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0-19
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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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观“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

  (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

  1.把握趋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进行规划,把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打破项目壁垒,对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和应用系统等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安全策略,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

  4.逐步实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一体化建设思路,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目标

  根据一体化原则,用10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目标是:

  1.功能齐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满足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等各项职能的要求。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日常事务处理,而且能够实现分析决策等功能;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内部职能,还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满足建立电子政府的要求;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工作的需要。

  2.协调高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进行,形成一个软硬件平台规范标准,技术结构科学合理,数据结构统一规范,功能不交叉重复,数据交换协调顺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彻底解决各应用系统互不兼容的状况,同时客户端主要采用浏览器方式,达到用户界面友好、统一、方便、协调、高效的目标。

  3.信息共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采用统一的代码体系、标准接口、基础数据和基础数据模型,以中心城市为信息集中点,建立总局、省局二级数据处理中心,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高效运行,高度集中处理税务管理信息,实现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科学决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4.监控严密。在业务重组和规程优化的基础上,通过科学严密的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上级机关对下级的管理监督,以制约办税行为的随意性和暗箱作业,防止腐败舞弊,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队伍建设和税收稳定增长。

  5.安全稳定。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以适应在内部网、因特网、外联网等环境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二、内容和步骤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由4个子系统组成,即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以税收分析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成效。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应用的深入,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一体化建设规划,应用系统繁多;软件功能交叉,条块分割严重;数据集中程度低,信息共享困难,难以综合利用;信息化停留在模拟手工阶段;数据传输手段各异,方式混杂;各应用系统设备自成体系,重复投资,设备闲置与紧缺现象并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就是要针对现存问题,按照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在建设“一个网络,一个平台”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核心,逐步对现有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是:

  (一)严格遵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确保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是一体化建设的规范性技木文件,经过多方努力、精心设计,现已初步完成,并经过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总体设计基本理清了涵盖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等所有应用的软件需求、功能需求以及之间的关系,明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策略、技术路线、技术平台,为现有软硬件整合提出明确的策略,为新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有章可循的依据,为最终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目标确定方向和步骤。

  今后,凡需要完善优化、移植升级和开发建设的应用系统以及设备配置、推广维护都要纳入一体化轨道,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来进行,以确保税收信息化工作科学、稳妥、有序地实施;新设计开发和移植、升级、优化的一体化应用软件必须是组件化可拆卸的,应具有充分的可扩展性和灵活组装性;要严格需求管理和版本控制,前者通过互相制约的项目分工来约束,后者通过建立专门的软件质量配置管理部门进行把关控制,以确保软件的统一管理和有序发展;要结合应用软件的开发、移植、升级和优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总体设计,特别是要确保一体化系统的技术平台和技术路线适应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总局要建立固定的开发测试基地,以保证总体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 

(二)重组、优化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

  业务需求的统一规范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前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依据的业务需求不能是手工流程的简单照搬,而是要结合信息技术的规律对业务需求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以及表证单书,以确保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规范、统一和高效。

  总局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已经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要根据信息技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管理的客观要求,对业务规程、流程、表证单书等税收业务进行优化和重组,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业务需求,对已确定的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常用的税务名词概念和指标口径予以明确。

  (三)标准规范的一体化建设

  标准规范体系的确立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基础。在2001年底前,要完善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项目管理规范,统一规范技术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硬件网络技术规范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应用软件的整合和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实现信息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要确立各项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标准规范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在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严格遵循有关标准规范,确立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才能保证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遵循一体化原则和目标顺利实施。

  (四)网络一体化建设

  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通信平台,是税务系统的信息公路,服务于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国税局系统计算机网络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进,现已建成总局、省局、地市、区县4级网络,地税局计算机网络建设即将实施。今后,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应用、注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施。

  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严格按照总局确立的税务系统4级网络的建设模式,加快完善城域网的步伐。国税局系统的4级网络、总局到省级地税局的广域网络由总局统一建设,地税局系统省以下的3级网络由各地按照总局统一规划自行建设;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逐步开展视频会议、语音电话、远程教育等其他增值业务,使税务系统四级网络真正成为集数据、语音和视频于一体的综合通信平台;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流程;要在地市以上建立技术支持中心,配备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员,以确保网络的高效运行。同时,还要严格网络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加强网络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项目验收,保证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协调统一。

  (五)硬件一体化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充分利用近年来金税工程、金关工程、各类征管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要根据“提高信息处理、存储集中度”的要求,遵照“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到不分项目、不分部门、不分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硬件资源。

  要建立硬件配置的审核和调配制度,对设备实行严格的分类、分级管理。总局负责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如大型服务器、地市以上单位广域网设备及网管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省局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如中、小型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地市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的调配。

