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现在都有啥……
发文时间:2019-06-26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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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所得项目设置,在原税法基础上做了调整,取消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所得”。自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依据原《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何去何从,一直受到广大税务人、纳税人的关注。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对原适用“其他所得”的十项所得予以明确,将其中的三项转换为“偶然所得”、一项转为“工资薪金所得”、六项予以清理取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一般来说,“偶然所得”应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偶发性。取得所得是偶然发生的,不是经常的、必然的结果。二是收入性。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其应税所得的确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适用“偶然所得”征税的应税所得共有九项,分别是:


  一、累积消费抽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不竞争款项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对于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三、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依法扣代缴。


  四、使用权奖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规定,消费者在购物有奖活动中,取得的住房、汽车等实物的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对于使用权奖项的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


  五、体育彩票中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境外博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七、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悦。


  八、无偿受赠房产(不符合免征情形)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的赠与直系亲属、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人、依法继承或遗赠的,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其他单位赠送礼品所得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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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的来源地问题


  之所以要讨论偶然所得的来源地问题,主要是恰好遇见一个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企业去海外参加展会送给海外客户个人的礼品,要代扣代缴个税么?


  多数情况下,海外客户属于非居民的概率较高,非居民仅需要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中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对于非居民取得的礼品收入,即使在定性上很明确属于偶然所得,也要先看其来源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我们假设该企业在海外发放的客户礼品符合此处财部74号公告第三条的偶然所得。但是无论是财部74号公告,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偶然所得的来源地标准。这里也确实留有一丝遗憾,财部74号公告错过了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进行界定的机会。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明确了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规则予以明确。当然,修改之后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也同样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2018年10月20日官方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拟做出规定,“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经试图系统性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但是由于出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时期比较敏感,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当时我国面临的外部压力也比较大,最终成文的国务院令707号并未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的来源地纳入实施条例之中。如果在实施条例中不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进行规范,那么就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后续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可能主要是为了解决政策衔接问题,财部74号公告也没有继续明确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规则。基于税收法定的原理,在来源地并未确定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在海外派送礼品的支出,也不宜扣缴个人所得税。


扒一扒偶然所得的定义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引发偶然所得的行为,比如购买彩票、参加体育运动等各类比赛,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并非偶然行为,但是参加比赛是否会获奖、购买彩票是否会中奖,其结果是不确定的。中国财税浪子个人推断,偶然所得的核心在于所得的结果是否出现会具有偶然性,买彩票中奖了就会有偶然所得,没有中奖就不会有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普遍都是射幸行为的结果。


  比如,某国有企业举办职工田径运动会,某职工在男子1500米长跑中获得第一名,单位奖励现金1500元。实务中我们对这1500元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存在极大的争议。


  比较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原因在于获奖者首先的身份是企业的雇员。我个人主张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其理由在于单凭雇员身份该职工并无法获取该项奖金,获奖的诱因在于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的比赛,比赛的结果具有偶然性,因此该项奖金仍应归属于偶然所得。


  但凡遇到上面的案例,就会有人提出,要是像你这样处理成偶然所得就会存在人为调节的空间。比如本来该给某个特殊人员发工资,但涉及了高档税率25%-45%,就给他搞个比赛将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偶然所得以降低其税负。我不敢保证没有企业会钻这个空子,但是每一项所得都有其具体的定义和引发所得的具体事项,基础定性应当得到尊重。对弄虚作假的处理和所得项目的定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