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0]375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12-05
文号:银发[200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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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


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成果,组织指导信用社做好年终会计决算工作,现就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以来,由于高成本存款支付高峰已经回落,对信用社经营的负面影响减弱,加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发展,支农工作进一步加强,连续严重亏损的势头得到遏制,与上年相比,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亏。但整个信用社系统经营状况并未根本性好转,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结果反映,不良资产占比还较高,市场份额下降,亏损依然严重。同时,因新旧财务政策的调整和清产核资、真实性检查的后续工作,使得今年会计决算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为此,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要以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暨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从严控制财务开支,落实经营责任制考核,最大限度地扭亏增盈;严格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财务核算,全面核对账务和核实损益;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信用社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拟于2001年以省为单位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文下发)。为保障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足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每年按工资总额16%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离退休职工工资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各地要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养老保险金支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核算准确、账款相符,凡挪用、挤占养老保险金的,必须限期收回。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要坚决纠正。

  (二)关于有关费用的开支

  1、业务宣传费。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业务招待费。信用社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按3‰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装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别摊入成本。

  4、固定资产租赁费。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计入成本。

  (三)关于坏账的核销

  信用社的坏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核销。

  (四)关于账务调整

  今年上半年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对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由此引起的财务损益也要按照现行财务、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地(市)级及以上各级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六)关于省、地级联社的会计、财务管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设立的省、地(市)级联社,其统筹资金外的业务暂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信用社新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的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中余额按照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在年度中间结转,年末余额为零。

  (二)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

  1、1246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以农户贷款证的方式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2、1247农户联保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3、1248助学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的助学贷款。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4、1266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5、1267逾期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6、1268逾期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64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逾期贷款"项目。

  7、1276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8、1277呆滞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9、1278呆滞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74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滞贷款"项目。

  10、1286呆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11、1287呆账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12、1288呆账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84呆账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账贷款"项目。

  13、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信用社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本金的损失,批准作呆账核销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项目。

  14、1623广告费结转:本科目核算信用社结转以后年度摊销的广告费用。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621递延资产"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递延资产"项目。

  15、2313借入支农再贷款:本科目核算联社及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312借入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

  表外科目:

  110已核销坏账损失;本科目核算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表内应收利息和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核销时,除按规定在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时,除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付方,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坏账的期末总额。

  (三)更改科目名称,科目代号及核算内容不变

  原"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名称更改为"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

  (四)科目代号及科目名称不变,调整核算内容l、1231短期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2、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3、1261逾期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4、1271呆滞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5、1281呆账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五个科目的性质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不变。

  6、2312借入中央银行款项:本科目核算联社和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除支农再贷款之外的各种款项。本科目性质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不变。

  (五)损益表账户的调整

  增加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贴现利息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顺序排列在"4、其他贷款利息收入"账户之后。

  2、"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广告费"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比例在当期摊销的广告费用。顺序排列在"业务宣传费"账户之后。

  3、"5141投资收益"科目下增设"其他投资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外的其它投资收入。顺序排列在"投资利润"账户之后。

  4、"515l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租赁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的内容不变,顺序排列在"固定资产盘盈及清理收益"账户之后。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会费"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加入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顺序排列在"上缴管理费"账户之后。

  取消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取消"抵贷资产利息收入"账户。

  2、"512l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取消"租赁收入"账户。

  3、"514l投资收益"科目下取消"股票利息收入"账户。

  更改下列账户名称:

  1、"512l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外汇买卖收益"账户名称更改为"汇兑收益"。

  2、"532l营业费用"科目下"电子设备购置运转费",账户名称更改为"电子设备运转费";"住房补贴"账户名称更改为"住房公积金"。

  3、"534l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外汇买卖损失"账户名称更改为"汇兑损失"。

  以上账户的核算内容不变。

  4、"5311手续费"科目下"代办收款手续费支出"账户名称更改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计付给代办机构收回贷款的手续费。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

  (1)"待业保险金"账户名称更改为"失业保险金",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金。

  (2)董事会费"账户名称更改为"理事会费",本账户核算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以上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除"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110已核销坏账损失"科目及损益类各账户(不包括"广告费"账户)在今年内调整外,其它均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决算报表

  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以省(市、区)为单位,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要求填制、汇总和上报。鉴于今年会计决算报表内容变化较大,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做好填报前的布置辅导工作,确保决算报表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1、省、地(市)级联社年终会计决算报表要并入全辖,比照县联社的方式并入。

  2、对1999年以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批准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统一要求办理年度决算,将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同时加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张附表,单独反映其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不得将擅自更名的城市信用社决算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中。

  3、为了跟踪检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将"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作为决算附表,逐级汇总后随年终会计决算报表上报。

  4、各省(市、区)要在2001年2月8日前将辖内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通过微机传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话:010-66016717,同时将汇总报表和年终会计决算报告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上报时间为:第二、三、四季度后次月的10日前,上报方式和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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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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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