  要尽快建立国税局系统主要硬件资源档案库、硬件资源运行状况及配置管理库,以加强对设备的管理。

  (六)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

  应用软件一体化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核心。要在业务规范一体化的前提下,以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开发规范的完善为基础,以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为保证,按照“数据整合和功能整合相结合、推广应用和优化完善相结合、升级移植和开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周详的计划下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既要充分分析业务发展变化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搭建一个立足于“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的全新应用框架,又要尽可能保护已有的软件投入和税收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的积累,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完善和整合,同时要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这一整合过程的顺利实施。力争在2005年前基本完成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以促进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1.构建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在2001年底前,要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结合“金税”、行政管理、出口退税等应用软件的升级、开发、整合的需要,在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衔接的前提下进行详细设计,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应用系统平台,这个平台既要满足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标的要求,还要满足现有税收业务和其他应用系统整合的需要。与此同时,加快文书流转、报表生成、统计查询、分析监控等公共应用功能模块的开发,为推进应用软件的最终统一和过渡时期各应用软件的整合打下基础。

  2.加快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的建设。首先,在优先满足办公自动化应用需要,以确保与全国各部委建设同步的基础上,逐步完成人事等其他行政管理应用约优化升级和建设。其次,加大推行力度。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的条件,采取自上而下的“以条为主”的推行方式,在2002年底前,将经过优化和建设的行政管理应用软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逐步实现全国行政管理应用软件的全面整合和统一。

  3.巩固、完善、拓展金税工程,促进税收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和统一。一是在2001年底前,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方式完成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升级和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专用发票发售系统进行拓展,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进行研究设计,使升级和拓展后的金税工程软件都在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上运行,既能满足金税工程需要,又能作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组件。二是要按照“以省为单位,统一推广征管主体软件”的策略,在选择有代表示范作用的部分省、市进行推广的同时,优先考虑在目前尚无全省统一征管软件或仅有低平台征管软件的省份进行推广,既可以尽快解决省内没有税收征管软件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省为单位覆盖各个单项应用软件,实现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还利于充分利用4级网络,加快税收征管信息的纵向贯通与共享。三是对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规程、代码体系、接口标准、数据库平台进行开发,并已在全省统一推行的税收征管软件,经总局确认后,也可以继续使用,随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总局将指导有关省市逐步做好数据的转换。四是对于现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的单项软件,需要升级优化、移植时,必须按照一体化应用框架要求,运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进行优化、完善和建设。五是在对统一征管软件进行全面升级优化时,要按照一体化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行政应用系统衔接、国税局地税局业务需求等情况,充分利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以及原有的建设成果进行升级优化和移植。同时,要加快推广的步伐,促进全国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

  4.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加快数据中心的建设,实观高度集中处理信息的目标。在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总局、省局和地市局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搭建,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供简化、高效的数据通道,以利于尽快解决在全国统一应用软件不能一步到位,多个应用软件同时运行的情况下,税收信息在全国范围内难于共享的问题,尽快满足总局、省局对重点信息的需求,同时,也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畅通运行提供通道。

  “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要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综合考虑现有软硬件资源、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2003年前,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等条件,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和标准,将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等信息全部集中存储于地市一级、并通过优化整合和建设的一体化应用系统统一处理金税、出口退税、人事、办公自动化和各类报表等信息;二是要利用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换平台逐级向省和总局数据中心传递金税、出口退税、重点税源和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与此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集中处理申报、稽查以及重点税源等基本信息的架构,总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金税、出口退税以及重点税源等重要信息的架构。第二步:2005年前,在完善地市数据中心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处理质量的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基本完成所有税务管理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申报、稽查、全省性分析监控等基本业务集中处理的建设;总局数据处理中心完成全国税务管理基。本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和全国性分析监控等重要信息集中处理的建设。第三步;2010年前,用5年时间,最终完成“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全面实现全国税务管理信息的共享、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应收尽收的建设目标。

5.加快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通过税务数据模型和综合数据库的建立,全面分析税务工作的基本数据元素和运行规律,自下而上逐步搭建面向各级领导进行综合查询及辅助决策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与此同时,要在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下,加快总局数据仓库的建设,从统计报表、重点税源、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点税收业务信息的提取和分析入手,实现数据整合和共享,尽快地满足总局重点决策分析需要。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设计,完成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后,将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基础上的一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有操作人员仅需进入一个应用系统就可完成自己所有工作,所有数据仅需录入一次就能实现信息共享,所有工作情况都将通过统一风格的界面进行展示,所有工作实绩的考核都能通过系统自上而下地进行,所有领导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计算机所提供的各方面信息进行科学决策。

  (七)安全体系一体化建设

  1.统一规划、设计、建立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体系

  税务系统安全体系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涉及、建设税务系统包括设备、网络、系统软件、数据库、应用系统等层次的安全体系,建立税务系统自主版权的信息安全平台,保证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安全与可靠;建立机遇三层数据结构BSS和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平台的应用层面安全机制,严格控制对各业务、数据和资源的访问权利和访问权限;对于特定的系统、数据、资源的访问,系统应具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严格的审计能力;建立税务系统数字认证中心(CA认证),确保具有安全的身份认证机制,通过证书与应用系统的无缝集成,为网上报税(纳税人)或远程办公(税务人员)提供了身份认证、资格认证、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信息追认等功能;利用时间戳提供完整的时间认定功能,避免在交易中出现由于时间带来的纠纷。

