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1-24
文号:国税发[200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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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称CTAIS)通过总局CTAIS项目管理组和开发方的共同努力,经过《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和《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编写、软件需求编写和评审、封闭性开发、测试等阶段,于1999年9月开始在辽宁省沈阳、浙江省萧山两市国税局试运行,预计到2000年春节前后CTAIS具备推广应用条件。根据总局在1999年12月世贷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会议上的部署,CTAIS2000年将在世行技援项目的城市推广应用。为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推广工作CTAIS推广应用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跨世纪工程,是200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为保障其高效如期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将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副局长任组长、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组成CTAIS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并下设CTAIS项目管理组,组长及成员由领导小组确定。CTAIS项目管理组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广应用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推广应用工作的部署、调度和协调;负责对推广应用实施小组及技术支持中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

  具体推广应用工作由CTAIS项目管理组领导下的推广应用实施小组和联想公司的技术支持中心负责。

  (一)推广应用实施小组的主要职责是:CTAIS推广应用的业务及技术指导和把关;应用CTAIS单位的业务、技术和操作培训;组织实施CTAIS的完善和优化;对应用单位提交的软件优化要求和二次需求进行确认;督导开发方对CTAIS的优化和修改;应用单位应用前准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应用单位硬件、网络等的评估和确认;

  (二)技术支持中心由联想公司负责人员的组织调配和确定项目经理人选,主要职责是:组织技术力量对CTAIS作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及时响应,完成由业务组提交的优化和完善软件的需求及应用单位的二次开发需求;技术实现手段上,要有前瞻性,在完善现有软件时,还要考虑延伸开发到省局、总局的技术衔接,并探讨在CTAIS之中利用先进的开发工具,实现更多的功能需求。

  CTAIS的应用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技术难度大,时间紧,为保证CTAIS应用的顺利,各应用单位要确保强有力的领导,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CTAIS的应用工作,制定并指导实施应用方案;部署落实各项应用工作,分阶段检查应用工作的完成进度和质量;负责向上级请示汇报应用工作的情况;负责组建专门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调配CTAIS应用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确保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务必成立以下专门的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

  1.负责总体工作方案和计划的起草与组织落实;

  2.负责对业务组和技术数据组的应用工作协调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3.负责应用工作的调度,具体工作的部署;

  4.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和其他对外联络工作;

  5.负责拟定总体的培训方案,统一部署和落实培训工作;

  6.制定新老系统的切换方案;

  7.负责应用报告的编写。

  (二)业务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具体的应用业务工作计划;

  2.根据总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拟定重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优化税收征管机制的方案;

  3.制定全局的岗责体系;

  4.研究和落实表证单书的完善和应用;

  5.负责编写应用业务情况报告。

  (三)技术数据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具体的应用数据审核和补正工作计划;

  2.负责指导对老系统基础信息的审核和补正;

  3.对实行新老系统数据转换的,负责编写新老系统代码对比、对应关系及分析报告;

  4.在技术单位的配合下,负责制定并实施新老系统数据转换方案;

  5.配合总局推广应用小组,对网络和硬件进行评估;

  6.负责新老系统数据的对比,编写CTAIS应用数据情况的报告;

  7.负责编写CTAIS应用技术情况报告。

  二、时间安排计划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世行技援项目的城市推广应用CTAIS系统,考虑到硬件到货时间与技术支持的协调统一,拟分四批推广。

  第一批:无锡市国税局、湘潭市国税局、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海口市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1月,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4月1日。

  第二批:牡丹江市国税局、青岛市国税局、唐山市国税局、武汉市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4月1日,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7月1日。

  第三批:大连市国税局、成都市国税局、佛山市国税局、福州市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7月1日,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10月1日。

  第四批:营口市国税局、烟台市国税局、洛阳市国税局、宜昌市国税局、上海市闸北区国税局。启动时间2000年10月1日,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2001年1月1日。

  三、推广步骤

  (一)全体动员、广泛发动,充分认识应用CTAIS的重要性和必要性CTAIS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主体软件,它的应用是实现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税源监控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全国四级税收信息网络的基础。在推广应用中将涉及各方面的工作和人员,为此各应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为保证CTAIS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二)培训CTAIS区别于其他软件的最明显之处,是它集决策、管理和操作于一身,为此培训工作将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分业务、设备及系统软件、SYBASE数据库及POWER BUILDER开发工具、CTAIS操作及安装维护等多项培训内容分层次分批开展。其中,培训重点将放在业务与CTAIS操作培训上,具体详见会议材料《世贷项目试点单位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和地点:第一批推广应用CTAIS4个城市的业务培训于2000年1月在浙江萧山举行,时间为10天。

  其他三批将在启动后首先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另定。

  2.业务培训内容:

  (1)《基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2)《市局级税收征管业务需求》;

  (3)CTAIS操作;

  (4)CTAIS应用的前期准备工作概述。

  3.培训对象:

  (1)决策、管理层:应用城市的各级局长、处长、科所长等。

  (2)操作层:各业务环节中的业务骨干。

  4.培训方式:对第一批四个应用单位,拟采取由总局对决策、管理层和操作层进行直接培训和进行师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其他三批应用单位由总局承担师资培训,全员和对纳税人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应用前的准备1.总局对各应用城市的现用软件、环境(包括硬件和网络)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各单位数据分布模式和新老系统基础数据的结转形式及运行环境的保证程度。考察时间为,第一批四个应用单位将于1999年12月中旬进行考察,其他三批应用单位启动前完成实地考察,具体时间另定。

  2.考察结束时向应用单位提供一套CTAIS的演示版,作为自行组织培训和演练的教材,同时也是进行数据准备等工作的样板。

  3.各批应用单位应按照总局的要求,拟定并在使用CTAIS前30天向CTAIS项目管理提交本地的《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岗责体系》、数据补正、初始设置、环境准备等方案或实施办法,具体详见附件《CTAIS推广应用准备工作要求》;总局将对各地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合格的进入试运转阶段。

  (四)试运转和运转

  1.根据总局批准的《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和验收通过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安装调试CTAIS,并进行数据的初始处理和接转。

  2.CTAIS进入试运转,即老系统在前台,新系统在后台,新老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3.新老系统磨合一个周期(一般为1~2个月),将CTAIS推向前台,进入正式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CTAIS应用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局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作为200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每个领导同志要首先学会CTAIS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在高度发展的信息时代中进行有效的管理、指挥和决策。

  (二)培训要选派业务精、责任性强、有一定授课能力,最好能有一至二名技术与业务兼容性人才参加,同时要兼顾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和市局级需求等各方面的管理和操作。

  (三)《CTAIS推广应用准备工作要求》中的各项工作各应用单位需提交书面文档报总局征收管理司,所写文档必须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为保证试运转的顺利进行,新老系统数据必须一天一对,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以免积重难返,延误推广进度。

  (五)CTAIS的应用初期,有新老系统的并行过程。会给各应用城市带来工作量的增加和压力的增大,请各单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六)由于CTAIS开发时间较短,在软件的试运转和运转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请各应用单位要正确对待,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及时解决。

  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要求及其3个附件、培训计划、软硬件设备与数据库系统集成工作实施计划及其2个附件均以世贷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会议所发材料为准,不再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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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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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