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12-29
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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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

  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一)试点地区的农业税收入计划要按照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文件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反复测算,重新进行调整;要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农业税收入任务;非试点地区要继续贯彻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不得擅自增加农业税任务,随意调整农业税负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的变化,合理安排农业税收入计划;实际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时,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

  (二)在安排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时,各地要根据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充分考虑大宗农业特产品价格下跌,比较利益下降,受灾影响较重等相关因素,适当调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严禁不问有无税源或税源多少,任意加码和平均摊派税款等不规范的做法。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非农业建设项目占地计划和掌握的以前年度尾欠税额编制下达。

  (四)契税收入计划,要根据各地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税源大幅增加的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挖潜增收的原则作适当调增。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处理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以执行政策为前提,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严格依法治税,力求应收尽收。农业税收的各项征管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充分发挥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密切部门配合,形成乡村干部和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农业税收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强化征管手段,积极清缴欠税,努力堵漏挖潜,保证农业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多作贡献。

  二、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和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部署要求,2001年将有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作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的执行机关,要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机构决策提供有价值、有说服力的材料,积极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献计献策;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深入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重点研究农业税政策规定以及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反映突出的影响农民负担的问题,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计税土地的核实、常年产量的确定、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总额控制等要认真调查研究,切实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同时要深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情况下农业税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办法,探索新的思路。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并提出农业税改革的试点方案,对改革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严密监测并积极研究解决。

  为总结交疏各地经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拟于一季度适时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农业税工作座谈会。

  三、加强征管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规范和加强并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和制度建设。

  (一)制定出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适应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规定,结合农业税收的特点,全面系统规范农业税收征纳关系和行为,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针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敦请国务院农村税费工作小组尽快审核、上报由我局代国务院草拟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指导和规范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紧做好修订《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配合工作。修订农业税收法律法规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项有关工作,确保立法质量。

  (四)积极做好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征收范围、税率、减免范围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好对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正确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

  (五)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根据当前农用土地占用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加大耕地占用税执法力度,提高征收效率,各地应在年内统一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的征收模式。对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由省级征收机关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由地(市)、县(市)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在上级核准的农用土地占用数量指标范围内审批的占地项目,分别由批准具体占地项目的同级政府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六)规范和统一契税征管操作规程。针对近几年来契税新条例在贯彻实施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出台企业在转制、改组过程中涉及产权转移的契税新政策,积极支持企业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要进一步强化契税征管,提高征收工作质量,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在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底善契税征管操作规程,确保契税收入的稳步增长,拟在年内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契税征管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规范统一的契税征管操作规程。

  (七)加快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征管工作水平。要不断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把推进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作为理顺农业税收征纳关系、规范征管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开发农税征管软件,基本实现基层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操作管理的过渡,为基层征收机关提高征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实行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总局拟在年内适时出台基层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方案和意见,以指导各地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四、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防止征过头税和税费混征,切实做到依照税法规定组织完成收入任务,在完成收入任务的同时正确执行税法。要加强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收入的分析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农业税收各项政策规定的有效落实。

  (二)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做好灾区农业税减免工作。各地要针对2000年农业税待大灾歉减免下达较晚的实际,抓紧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减免税款按规定及时落实到受灾农户,严禁截留挪用。总局拟于二季度,组织各地开展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规范执法,坚决杜绝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近年来,各地平摊农业特产税的现象有所遏制,但确实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平摊征收问题。对这种平摊征收的错误做法,各级征收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方针,从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坚决防止平摊征收现象的再度发生。

  (四)继续贯彻实施新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要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完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正确执行和全国统一的票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总局将在年内适时组织进行全国会计制度和票证管理办法专题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规定,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制度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

  五、加强农业税收征青基础工作,努力改善征管环境和条件

  (一)全面加强农业税收宣传工作。农业税收宣传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突出重点。不仅要宣传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征收机关依法征税,还要突出宣传保护纳税人的权益。2001年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征管。各地要利用税收宣传月,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调整后的农业税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支持改革、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农业税基础数据的登记造册工作,尤其对影响农民负担水平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要调查核实清楚,并建立起动态管理制度,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开发、利用农业税收基础管理软件,更新、配备计算机,建立起程序规范、数据完备、查询方便、速度快捷的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注重农业税收工作的理论研究。税制改革和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政策和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将发生较大调整和变化。在新形势下,要把农业税收工作推向前进,必须搞好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把对有关农业税收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利于决策机关正确制定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农民负担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注重农业税收工作的调研,就是要深入农村、到农民群众中去,研究历史、分析现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正确制定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农业税收政策,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四)重视农民来信、来访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本着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认真做好涉及农业税收的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仔细倾听并研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且多次上访反映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上级征收机关要加大直接查处的力度,并限期整改,保证给农民群众一个公正明确的交代。

  六、加强对农税干部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全面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对农税干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教育广大农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

  适应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严格管理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税干部加强对有关农业税收征管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税干部对与农业税收征管业务有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规范征税程序和行为,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与征管业务的发展变化,利用不同形式,开展培训学习,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农业税收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征管任务加大。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税工作。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要求,保持农税征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当前在农税机构、队伍建设以及干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和待遇,调动和发挥广大农税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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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