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制定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中央预算收入征管中的问题较为突出。今年2月至5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239个地(市)、县国税机关征收、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金库、随意扩大退税范围、超范围提取并违规使用代征代收代扣手续费、滥设过渡户占压挪用预算收入、有税不收、虚收和擅自调整入库税种、少报瞒报欠税数、越权减税缓税等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26.43亿元。对此,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批示。朱镕基总理批示:“请岚清同志批转金人庆同志阅。地方某些国税局拿中央收入做好人,吃里扒外,对这些人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同时除完善税制,加强稽核外,应该迅速实施金税工程,全国联网,强化技术手段,杜绝营私舞弊。”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按镕基同志批示,将你们落实的措施向国务院写一报告,并以此为训,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查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总局金人庆局长批示:“请法光同志并党组诸同志阅。依法治税不仅对纳税人要这样做,作为执法主体,各级税务部门首先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报告中列举的各类问题要引起严重注意,请办公厅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把全部材料收来,逐一送各有关省局,责成有关省局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在一个月内向总局写出负责任的报告,并根据总理、岚清副总理批示认真提出处理意见,还要举一反三提出今后防范和改进的具体措施,作为税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总理、岚清副总理批示可由办公厅印发各省市局学习、贯彻。”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和总局领导批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查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最近,财政部正在根据检查情况,陆续向有关省(区、市)国税局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关地区接到财政部的通知后,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在一个月内向总局写出负责任的报告,并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提出处理意见,举一反三,制定今后防范和改进的具体措施。
此次未接受检查的税务机关也要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和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对财政部检查中反映的各类问题,要结合实际王动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二、举一反三,坚决推进依法治税一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上述问题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实际行动坚决推进依法治税。一是要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最近,总局部署今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各地要结合查处收入征管问题,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的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要求。二是要深入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实践证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交叉检查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各地要在总结经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工作。三是要坚决落实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严肃财税纪律,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三、深入贯彻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在总局关于召开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专报上批示:“税务系统抓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会后的措施要坚持不懈的逐项落实,把税务队伍建设成,公正廉明、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从严治队,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从根本上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决纠正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等现象。今后凡发现瞒报或隐情不报重大税收情况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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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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