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1-24
文号:国税发[2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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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称CTAIS)通过总局CTAIS项目管理组和开发方的共同努力,经过《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和《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编写、软件需求编写和评审、封闭性开发、测试等阶段,于1999年9月开始在辽宁省沈阳、浙江省萧山两市国税局试运行,预计到2000年春节前后CTAIS具备推广应用条件。根据总局在1999年12月世贷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会议上的部署,CTAIS2000年将在世行技援项目的城市推广应用。为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推广工作CTAIS推广应用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跨世纪工程,是200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为保障其高效如期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将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副局长任组长、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组成CTAIS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并下设CTAIS项目管理组,组长及成员由领导小组确定。CTAIS项目管理组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广应用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推广应用工作的部署、调度和协调;负责对推广应用实施小组及技术支持中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

  具体推广应用工作由CTAIS项目管理组领导下的推广应用实施小组和联想公司的技术支持中心负责。

  (一)推广应用实施小组的主要职责是:CTAIS推广应用的业务及技术指导和把关;应用CTAIS单位的业务、技术和操作培训;组织实施CTAIS的完善和优化;对应用单位提交的软件优化要求和二次需求进行确认;督导开发方对CTAIS的优化和修改;应用单位应用前准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应用单位硬件、网络等的评估和确认;

  (二)技术支持中心由联想公司负责人员的组织调配和确定项目经理人选,主要职责是:组织技术力量对CTAIS作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及时响应,完成由业务组提交的优化和完善软件的需求及应用单位的二次开发需求;技术实现手段上,要有前瞻性,在完善现有软件时,还要考虑延伸开发到省局、总局的技术衔接,并探讨在CTAIS之中利用先进的开发工具,实现更多的功能需求。

  CTAIS的应用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技术难度大,时间紧,为保证CTAIS应用的顺利,各应用单位要确保强有力的领导,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CTAIS的应用工作,制定并指导实施应用方案;部署落实各项应用工作,分阶段检查应用工作的完成进度和质量;负责向上级请示汇报应用工作的情况;负责组建专门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调配CTAIS应用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确保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务必成立以下专门的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

  1.负责总体工作方案和计划的起草与组织落实;

  2.负责对业务组和技术数据组的应用工作协调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3.负责应用工作的调度,具体工作的部署;

  4.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和其他对外联络工作;

  5.负责拟定总体的培训方案,统一部署和落实培训工作;

  6.制定新老系统的切换方案;

  7.负责应用报告的编写。

  (二)业务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具体的应用业务工作计划;

  2.根据总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拟定重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优化税收征管机制的方案;

  3.制定全局的岗责体系;

  4.研究和落实表证单书的完善和应用;

  5.负责编写应用业务情况报告。

  (三)技术数据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具体的应用数据审核和补正工作计划;

  2.负责指导对老系统基础信息的审核和补正;

  3.对实行新老系统数据转换的,负责编写新老系统代码对比、对应关系及分析报告;

  4.在技术单位的配合下,负责制定并实施新老系统数据转换方案;

  5.配合总局推广应用小组,对网络和硬件进行评估;

  6.负责新老系统数据的对比,编写CTAIS应用数据情况的报告;

  7.负责编写CTAIS应用技术情况报告。

  二、时间安排计划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世行技援项目的城市推广应用CTAIS系统,考虑到硬件到货时间与技术支持的协调统一,拟分四批推广。

  第一批:无锡市国税局、湘潭市国税局、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海口市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1月,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4月1日。

  第二批:牡丹江市国税局、青岛市国税局、唐山市国税局、武汉市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4月1日,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7月1日。

  第三批:大连市国税局、成都市国税局、佛山市国税局、福州市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7月1日,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10月1日。

  第四批:营口市国税局、烟台市国税局、洛阳市国税局、宜昌市国税局、上海市闸北区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10月1日,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2001年1月1日。

  三、推广步骤

  (一)全体动员、广泛发动,充分认识应用CTAIS的重要性和必要性CTAIS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主体软件,它的应用是实现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税源监控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全国四级税收信息网络的基础。在推广应用中将涉及各方面的工作和人员,为此各应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为保证CTAIS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二)培训CTAIS区别于其他软件的最明显之处,是它集决策、管理和操作于一身,为此培训工作将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分业务、设备及系统软件、SYBASE数据库及POWER BUILDER开发工具、CTAIS操作及安装维护等多项培训内容分层次分批开展。其中,培训重点将放在业务与CTAIS操作培训上,具体详见会议材料《世贷项目试点单位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和地点:第一批推广应用CTAIS4个城市的业务培训于2000年1月在浙江萧山举行,时间为10天。

  其他三批将在启动后首先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另定。

  2.业务培训内容:

  (1)《基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2)《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

  (3)CTAIS操作;

  (4)CTAIS应用的前期准备工作概述。

  3.培训对象:

  (1)决策、管理层:应用城市的各级局长、处长、科所长等。

  (2)操作层:各业务环节中的业务骨干。

  4.培训方式:对第一批四个应用单位,拟采取由总局对决策、管理层和操作层进行直接培训和进行师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其他三批应用单位由总局承担师资培训,全员和对纳税人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应用前的准备1.总局对各应用城市的现用软件、环境(包括硬件和网络)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各单位数据分布模式和新老系统基础数据的结转形式及运行环境的保证程度。考察时间为,第一批四个应用单位将于1999年12月中旬进行考察,其他三批应用单位启动前完成实地考察,具体时间另定。

  2.考察结束时向应用单位提供一套CTAIS的演示版,作为自行组织培训和演练的教材,同时也是进行数据准备等工作的样板。

  3.各批应用单位应按照总局的要求,拟定并在使用CTAIS前30天向CTAIS项目管理提交本地的《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岗责体系》、数据补正、初始设置、环境准备等方案或实施办法,具体详见附件《CTAIS推广应用准备工作要求》;总局将对各地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合格的进入试运转阶段。

  (四)试运转和运转

  1.根据总局批准的《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和验收通过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安装调试CTAIS,并进行数据的初始处理和接转。

  2.CTAIS进入试运转,即老系统在前台,新系统在后台,新老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3.新老系统磨合一个周期(一般为1~2个月),将CTAIS推向前台,进入正式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CTAIS应用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局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作为200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每个领导同志要首先学会CTAIS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在高度发展的信息时代中进行有效的管理、指挥和决策。

  (二)培训要选派业务精、责任性强、有一定授课能力,最好能有一至二名技术与业务兼容性人才参加,同时要兼顾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和市局级需求等各方面的管理和操作。

  (三)《CTAIS推广应用准备工作要求》中的各项工作各应用单位需提交书面文档报总局征收管理司,所写文档必须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为保证试运转的顺利进行,新老系统数据必须一天一对,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以免积重难返,延误推广进度。

  (五)CTAIS的应用初期,有新老系统的并行过程。会给各应用城市带来工作量的增加和压力的增大,请各单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六)由于CTAIS开发时间较短,在软件的试运转和运转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请各应用单位要正确对待,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及时解决。

  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要求及其3个附件、培训计划、软硬件设备与数据库系统集成工作实施计划及其2个附件均以世贷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会议所发材料为准,不再另附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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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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