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我省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我省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启动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发改高技〔2026〕487号)。为做好我省相关企业清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网上申报

  (一)符合相关要求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请于4月19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提交申请(申请列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清单的,还可选择于2026年9月7日至9月20日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二)2025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

  二、报送纸质材料

  (一)报送时间:申请享受2026年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4月19日前报送至指定位置。

  (二)报送地址:集成电路企业和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材料提交至山东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地址:济南市汉峪金谷人工智能大厦7楼;联系人:刘萌;联系方式:13969184888);软件企业材料提交至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903室;联系人:陈菲菲;联系方式:15275188660)。

  三、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企业应对本次申请列入清单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后,将原件与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网上申报时间(2026年4月19日)截止后,信息填报系统不再支持企业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解读力度,指导企业用好税收优惠等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0531-5178314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531-51782804

  税 屋附件:【点击下载1-4】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国家通知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下载(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604/t20260409_1404582.html)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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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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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和自治区党委“1571”、“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工作部署,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列为重点工作。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强化组织推进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二、注重工作统筹,强化部门协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标对表,协同推进,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动态丰富工作内容,细化具体举措,主动学习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符合区情的具体举措。

  三、培育创新案例,强化宣传推广。实施创新案例培育工程,各盟市税务局和区局相关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培育创新优秀案例。要加强宣传推广,各级税务部门要统筹利用内外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务实举措,积极展现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推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做法和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税务总局要求、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任务安排,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以给市场主体减负担、添动能、增活力为目标,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优化税费服务举措、维护法治公平生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现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一、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要求,落实煤炭、化工、冶金、有色、建材等传统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算力、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氢能、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打造“金牌管家”服务品牌,组建重点产业和集团企业税费合规引导专家团队,组织开展省市县三级“税企面对面”活动,实现“一企一策”、“全流程辅导”的管家式定制服务。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帮助重点产业上下游企业实现产供销对接,助力疏通产业链堵点,服务重点产业布局规划。

  二、提升纳税人网上办税便利度。发布212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实现96%以上的事项网上办,90%以上的事项全程网上办结。提升网上办税业务审核效率,实行简单业务“即申即办”,电子税务局审批类业务半小时内受理率达100%,高频业务办理效率提升30%以上。推广“简易确认式申报”“综合关联式申报”等场景,进一步深化智能算税服务。推出13类178项全区通办税费业务清单,依托征纳互动服务构建“远程虚拟窗口”,实现跨区域税费业务“异地收件、属地办理、协同办结”。

  三、提高市场主体用票便利度。拓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覆盖范围,推广“支付即开票”应用场景,助力市场主体进一步降本增效。强化数电发票赋额管理,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即时办结和“容缺办”,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用票需求。发布数电发票赋额依申请人工调整办税指南,对依申请发票额度人工调整的受理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全过程监管,规范性抽检不低于10%,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督保障市场主体用票需求。

  四、打造纳税人“一站式”服务模式。落实自治区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率先推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水资源税和不动产登记办税申报场景智能预填等4项税务部门“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并持续丰富拓展特色服务事项。构建线上线下“首问负责、一跟到底”的全流程服务机制,对无法当场办结或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复杂业务,由首问责任人全程协调、跟踪进度并反馈结果,实现“一站式”税费服务。

  五、提升纳税人诉求响应质效。统一纳税服务和质量监督电话,实现12366一号接听,提高智能咨询服务能力,实现7×24小时智能解答。在12366热线设置税收营商环境问题反映专线,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办不成事”受理专岗,集中受理、兜底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构建统一的“问办协同”服务体系,实现音视频交互解答疑问、屏幕共享辅导操作、直接受理税费业务的全程线上互动服务。实行诉求“码上反馈”,所有诉求24小时内响应率达100%,纳税人端系统共性问题半小时响应率达100%。

  六、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开展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服务季行动,编制《出口企业税收服务指引》,优化退税审核流程,在12366热线增设出口业务专线并配置专席。缩短出口退税办理时限,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三类、四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

  七、优化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服务。加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制作多语种服务手册和操作指引,在景区、酒店、商场、机场及陆路口岸等精准投放,让退税政策“看得见、读得懂、用得上”。持续推进离境退税试点地区与口岸扩围,提高退税商店覆盖范围、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提升境外旅客购物体验,助力扩大入境消费。

