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四级广域网;金税工程正式在全国运行;全国统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由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试点应用提升到在三省一市以省为单位进行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已覆盖大部分省级单位,并逐步向地市级单位延伸。随着各项应用的不断深入,各类数据量的积累逐步增加。
为做好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的传输、储存、加工、维护等数据管理和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税务系统各项应用的逐步深入,各应用系统收集和存储的数据量急剧增加,特别是一些关键系统,如金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积累不断增加,这些数据对税收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丢失,将对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关注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数据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任务艰巨,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重点地分步实施。同时要关注新技术地发展,制定长期地数据管理规划。近期应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地原则,重点考虑关键的业务数据。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一)数据管理的内容
1、数据的存储、备份。要做好数据的存储、备份工作,并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非法变更与破坏,以确保数据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数据的恢复。一旦系统遭到破坏,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3、存储与备份地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漏。
(二)重点考虑以下六类数据的管理
1、金税工程数据;
2、出口退税系统税票;
3、税收征管系统数据;
4、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数据;
5、各类统计报表,如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税收调查资料等;
6、重点税源管理的各类基础报表和汇总报表。
三、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管理制度,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各类数据被非法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二)设置数据管理员岗位,对数据实行专人管理。已有数据管理员的,由现有的数据管理员负责管理;没有的尽快设置数据管理员岗位,负责所有数据的管理工作。
(三)做好数据备份的管理工作
1、针对上述五类数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备份方案。
为配合金税工程的开通和运行,总局为各省、各地市级税务机关配备了部分备份设备和软机,各地要仔细进行清点并尽快安装调试好,另外,ORACLE数据库本身也能完成数据备份功能,在制定备份方案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软件;如各地已自行购买了备份设备和软件,要有效地利用起来。
2、有关备份地具体要求如下:
(1)备份时间:
稽核系统在每一次数据有较大改变时备份;
税收征管数据每天备份;
协查系统每周五下午备份;
出口退税数据每月底备份;
办公自动化系统每周五下午备份;
其他数据在每次数据更新后一周内备份。
(2)备份后的文件必须异地存放。
(3)如果发生故障需要恢复数据时,恢复工作由数据管理员负责,各级金税工程数据的恢复工作统一由总局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指导,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4)如采用ORACLE数据库本身的备份功能备份金税工程数据,具体备份方法可以在金税工程支持网站上下载。
(5)备份的数据由数据管理员保存,数据管理员必须按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登记,备份数据保存期限至少5年。
(6)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四)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1、数据不得随意泄露;
2、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不得借阅。经正式批准需要借阅数据时必须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
3、保密数据不得以明码形式存储和传输;
4、根据数据的保密法规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五)健全必要的防毒措施。
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各应用系统正常运行的隐患,它能够破坏应用软件及其数据,因此要避免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各种非法拷贝的软件,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感染与传入。另外,安装和采用防病毒软件时应该及时更换版本。
四、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本文件的各项要求,区县级和基层征收单位计算机管理部门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本级的数据管理工作。
请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并认真落实,落实情况请于2002年3月底前以书面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魏炎玲010-6341762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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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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