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2-12
文号:国税发[200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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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国税系统

  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立项前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第五条 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两级审批管理。

  第六条 总局和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将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层报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第八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建设立项的条件:

  (一)省、地(市)、县(区)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部门,可申请新建、购建。

  (二)现有综合业务用房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对现有用房进行大型修缮。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宽等原因,现有综合业务用房确需拆腺或搬迁的,可申请新建或购建。(四)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以前投入使用,且现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规定标准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可申请新建、购建或扩建。

  (五)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未进行过大修或改建,确实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需要的,可申请进行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

  (六)由于污染等外部环境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必须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立项的条件: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原则上是在原税校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不得新建。

  (一)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设施建造于80年代,破损严重,且建成后未进行过维修改造,已无法适应职工培训需要的,可申请维修改造。

  (二)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结构无法进行改造,或没有必要的教学、培训楼的,可申请新建必要的教学综合楼。

  (三)现有招待所建设时间较长,从未进行过整体修缮、装修,确实无法满足正常接待需要的,可申请进行修缮、装修。

  第十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须报送以下资料: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同时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项目投资概算(估)算表》、《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新建原因(属于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拆除、搬迁的,必须附当地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原有综合业务用房使用单位、建筑总面积、建设年代和新建后原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拟新建综合业务用房进驻单位概况(人员编制、税收任务、纳税户敷、征管范围)。

  (四)拟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人防工程面积须附当地人防建设部门有关文件,特殊情况须附当地人防部门证明)、建设工期。

  (五)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包括预算拨款、地方政府补助、自筹、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须报送下列资料: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有建筑总面积,其中教学、宿舍的面积情况,建设年代以及是否进行过维修改造。

  (二)拟利用该培训设施的培训规划和每年详细的培训任务。

  (三)由于结构无法改造,拟申请拆除新建的教学和宿舍楼,必须附当地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

  (四)拟改造及新建教学和宿舍楼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项目的建筑面积,建设工期。

  (五)须进行修缮、装修的培训中心的实际使用年限,是否进行过修缮、装修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包括预算拨款、地方政府补助、自筹、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预箅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基建项目,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项目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费用由审批机关负担。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进行,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总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项目评审,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决定是否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内容由总局或省局根据拟评审的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基建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出具评审报告,没有评审报告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报总局审批立项。

  (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审批立项。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税校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税校、招待所的修缮、装修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建设的要求,项目单位内设机构应在同一办公楼办公,以利工作和节约投资。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与机构管辖区域相适应,不得跨区合建办公

  楼,人为扩大建筑规模。培训中心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须对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实行双重审批。审批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总局有关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并按照整栋建筑分地下面积和地上面积分别审批。审批项目投资估算,必须依据综合业务用房实际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确定项目投资估算,同时考虑拟建地点的地形、地势条件。投资估算既要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又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并采用动静态相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十九条 审批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核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人事、监察部门的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立项。项

  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到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相关审批事宜和进行初步设计,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进入项目库按照规定进行排序。因特殊原因需扩大面积或追加投资的,必须按规定

  的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机关重新审批,批准后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各地上报基建项目立项申请之前,要经过本级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议定,并有纪检监察部门会审。总局审批基建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需分别征求人事、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开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申请开工,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开工审批须审批项目的投资概算,项目投资概算不得大于投资估算的10%,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批。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在申请开工前,须将合建情况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申请开工前,投资总额80%的资金必须落实,资金落实到位的,审批部门方予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申请开工时,项目单位须报开工申请,并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开工申请表》。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审批的建筑面积、投资估算,建设地址、建设性质、环境预测等概况,开工及竣工时间。

  (二)项目设计情况,包括:设计的建筑面积、楼层数及各层建筑面积、设计功能等。

  (三)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概算情况详细说明、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监理单位情况、设计单位情况、施工单位情况及招投标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开工报送申请报告时,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

  (二)项目投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投资许可证

  (四)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批程序:

  (一)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工申请及相关内容审核后,报总局审批。

  (二)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对项目单位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向立项审批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审批部门应于收到申请资料后1个月内办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由于设计的原因,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建筑面积可在立项审批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立项审批面积的5%。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购建的基建项目,购建单位须于签订购建合同前,将拟购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图纸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的详细情况,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核批准。购买的项目,必须附项目竣工平面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开工,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基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及开工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在1-3年内不再对其审批立项,并视造成损失情况,由项目审批

  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已立项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已拨该项目的基建经费,视造成损失的情况,由项目审批机关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虚报编制人数、进驻单位个数和纳税户数,造成虚增建筑面积的,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责令编报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由项目审批机关视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培训中心的.由项目审批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国税函[2001]362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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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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