  八、助力跨境纳税人健康发展。落实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抵免等税收支持政策,对外资企业精准开展宣传辅导,促进外资企业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丰富“税路通·北疆行”品牌服务举措,举办“走进蒙古国”国别税收主题日活动,更新国别税收指南,帮助跨境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优化多语种税收服务,打造“草原税语”外语人才服务品牌,探索提供蒙、俄、英线上税费咨询服务。有序在20个对外开放口岸成立国际税收青年工作站,为跨境纳税人提供政策辅导、风险提示、诉求解决等全链条服务。聚焦重点外资项目提供享受部分协定条款待遇的事前确定性服务,统筹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跨境涉税争议处理,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

  九、助力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资产。联合发改委、政数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激励,会同金融机构深化“银税互动”,增加信贷产品和信贷规模,强化守信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建立信用守护体系,开展事前预防失信、事中失信纠正和事后信用修复的全周期实时提醒,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将纳税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失信风险。

  十、强化市场主体合规引导。深化“政策找人”机制,在确保“应享尽享”的同时严防“错享骗享”。编制面向纳税人、涉税中介的政策合规辅导指引,规范涉税代理行为,开展递进式合规辅导,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打造“税案普法”宣传品牌,分类分级曝光典型案例。创新行业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指引,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健全常态化风险分析和评估核查机制,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税费优惠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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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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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石公管委〔2026〕1号文件精神,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对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取消提取频次限制的适用情形包括: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办理多次提取相关政策的;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

  (二)政策调整

  1.取消上述适用范围内提取业务关于“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或“每月提取一次”的限制,缴存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办理时间。

  2.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所需申请材料仍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符合2024年4月1日以后(含)购房多次提取政策且首次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业务的,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凭合同再次提取,两年后需提供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三)办理方式

  1.全程网办。对于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且无异议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直接办理。

  2.便捷办理。对暂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前往就近省直住房公积金各服务网点现场办理。需进行异地协查的,协查结果一年内有效,期间再次办理时可直接复用核查结果,保障业务办理高效便捷。

  二、扩大“商转公”受益群体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商转公”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住房总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买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优化人才绿卡使用条件

  取消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限制条件,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或者符合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对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认定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执行相应的首套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五、咨询渠道

  (一)12345或12329服务热线;

  (二)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各服务网点;

  (三)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首页“冀小金”智能客服。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6年3月31日

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解读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套数认定范围是什么?

  答:以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计算。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申请人家庭购买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住房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范围内住房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所在县(市、区)。

  2.使用人才绿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3.哪些人群可享受“人才绿卡”贷款条件?

  答: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2024年5月发布的《人才绿卡政策》,在有效期内满足认定条件且为省直缴存职工的,可享受相关贷款额度。

  4.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具体包括哪些提取情形?

  答: 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1)省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办理多次提取相关政策的;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

  上述情形原规定的“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或“每月提取一次”的限制自2026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

  5.取消频次限制后,提取时间和次数有什么变化?

  答: 取消限制后,缴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办理时间,不再受“每年一次”或“每月一次”等频次约束。例如: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期间可按月提取,也可根据还款节奏随时提取,但需注意,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所需申请材料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并非无限额提取。

  6.取消提取频次限制后,办理方式有哪些?

  答: 办理方式分为三种:

  全程网办:对于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且无异议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直接办理。

  即缴即付:符合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首次到线下签约《“即缴即付”提取协议》后,其公积金将在单位每月缴存到账后自动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

  便捷办理:暂未实现信息共享的业务,缴存人可前往就近省直住房公积金各服务网点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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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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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肃省财政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 甘肃省财政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我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纳税人申报享受低品位矿(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包括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绿色矿山名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为准

  2025年12月1日前已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申报享受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2025年12月1日后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相应名录发布后次月1日起申报享受。

  二、关于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31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做好《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后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政策的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于2026年3月31日联合印发《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2025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其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且其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销售低品位矿产品(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为便于该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统一、高效执行,有必要对绿色矿山名录的界定,以及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和以后纳入的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的时点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关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纳税人申报享受低品位矿(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根据《决定》规定,《公告》明确了绿色矿山的定义,绿色矿山名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包括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同时明确2025年12月1日前已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申报享受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2025年12月1日后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相应名录发布后次月1日起申报享受。

  (二)明确《公告》施行日期。考虑《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前后政策衔接,明确《公告》发布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且《公告》与《决定》同步施行。同时废止《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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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1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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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2026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和支持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助力激发产业科技创新动力

