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队伍壮大了,是哪13种?
发文时间:2019-06-26
作者:胡晓明
来源:扒开税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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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小编经过归纳整理,截止目前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共14个文件明确了13种“偶然所得”。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2.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


  因此,对参加“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


  3.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


  注:有奖储蓄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叫停,但是国税函发〔1995〕98号文件没有废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因此,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6、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8.你省外商投资企业福州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


  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


  9.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1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1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13.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


  14.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


  15.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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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要讨论偶然所得的来源地问题,主要是恰好遇见一个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企业去海外参加展会送给海外客户个人的礼品,要代扣代缴个税么?


  多数情况下,海外客户属于非居民的概率较高,非居民仅需要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中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对于非居民取得的礼品收入,即使在定性上很明确属于偶然所得,也要先看其来源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我们假设该企业在海外发放的客户礼品符合此处财部74号公告第三条的偶然所得。但是无论是财部74号公告,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偶然所得的来源地标准。这里也确实留有一丝遗憾,财部74号公告错过了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进行界定的机会。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明确了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规则予以明确。当然,修改之后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也同样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2018年10月20日官方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拟做出规定,“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经试图系统性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但是由于出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时期比较敏感,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当时我国面临的外部压力也比较大,最终成文的国务院令707号并未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的来源地纳入实施条例之中。如果在实施条例中不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进行规范,那么就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后续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可能主要是为了解决政策衔接问题,财部74号公告也没有继续明确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规则。基于税收法定的原理,在来源地并未确定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在海外派送礼品的支出,也不宜扣缴个人所得税。


扒一扒偶然所得的定义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引发偶然所得的行为,比如购买彩票、参加体育运动等各类比赛,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并非偶然行为,但是参加比赛是否会获奖、购买彩票是否会中奖,其结果是不确定的。中国财税浪子个人推断,偶然所得的核心在于所得的结果是否出现会具有偶然性,买彩票中奖了就会有偶然所得,没有中奖就不会有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普遍都是射幸行为的结果。


  比如,某国有企业举办职工田径运动会,某职工在男子1500米长跑中获得第一名,单位奖励现金1500元。实务中我们对这1500元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存在极大的争议。


  比较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原因在于获奖者首先的身份是企业的雇员。我个人主张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其理由在于单凭雇员身份该职工并无法获取该项奖金,获奖的诱因在于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的比赛,比赛的结果具有偶然性,因此该项奖金仍应归属于偶然所得。


  但凡遇到上面的案例,就会有人提出,要是像你这样处理成偶然所得就会存在人为调节的空间。比如本来该给某个特殊人员发工资,但涉及了高档税率25%-45%,就给他搞个比赛将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偶然所得以降低其税负。我不敢保证没有企业会钻这个空子,但是每一项所得都有其具体的定义和引发所得的具体事项,基础定性应当得到尊重。对弄虚作假的处理和所得项目的定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