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我局邀请,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税务局署理局长单罗王莲为团的香港特区税务税务代表团于6月15日来宗同我局就两地98年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间题进行了磋商。现将磋商的情况通报给你局,供执行《安排》时参考。
附件:I.R.表格第56号"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略)
附:
关于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进行磋商的情况通报
内地税务代表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于2000年6月15日在北京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儿)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磋商中,双方简要回顾了."安排"一年来执行的情况,一敦认为"安排"执行以来,总体情况是好的,对促进两地经贸往来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双方两地税务主管当局每年就执行“安排"进行磋商的作法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双方定期通报执行"安排"的情况以及就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进行磋商,保证了"安排"'的顺利执行。代表团在京期间,金人庆局长和郝昭成副局长分别会见了代表团,对代表团来京表示欢迎,并对两地税务主管当局积极合作执行安排的现状表示满意;现将磋商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活动逗留时间问题
磋商中,我方提出,由于目前往来于内地和香港特区间的香港特区个人在入出境时,由原来使用的回乡证改为使用出入境通行卡,使内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难以核实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受雇主派遣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逗留的时间,希望香港特区税务局能提供协助,以便内地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安排"待遇。对此香港特区税务局表示,他们在税务管理中没有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出入境方面的资料。相信最有效的办法是内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从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取得相关资料。若在无其它途径可得知香港特区个人在内地所逗留的时间的情况下,可考虑要求香港特区居民提供其香港的迸入境资料。按照香港特区有关规定,个人可以向出放境管理署索取其个人的出人境资料,虽然该资料不能显示该人前往的目的地;但可以说明个人离港、到港的情况,作为参考之用。
二、关于如何核实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在内地申报个人收入问题
磋商中,我们提出,在对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征税时感到有些人的申报额明显偏低,但内地税务机关无法取得其真实的资料,致使税收流失。希望双方能在丫安排"中暂时还缺乏情报交换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问题加以遏制。对这个问题,香港特区税务局表示,按照香港特区税务条例规定,在香港特区有固定职业的雇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雇主有义务向税务局填报其支付雇员的全年(纳税年度)报酬,即填报"I.R表格第56B号‘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式样附后)。内地税务税务机关在需要的情况下可要求纳税人提供该表,用以核实其从雇主取得的报酬。
三、关于由香港特区税务局提供居民身份证明问题磋商中,香港特区税务局提出,过去一段时期以来,香港特区税务局陆续收到应内地一些税务机关要求,申请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明的函,而且这些要求主要是基于内地从2000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和机构对外支付非贸易外汇,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办法以耙内地税务机关在为香港特区在内地从事陆运的公司开具免税证明时,需验明真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而提出的。香港特区税务局表示,根据两地税务主管当局1998年的磋商,内地税务机关可按照香港特区居民公司在内地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资料判断其居民身份,只在正常申报和查证仍无法确定其是否为香港特区居民的情况下,才要求香港特区税务局发出证明书。香港特区方面强调目前香港特区税务部门仍无能力应付大量证明书的申请。对此我方表示理解,并表示将继续督促内地各税务部门按1998年商定原则处理此类问题。
四、关于香港特区陆运企业在内地以合作方式从事跨境陆路运输的税务处理问题有关陆路运输收入的问题,双方经讨论,一致同意实务上暂无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可继续按现行征税的制度运作。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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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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