  (一)高效精准落实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深化与科技部门协作,优化研发项目异议鉴定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研发项目异议鉴定口径,规范办理流程,高效服务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商业航天、高端仪器、先进材料等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助力人工智能全时可用、全域覆盖、全行业渗透。

  (二)高效精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联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精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助力实施“广东强芯”“璀璨行动”、核心软件攻关等重大科技工程,服务汽车芯片“攀登计划”,助推补齐工业基础软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及配套电子材料等领域技术短板。对科技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创企业建立税收台账,跟踪辅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高效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按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与国家和省实验室、研发机构合作,加强政策享受情况跟踪问效,服务产业技术源头创新,助力实施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

  (四)高效精准落实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助推前沿与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二、助力壮大新兴未来产业

  (五)高效精准落实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完善“政策找人”工作机制,助力企业盘活资金,服务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脑科学与脑机接口等新赛道产业加快发展。

  (六)高效精准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制度保障。对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等四类平台分类施策,构建部门协同、精准高效的服务监管体系,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助力做优服务业

  (七)高效精准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横琴和南沙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服务专业人士经执业登记后在横琴、南沙从事专业服务,助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促进。

  (八)高效精准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个人养老金税费优惠政策。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便利,促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九)高效精准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等政策,服务体育产业和文旅产业发展,助力擦亮“活力广东·时尚湾区”文旅品牌。

  四、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十)高效精准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及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助力石化、钢铁、建筑、时尚等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配合水利、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业用水效率达标纳税人认定工作,辅导符合规定的企业准确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十一)积极推进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措施,完善线上办理功能及流程,提高“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性,精准解决资源回收行业企业税款抵扣和成本扣除问题,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

  (十二)高效精准落实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政策,服务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高效精准落实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效精准落实“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组建税费政策服务团队参与推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

  五、助力发展岭南特色现代农业

  (十三)高效精准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助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深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一对一税务辅导,助力农业产业集群培育壮大。

  (十四)高效精准落实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促进老旧农机设备更新,助力构建智能农机产业链创新体系。

  六、助力梯度培育优质企业

  (十五)面向行业领军、产业链“链主”等大企业集团提供“总对总”“系统对集团”“网络对网络”税务服务,持续深化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高效解决大企业集团性、行业性、跨区域税费问题,助力引育生态主导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等高能级经营主体。大力推广应用“乐企通”服务品牌,运用“集约受理、提级预审、集团统办、区域通办”工作模式,助力集团企业税务数字化转型升级。

  (十六)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产值、增加值、税值”三值分析比对,积极开展行业发展潜力分析、税收增长与税源增长匹配性分析,提出产业链稳链、强链、补链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健全完善税收服务产业链招商、展会招商、场景招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税费政策确定性服务,助推“独角兽”“瞪羚”等高成长优质企业落地广东。

  (十七)高效精准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依法支持企业合规上市。高效精准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和税收抵免政策,建立重点外资项目税费服务团队“项目长制”机制,助力稳定外商投资。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涉税数据共享,持续优化“手续最简、环节最少”的办税缴费流程,减少优质企业注册、资质认定、项目投产、申报纳税过程中涉税纸质资料提供。

  (十八)高效精准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常态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推动跨部门小微税费事项联动响应。

  七、助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十九)高效精准落实销售自产海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符合条件的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等优惠政策,助力打造“海工装备+”等融合创新应用场景,助推海工装备、海洋牧场、海洋新能源、海洋旅游等海洋产业创新发展。

  (二十)着力推进《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四方合作备忘录》和五项合作共识落地见效,加强粤港澳三地税收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优化“湾区通办”服务模式,拓展税费业务跨境通办,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涉税改革创新经验,落实横琴、南沙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更多税务领域服务创新举措,促进提升横琴、南沙重大平台产业竞争力。

  (二十一)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县域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对全省57个县(市)经济税收情况开展动态分析监测,面向县域重点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企业提供精细税费咨询服务,简化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办理程序,实现迁移前后资质互认,助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及产业有序转移,助推加快构建“珠三角总部研发设计+粤东西北基地制造”跨区域产业协同格局。

