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公楼,严禁互相攀比。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法规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法规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基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地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应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做到不留缺口,防止“胡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概算预算,严格财务支出,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要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税财函[1999]27号)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五、开展基建工程的清理整顿,切实做好基本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三讲回头看”,对本地区的基建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清理整顿,坚决予以纠正。
(一)新建项目未按法规程序办事,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允许开工建设;已经动工的,一律暂停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违反法规继续建设的,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88号)及国家有关法规,检查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1999年5月底以前动工并已完工的项目,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的,清理后,上报总局;未完工的,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超规模超标准的也要上报总局,并说明原因;1999年5月底以后批准和动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超规模、超标准的,必须修改设计图纸,调整装修方案。未按法规执行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经费。
(三)培训中心项目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清理,超出法规已立项尚未动工的,一律停止建设;已经动工和完工的,或改为办公业务用房或出售处理。
(四)办公业务用房建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和培训中心建高档消费娱乐设施的,一律停止建设;已经完工的,要专题上报总局。
(五)凡未建账建制的建设单位,限期设立专职基建会计,按国家法规设账、记账并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统一管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抓紧落实本通知,并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执行情况上报总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