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2-26
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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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 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 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

  (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

  (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第七条 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和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委托方不得修改;经协查系统组织协查时,其协查名称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受托方、受托方不得修改。

  第八条 协查系统接收的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和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均为专用发票代码、专用发票号码、专用发票联次、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误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电子信息。

  不符发票的类型为:税额不符、金额不符、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开票日期不符。

  第九条 委托方录入、发出信息处理是整个协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录入、发出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委托发出信息的内容、文书包括:

  (一)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根据录入的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二)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涉及(受托)地区、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三)稽查案件协查内容。委托方根据不同案件协查的需要,填入不同的协查内容:企业情况、专用发票情况、虚开情况。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内容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协查进行表》。

  (四)协查函件。根据协查的专用发票问题类型,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十条 受托方收到由认证系统或稽核系统导入的专用发票协查信息后,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并先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再转入稽查程序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的查处要求:

  (一)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辖区内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须在1个月内查实处理,并将结果录入本系统;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信息,经本系统发出委托协查信息,受托方须在1个月内回复协查结果。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须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并按税务稽查规程立即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二)协查系统自动将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专用发票组织协查结果信息,反馈给稽核系统。

  第十二条 受托方完成实地协查工作以后,人工录入受托回复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类型与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类型相对应,具体内容包括:稽核结果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委托方、受托方对协查信息、相关文书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分别打印: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

  (三)《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五)《协查处理单》;

  (六)《协查进行表》;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

  (九)《委托协查台帐》;

  (十)《受托协查台帐》。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根据各类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监控分析,各类统计表和报表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

  根据"认证系统提供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对协查案源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并于每月30日上报上月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统计监控信息是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统计监控信息包括: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

  (一)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委托方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委托协查效率分析。

  (二)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受托方专用发票受托回复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受托协查效率分析。

  (三)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按照一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委托协查回复率、委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委托方罚款入库率、委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委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受托协查回复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受托方罚款入库率、受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受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为了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明确协查各岗位工作职责,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设置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地市、省、总局稽查局需增设监控管理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辖区内的协查工作需要,按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职责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3、对报请上级组织和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4、对收到的受托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5、对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批。

  6、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7、负责审核上报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管理岗位:

  1、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信息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2、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的需要,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委托录入信息必须准确、全面。

  3、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并组织协查。

  4、地市、省、总局稽查局此岗位须在每月稽核期内提取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和征管软件)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并作组织协查。不得拒绝接收、提取或修改上述应组织协查的信息。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作委托发出工作。

  7、对委托收到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等整理协查结果,提交领导阅批。

  8、负责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他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9、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10、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11、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受托管理岗位:

  1、对受托收到和受托发出信息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2、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3、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4、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不得修改协查结果。

  5、领导审批同意后,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相应的文书。

  7、负责受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监控管理岗位:

  1、本岗位落实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的监控管理。

  2、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3、分检数据,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

  4、对下级发出催办信息。

  5、负责起草上报上级和审批下级上报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五)检查岗位:

  1、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及《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协查工作。

  2、将协查结果反馈给受托管理岗位。

  3、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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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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