  八、助力深化产业开放合作

  (二十二)擦亮“税路通·粤通四海”跨境税收服务品牌,持续丰富国际税收服务锦囊等特色产品,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更好了解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积极应用预约定价安排等政策工具,为产业跨境合作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为跨境经营主体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提供相互协商程序绿色通道及资料预审服务,助力实施“粤贸全球”计划。

  (二十三)健全完善先进制造业、科创企业、跨境电商等重点出口企业直联制度,高效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服务举措,助力“跨境电商+产业带”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智慧退税建设,拓展申报智能自检功能,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助力外贸出口促稳提质。

  (二十四)高效精准落实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鼓励外贸企业与商贸平台、电商平台合作,主动靠前服务广交会、珠海航展等大型国际性展会,打造集税收政策宣传、办税辅导、税务咨询、税务文化交流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驿站”,建立多语种税收宣传专队,助力开展“广货行天下”“广东优品展”等活动。

  (二十五)高效精准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畅通产业循环和产品流通,助力加快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大力支持免税店建设,全面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线上办、异地办,提高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持续优化境外旅客购物体验,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持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活动,提振零售、服务等重点领域消费需求,激活产业发展的消费动力。

  九、助力集聚产业人才队伍

  (二十六)按照顶格标准实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税务服务示范基地”,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点单式”税费咨询服务,助力实施“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高效精准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制造服务领域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

  (二十七)高效精准落实股权激励、创业投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横琴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南沙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拓展对在粤工作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任职企业专属税务服务,助力引进、培育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卓越工程师、产业“新工匠”。

  (二十八)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推动进一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件事”,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业务接入地方政务平台等方式,实现参保和缴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

  十、打造最优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九)持续规范税务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打扰,有需求必响应”,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防止不当执法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落实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递进式执法,落实告知承诺等制度。

  (三十)接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向“高效办好一类事”拓展,升级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拓展征纳服务应用范围。深化智能算税,健全“人工智能+税务”智能咨询服务体系,打造“广东税务智能税宝”,实现“一机在手,随问随答”。

  (三十一)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打造效能税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发票额度管理,提升经营主体领票效率。推广“交易即开票”“支付即开票”,构建智能便捷、多方共治的税企直连生态,推广乐企“联用”模式,实现交易、开票、算税、申报全链条高效贯通。

  (三十二)持续强化合规管理,依托申报智能自检等手段,精准推进个性化、导航式申报辅导。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全面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为产业健康发展筑牢诚信根基。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涉税服务人员诚信执业、规范服务,助力经营主体高效合规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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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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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4-03

  一、适用事项

  在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办理享受纳税年度为2025年的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五)《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号)。

  三、办理时间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办理纳税年度为2025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一)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符合优惠条件的补贴性所得随港澳居民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一并申请办理。

  (四)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在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

  四、适用对象

  (一)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港澳居民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承诺书。

  (二)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明。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和香港有关部门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三)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有关材料:

  1.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2.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

  3.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广州南沙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

  (四)港澳居民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人才补贴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五)港澳居民参照香港、澳门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六)港澳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七)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件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所属期内有效。港澳居民应留存备查相关办理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方式

  港澳居民同时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件采集纳税信息的,在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前,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自然人税收档案合并。

  (一)自行办理

  1.测算减免税额。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2.办理减免(退)税。

  (1)线上办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港澳居民,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办理减免(退)税;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港澳居民优先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退税。

  (2)线下办理。如线上无法办理,港澳居民也可预约至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办理或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现场办理预约路径:“穗好办”小程序-政务大厅-政务大厅预约-南沙区-税务业务分中心-在线预约

  现场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1楼税务专区

  邮寄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港澳居民个税优惠办理专窗(1号窗口)

  联系电话:(020)12366-3

  邮政编码:511458

  (二)委托办理

  1.提供委托资料。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2.测算减免税额。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减免(退)税。任职受雇单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V-Tax远程办税平台或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为港澳居民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1.征纳互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悬浮窗“征纳互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电话:(020)12366-3

  3.关注“南沙税务”微信公众号,发送“南沙个税”获取优惠政策及承诺书参考模板、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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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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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一、事项名称

  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2号)

  三、办理时间

  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其中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适用对象

  在合作区工作,取得来源于合作区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身份相关材料

  1.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相关证件;

  3.其他材料,如享受残疾人士税务优惠的,需提供残疾证明材料。

  (二)工作材料

  1.在合作区任职或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可以证明在合作区工作的工作证明材料;

  2.在合作区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证明材料;