  总局统一制定安全策略、安全体系建设方案,制定秘钥和保密设备的申请、生成、授予、管理、发放、回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

  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网络运行的各环节如开发、试用、验收和推广阶段上的安全管理,设备网络特别是保密设备和密钥的安全管理等。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及安全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监督机制,实行分权制约,优先授权,进行系统设备、网络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工作记录,详细记载运行情况。

  (八)项目推广的一体化

  在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的今天,应用软件采取组件方式进行开发设计,开发一项,推广一项,并以版本化管理方式不断拓展、升级和完善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因此,一体化的项目推广应用将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方式进行。“以条为主”是在坚持一体化的原则下,每个应用软件的开发建设,都要按照“立足于全国推广应用,满足总局到县局自上而下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要求来进行。即在进行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基于统一规范的软硬件平台,把文书受理、文书流转、打印服务、通用查询、校验等基本的公用功能建立和完善起来,然后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建设方式,逐个对各业务模块进行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在一项业务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完成并在试点取得成功后,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统一推广应用,成熟一个,在全国全面推广一个。

  在坚持“以条为主”方式的同时,要根据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同,管理水平不一,人员素质的差异,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山区发展不平衡,推进税收信息化必将有快有慢的实际,还要采取“条块结合”方式,以满足有条件的地区加快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即在全国统一以“条推”的方式,积极推进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人事和办公自动化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进程,确保信息顺畅传递,满足总局、省局、市局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还应以“块推”的方式,逐步拓展本地税务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化的范围,加快本地区的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九)系统运行维护的一体化

  项目推广和运行维护是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体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面向单机、面向局域网以及相互独立数据不能共享的各个应用系统,将逐步转向面向广域网络、集中处理数据达到数据共享的新的运行模式。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反应迅速、管理手段先进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体系,以有效地保证系统的高效、稳定、安全的运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1.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网络管理、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存储备份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以加强对系统运行维护的统一管理;

  2.建立总局、省局、市、县4级维护技术支持体系。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制定,组织省局师资的技术培训,负责应用软件优化、完善和维护,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总局建立面向全系统的技术支持中心。省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市局师资的技术培训,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汇总、分析、解决和上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省应用软件的优化、完善和维护,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市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具体实施,简单的软件维护,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县局主要负责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质量,计算机的日常维护,解决一些计算机操作上出现的问题,如机房管理、并负责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上交给上一级技术支持中心。

  3.建立适合一体化要求的技术支持流程。统一规范各级支持中心间联系沟通流程,支持正式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浏览器等多种联系方式,畅通总局与基层的问题提交、问题更新、解决方案查询等渠道。

  4.建立相对集中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税务系统应根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以及数据分布模式和应用模式,建立总局、省局、市局相对集中、素质较高、知识复合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对应用系统进行统一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并按照需求,由上级单位进行统一调度,充分发挥技术支持队伍的工作效率,保证应用系统在运行和维护方面的一体化。

  (十)项目管理一体化

  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从工作程序上保证一体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严格项目管理程序。所有信息化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必须严格按照一体化原则和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税务系统软件工程管理规范》和《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和规范性制度,以促进系统建设的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确保信息化项目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框架要求。

  2.坚持“以我为主”的方针。一体化的原则、目标和措施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应用软件的统一,关键是要牢牢把握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推广维护三个环节。

  为此,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中,要贯彻“以我为主进行设计,以合作方式进行开发,以我为主进行推广维护”的方针,以利于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利益,有效地避免项目各设计开发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倾向,不注重应用软件技术合量,造成软件互不兼容、数据难以共享、推广维护不力的弊端,以确保一体化建设目标和原则的贯彻落实。

  3.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业务应用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项目申请,并按业务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对业务进行重组和规程优化,提出业务需求,负责项目的推广和应用等;业务综合部门(办公厅和征管司),分别负责对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和协调等;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进行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并就项目开发与管理方式提出意见;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相关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和审计监督。

  4,严格立项管理,杜绝计划外项目建设。今后全系统内所有信息化项目都必须经业务应用部门、业务综合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局领导批准实施。只有经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才能建设和推广,杜绝计划外项目开发和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所有涉及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应用等业务需求的变更,由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经业务综合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核,认可后方可纳入一体化建设。为了使税收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在应用软件中及时得到落实,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将拟调整的业务需求提前会签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对应用软件进行及时修改,保持应用软件和政策的一致性。

  5.规范、整合在建项目。正开发建设的项目要纳入一体化建设框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后,才能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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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