等导致项目不再具备实施条件,且地方自愿申请放弃实施的;

  (二)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项目完工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出具项目整体验收意见,编制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

  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终止的项目,已完工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和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

  第十五条 项目整体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领域技术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文件、项目合同或者协议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

  项目整体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适应性管理和管护监测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 通过整体验收的项目,对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完成后项目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归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和财力可能,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原则测算项目总投资,明确测算依据、参照的国家和行业相关定额标准。项目总投资中不得包括项目验收完成后的后期管护费等支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责任,及时足额筹集资金,避免因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在项目实施期内分年度下达,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征用及 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海域使用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湿地恢复费,以及其他为取得或者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清算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

  (一)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终止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清算;按照政府投资规模予以补助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政府投资的比例清算。

  (二)对因未按时有效整改责令终止的项目,收回已下达的全部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已完工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解决,避免形成烂尾工程或者拖欠企业账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未按时完成整体验收的,预留的中央财政资金尾款不再下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实际完成总投资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规定的总投资规模的,收回部分或者全部中央财政资金。其中:规定总投资规模为多档的,进行降档处理,收回多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低于最低档规模的,收回全部中央财政资金。规定总投资规模为单一档的,收回全部中央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不变、渠道不乱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定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统筹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应当避免重复投资,不得投入相同区域、相同治理内容的同一子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配、使用、管理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或者拖欠企业账款。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预算监管,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地方规范项目实施,采取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作出处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监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方有关申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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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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