  3.在合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对合作区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协议。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明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期间内有效。从合作区两处以上工作取得收入的,应提供所有相关的工作材料。

  (三)其他资料

  1.澳门居民参照澳门税制测算所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2.澳门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3.线下办理应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与原件一致的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程序

  (一)澳门居民线上办理程序

  1.登录电子税务局:注册并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2.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或【特色业务-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或【地方特色-涉税费业务-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进入减免测算功能,并选择澳门居民减免类型。

  3.信息采集与减免税额测算:在功能界面选择“横琴”为收入来源,填写出生日期、收入及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减免税额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4.上传附件:上传澳门居民身份证件、残疾证明、劳动合同、投资协议等附件。

  5.办理退税: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

  (二)澳门居民线下办理程序

  澳门居民也可通过邮寄办理或到现场办理的方式办理享受优惠。

  1.提交资料:提交身份相关材料、工作材料及其他资料,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地址: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47-156或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楼智慧税务服务厅

  联系电话:(0756)12366

  邮政编码:519031

  2.测算减免税额: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界面录入收入、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减免税额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退税: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横琴税局税务服务厅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或到横琴税局税务服务厅现场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一)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澳门税负、政策解释等;

  咨询电话:(0756)8842897、(0756)12366

  (二)合作区税务局:税务问题咨询及网上办理;

  1.征纳互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右下角“征纳互动”

  2.智能咨询:“横琴税务”公众号-微助手-智能咨询

  3.咨询电话:(0756)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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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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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川办发[2026]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6〕12号       2026-04-0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6日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增活力,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发放“蜀里安逸”商贸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重点围绕汽车、零售、餐饮等品类,继续发放“蜀里安逸”消费券。汽车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1:1比例负担,其余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放“天府助残”辅具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对60岁及以上持证残疾人助听、助行、助视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发放消费券(已享受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三)发放“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旅体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重点围绕银发旅游旅居、研学旅游、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进社区)、观看体育赛事等服务消费,发放“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旅体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财政厅)

  (四)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举办“消费+”多元融合的消费促进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省级财政按其消费促进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鼓励市(州)针对夜间经济、首发经济、银发经济、青春经济、赛会经济等领域,培育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连锁商贸企业市场拓展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保持正增长、且实际经营门店数量比2026年3月31日实现净增长的连锁餐饮企业,省级财政按每个净增长门店给予10万元激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保持正增长、且实际经营门店数量比2026年3月31日实现净增长的连锁零售企业,省级财政按每个净增长门店给予激励,其中:门店面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不含)给予激励10万元/个;门店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给予激励50万元/个,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六)实施省级有奖发票试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省级有奖发票试点,支持有意愿参与活动的市(州),对个人消费者在餐饮、零售等有关领域消费的票面金额不低于100元的有效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抽奖,单张发票最高奖励1000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七)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获得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分期业务),且实际用于省内消费的,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九)实施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担保增信方式,与银行机构实行“总对总”合作,实施“小微融担贷”,将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的经营主体纳入担保支持范围,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予以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责任单位:省担保集团,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省级财政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8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科技厅)

  (十一)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1%的担保(增信)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将担保(增信)机构的费率补足至不超过1%,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省委金融办、科技厅)

  (十二)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对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货车,省内高速夜间(23:00至次日6:00)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40%。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9日期间,继续执行2025年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三)实施工业项目竣工达产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资金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采购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支付超过4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五)实施供需对接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各市(州)组织举办并纳入“川越山海”“川品出川”等市场开拓活动清单的供需对接活动,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参与数量、签约数量、签约金额、线上线下融合程度等因素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十七)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15%且年经营规模100亿元至20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0亿元至20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且年经营规模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亿元至3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30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个达限”商贸个体经营户数量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按户均6000元标准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八)实施生猪养殖规模主体培育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饲养量首次达到2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九)实施生猪稳产能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饲养的能繁母猪,省级财政按照5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产补贴,稳定生猪基础产能。(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二十)实施猪肉精深加工能力提升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猪肉加工企业改造升级加工设施设备的,省级财政按照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800万元。(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二十一)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企业生产的机器人、生物制造、核医疗装备、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标志性产品,比上年同期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该类产品同比销售收入增量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二)提质培优服务消费。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年经营规模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餐饮新业态消费市场经营主体,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年经营规模20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激励。本条激励措施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五、加快推动政策兑现

