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可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反映和核算单位的住房基金。
第七条 有基建项目的国家税务局,可由基建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办理基建项目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撤消银行账户。
第八条 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同财务部门建立内部结算关系的机关食堂可在银行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办理备用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第九条 不属于税务经费的代管资金,可开设一个代保管资金账户,办理代保管资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和有关法律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设专项存款账户的,可另行开设。
第十一条 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逐级审批。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开设或撤消银行账户后,须将银行开户情况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出借、私款公存。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限期撤消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上级主管部门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
(三)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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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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