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是个老话题,但是在实务中问的人也是比较多,笔者无意于在本文进行全面阐述,只是向说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众所周知,固定资产的概念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不同的,增值税上,无论是原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实施办法,均明确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情形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简易计税的一般情形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之前取得(含购进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即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之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范围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则以纳入试点的时点为分界点。
二是,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是从2013年8月1日起才允许抵扣,即之前是不允许抵扣的,则以2013年8月1日的时点为分界点。
当然,对于这两点,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在自然消失。
简单地说,就是对于在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销售时适用简易办法。
3.新办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规定,不得抵扣,使用过并之后销售的,适用简易办法。
但是,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于特定的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在登记之前满足为发生销售等相应条件的,之前取得的进项凭证是允许抵扣的,则不适用简易办法。
二是,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有特殊的规定,见下文。
三、可以简易征收但不得使用专票的情形
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在之后使用后销售的,视为旧货政策处理,即可以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简易计税办法。但是,既然视为旧货处理政策,就不得通过放弃减税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为什么会视为旧货政策处理,还是有点很奇怪的。
最后强调一下:
1.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通常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规定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应包括低值易耗品等。
2.对于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固定资产时没有取得抵扣凭证进项进项抵扣的,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行为,则不得按照简易计税的办法执行,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总结: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办法,主要看是在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时点的前后,并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抵扣条件为判断的标准(当然有时候是重合的);纯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注意视为旧货处理的情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