  将政策纳入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线下专窗和线上专区集中发布、集中受理,加大政策智能匹配、自动推送力度,量化申报条件,规范办事流程,便利企业申报。根据政策条件和实施情况,分类采取按月兑付、预拨预付等方式加快兑现,切实提升兑现效率。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抓紧研究细化实施细则,制定宣传计划,做好政策解读,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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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6
文号:川办发[202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结合省情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3楼307室),信封上注明“《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qhrstylbxc@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86 8258000(传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8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预缴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预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不预缴,待当年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当年缴费基数公布后,如预缴金额高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且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的,无需补差,且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如预缴金额低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的,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

  (三)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缴费基数公布前,应先自主预缴费确定当年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请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申请前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实行灵活就业人员预缴养老保险费,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提高参保缴费率,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简化经办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预缴费提供便利。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到2031年*月*日废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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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部门,各有关单位及会计人员: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会〔2018〕1869号)精神,现将我省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原则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在“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登录平台参加继续教育。请及时通过平台“信息采集”模块完成注册及审核。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

  (一)培训内容:分为公需课程和专业课程。公需课程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内容。专业课程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等专业知识,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专业核心知识,以及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专业拓展知识课程。

  结合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学习内容,会计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选择相应课程。

  (二)年度培训学分总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课程学分不少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60学分。本年度超额学分不结转下一年度。

  三、继续教育网址

  会计人员登录“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http://d-mof.hainan.gov.cn:8090/ach/welcome)继续教育模块,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年度及课程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为: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请及时登录网站学习。

  五、有关说明

  (一)2026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提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东奥会计在线两个机构的课件供学员选择,学员正式选课前都可先试听,但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网校学习并完成所有学分,选定后不可变更。学员培训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结算,学员个人或单位无需缴纳网络培训费用。

  为方便农村财会人员、代理记账行业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切实提升培训效果,省财政厅在东奥会计在线设置农村财会人员、代理记账行业从业人员两个继续教育培训专栏,设置相关专门课程,帮助其精准选择课程学习。

  (二)会计人员如选择参加面授培训,相关事宜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5—202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同一会计人员在同一继续教育年度内,原则上只选择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其中一种方式完成全部90学分,不可混合累计。

  (三)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与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竞赛、培训和答题等活动。

  (四)当年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以后年度不予补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影响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等,请各单位及会计人员高度重视。

  (五)继续教育其他未尽事宜及常见问题可查阅“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首页“常见问题”栏目,也可咨询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可在平台首页“联系我们”栏目查询。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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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函[2026]11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6〕11号      2026-04-08

有关单位:

  2026年3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开展的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修订工作,使修订完善后的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负责可持续发展事宜的部门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6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联络处 石白玉 牛乾宇

  联系电话:010-68546369 010-6851762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税 屋附件:

  1.《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pdf

2.《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pdf

财政部会计司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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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8
文号:财会便函[202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健全创业板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883434)、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完善创业板制度供给和产品服务,发挥好创业板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和集聚的重要作用。

  二、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用好创业板现有上市标准,支持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165523)。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优化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试点提高优质创新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盘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比例上限。

  三、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

  四、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突出重要性原则,提升监管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强化注册环节审核把关,提高审核注册质量。加强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对于未按审核程序标准履职,存在重大过失或蓄意包庇纵容企业财务造假行为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五、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合理融资、按需融资,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同时继续履行限售期相关监管要求。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支持优质公司适用公司债券简明信息披露安排。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引导投资者审慎合理报价。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质效,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健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扶优限劣监管导向,加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深入开展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走访,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快修订证券公司(399975)监管条例、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格保荐代表人准入管理。

  七、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引入创业板相关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159952),将创业板ETF(159952)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优化创业板宽基指数体系,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产品和期权品种,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长期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八、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培育、涉企服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更好与地方政府协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投对接等专业服务(884257)。推动司法机关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加强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凝聚改革共识。

中国证监会

2026年4月9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创业板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理解深化创业板改革的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积极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五五”规划纲要、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均要求,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也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作出部署。创业板是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自上一轮改革以来,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创业板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深化改革,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

  第一,这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做优做强,有利于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大力提振消费(883434),促进贸易提质增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尤其是带动青年群体就业创业。第二,这是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呈现爆发式发展。新技术催生新产业、新业态,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有利于更好发挥创业板板块特色和优势,更大力度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第三,这是持续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创业板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便利性,有助于引入一批优质上市公司“源头活水”,加快构建“长钱长投”制度环境,吸引更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入市。这对于进一步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微观基础,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突出创业板板块定位,优化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健全创业板市场功能,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助力提高直接融资、股权融资比重,更好服务产业变革和高质量发展。

  改革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以下4个方面。一是坚持提高站位、服务大局。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二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创业板功能发挥、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则及执行机制,进一步夯实市场发展基础。三是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创业板支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精准性,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市场生态。四是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防风险、强监管的基础上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深化改革、稳定市场与强化功能的良性互动。

  三、问: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就此作了专门部署。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当前,全球创新活动进入密集活跃期,前沿技术不断涌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速融合,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日新月异。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都在主动进行改革,以更好适应创新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亟需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为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科创板、创业板都是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近年来,“两创板”在坚守各自定位的基础上,较好地实现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其中,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

  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等。

  四、问:本次改革提出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制度安排?

  答: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对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未盈利企业,普遍具有研发投入高、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如何识别出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性强的优质创新企业,一直是监管部门审核注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也有利于将有限的上市资源更加精准、高效地配置到优质创新企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

  这项工作的主要安排为:一是推送主体和程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信息推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信息推送工作。企业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申报发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业情况,汇总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证监会。二是推送条件和标准。企业应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规定条件。三是与审核注册的关系。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注册主体责任、发行人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不代表对被推送企业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证监会和深交所将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同时,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进行审核注册。

  为推动改革平稳落地、取得实效,证监会和深交所还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接,组织做好政策培训、业务指导,便利和引导地方政府高效、高质量开展推送企业信息工作。二是定期向地方政府反馈其推送企业相关情况。

  五、问:围绕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在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制度机制方面,有哪些优化安排?

  答: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是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本次改革围绕这几个方面,优化了相关制度安排。再融资方面,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对募集资金灵活性时效性要求较高等需求,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提升再融资效率。并购重组方面,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并购六条”在创业板落实落地。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股权激励方面,围绕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

  六、问:这次在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方面有哪些政策举措,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加快推进投资端改革,是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这次改革主要推出了以下举措。一是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促进创业板参与主体和交易策略多元化,减少价格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提高投资者证券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成交确定性和中长期资金参与意愿。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有利于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二是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159952),将创业板ETF(159952)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更好满足不同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

  七、问:本次改革在防风险、强监管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本次改革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创业板准入、持续监管直至退出,切实加强全过程、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执行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和上市推荐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好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等作用。强化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交易所审核、上市委审议、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二是严防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监管质效,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健全深交所与证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用足法律赋予的手段,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司法机关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三是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厉打击配合造假、突击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四是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债融资等方面对优质创新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进一步提高便利度和效率。对于存在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继续依规加强监管。五是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

  八、问:中国证监会如何抓好《创业板意见》贯彻落实?

  答:《创业板意见》是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证监会将始终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的落地实施。一是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持续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应,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二是指导深交所、行业协会等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政策培训,尽快启动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工作培训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三是持续做好改革跟踪问效,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改革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评估完善,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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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2026-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度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9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的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有无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预缴阶段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6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申请列入清单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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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0
文号: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4号     2026-02-28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税 屋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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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3号     2026-02-28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税屋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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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2号     2026-02-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税 屋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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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6]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6〕7号     2026-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地区年度备案内容及要求,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填报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会计软件的合规性、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对象选取、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的依据。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和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检查,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此前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有照无证(含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具体通知另行下发)。要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利用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现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管理。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以下简称《联合监管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联合省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及执法标准衔接、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联合监管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化水平提升。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5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电子版上传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010-68552550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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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文号:财办会[202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杨俊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4908

  电子邮箱:zhidusichu@mof.gov.cn

  税 屋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3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该情形下,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采用本金和利息的方式进行描述,但其合同现金流量并不一定代表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其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不影响前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2.合同挂钩工具。

  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劣后顺序(即分级),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即形成“瀑布支付结构”。这种通过“瀑布支付结构”建立的向不同分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顺序,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对于某一分级持有人,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其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类型的交易中,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非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

  某些包含多项债务工具的交易,形式上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质上可能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由发起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在前述情形下,此类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非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

  合同挂钩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条件之一,是其基础资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前述基础资产可以包含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要求,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对于受余值风险影响的租赁应收款,以及包含与市场租金率等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应收款,其合同现金流量不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可兑换性的定义和评估。

  一种货币可以兑换为其他货币,是指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其他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相关延迟是否属于正常延迟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

  企业应当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其他货币。如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额不重大的其他货币,则该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即使其他货币可以反向兑换为该货币,企业仍可能认定该货币无法兑换为其他货币。

  在评估一种货币能否兑换为其他货币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其他货币的能力,而非取得其他货币的意图或决定。当满足可兑换性定义的其他全部要求时,如果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如通过第三种货币间接兑换)取得其他货币,即使其没有意图或未决定取得其他货币,应当认定该货币可以兑换为其他货币。

  (2)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强制执行力源自法律规定。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是否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

  (3)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其他货币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取得其他货币适用的汇率可能因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其他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单一的资产、外币交易或负债;企业的列报货币(财务报表列示所采用的货币)不是记账本位币时,应当假设其获取其他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净资产或净负债;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其他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企业在评估一种货币能否兑换为其他货币时,应当按照前述不同的目的分别进行评估。

  (4)应当通过比较企业基于特定目的能够取得的其他货币的金额与企业出于该目的需取得的其他货币的总金额,判断能够取得的其他货币的金额是否重大。例如,对于承担以外币计价的负债的企业,应当通过比较其为清偿该负债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与该负债总余额,判断其基于清偿负债目的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是否重大。

  2.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当一种货币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

  3.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方法。

  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1)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如支付股利)不能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如进口商品)可以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①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其他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②可兑换货币的用途。若企业能够取得的其他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③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④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2)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能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①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②通货膨胀率。如果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3)采用其他估计方法。

  企业可采用其他可观察汇率(包括通过不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的汇率)并经必要调整后,作出满足本解释要求的即期汇率估计。

  (二)披露。

  为增强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理解,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及其测算过程和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而面临的风险。

  按照上述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缺乏可兑换性的货币以及导致该货币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具体限制;

  2.受影响的交易;

  3.受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4.所使用的即期汇率以及该汇率是否为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采用其他估计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

  5.企业采用的估计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输入值和假设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6.因相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导致企业面临的每类风险的定性信息,以及面临每类风险的资和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境外经营的名称和主要业务所在地,以及该境外经营是否为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

  2.境外经营的汇总财务信息;

  3.可能要求企业向该境外经营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的性质和条款(包括导致企业面临损失的事件或情形)。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并确定相关外币与其记账本位币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和按外币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企业折算境外经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或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与列报货币不一致时,确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或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资产、负债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应当作为对报表折算差额累积金额(作为单独项目计入权益)的调整进行处理。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第20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制定《解释第20号》,我们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启动研究阶段。自2025年6月以来,我们密切跟踪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同进展,通过企业会计准则闭环工作机制、金融会计专家组机制等收集准则实施中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研究确定拟通过准则解释加以规范的内容,适时启动《解释第20号》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调研起草阶段。2025年下半年,我们通过电话访谈、工作会议等方式,向相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全面了解拟规范问题涉及的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等情况,并利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金融会计专家组机制等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解释第20号》讨论稿。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2026年1月,我们就《解释第20号》讨论稿征求了部分代表性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在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解释第20号》共包括两方面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1.相关背景。

  202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小范围修订,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2024年以来,我们与IASB有关技术人员、国内实务界代表和技术专家就IASB相关修订对国内会计实务的可能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多轮讨论。结合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发展情况,有必要对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作出澄清,以进一步明确相关金融资产应适用的评估要求、统一相关会计实务并与国际准则保持趋同。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2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作出进一步澄清: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含义并细化了相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原则;二是对合同挂钩工具的含义作出了细化说明,明确其具有无追索权特征,并细化了相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原则和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新旧衔接规定。

  (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1.相关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及其配套规定对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和外币报表折算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较好地满足了我国企业会计实务的需求。随着国际经贸环境的演变,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情形时有发生,实务中对前述情形下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存在不同理解。为此,IASB于2023年8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对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披露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考虑到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经营活动频繁,面临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必要跟进国际准则修订,进一步完善对国内相关会计实务的指导。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20号》对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

  相关披露作出进一步细化指导:一是明确可兑换性的定义以及评估可兑换性的具体要求;二是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和估计方法;三是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有关披露要求;四是明确新旧衔接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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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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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2026-02-06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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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6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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