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未开票收入占比降至11.8%

案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功能,促进合规经营和税收遵从。该企业是集生鲜蔬果、鲜活肉蛋、日用百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连锁商超,门店分布广、交易频次高、单笔金额小。

在采购端,上线基于乐企联用平台开发的「数字农人」系统,将农产品收购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管控,农户信息、采购订单、货款支付、资料归集全流程管理,每笔农产品收购业务数据可溯、资料可查,既满足企业采购信息归集和食品安全溯源的经营管理需要,也规范了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与资料留存。截至2026年9月底,企业通过「数字农人」平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170份,累计开票金额1400万元。

在销售端,上线「交易即开票」系统,通过系统内置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百货与免税生鲜品类,智能匹配适用税率,消费者完成交易后自动开具发票,有效解决了商超零售不开具发票、收入确认不及时、品类税率错用等问题。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累计开具销售发票129.5万份,开票金额1.34亿元,未开票收入占比由系统上线前的66.4%下降至11.8%。

启示:商超零售企业普遍存在「不开票、迟确认、税率错用」三类问题,「交易即开票」通过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与免税品类、自动匹配税率,既解决了未开票收入的完整性,也降低了品类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采购端的农产品收购数字化则同时服务于进项抵扣与食品安全溯源,是农产品加工与零售企业可复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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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2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湖北、福建、海南、青海、宁夏税务部门联合发布)

解读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月1日施行:个人码收款未申报,主动补缴也可能难逃罚款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覆盖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统一全国裁量尺度。此前东北、华北、华东等六个区域各有一套裁量标准,同类偷税行为在不同地区罚款倍数可能相差数倍;新基准统一的是「怎么罚」,不改变《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原有的罚款上下限。

需要厘清的是,个人收款码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亲友转账、生活往来等非经营资金进个人码没有问题;风险在于钱的性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取的款项,无论进入对公账户、银行卡还是微信支付宝个人码,经营收入属性不变,该入账的要入账、该申报的要申报。长期把经营款和个人转账混用同一收款码,账簿记载与真实流水之间的「口子」正是稽查关注的重点。一旦被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进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定性轨道:追缴税款、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与偷税不同,申报期遗漏申报等程序性事项对应第六十二条,新基准配套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覆盖税务登记、发票保管、信息报送等程序瑕疵,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在税务机关发现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偷税不在免罚清单内。新基准对偷税类事项的裁量阶次从较轻档起步,裁量考量包括五年内被处罚次数、少缴税款金额及占应纳税额比例三项硬指标。2026年5月曝光的一起案件中,加油站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经营款少缴税费87.12万元,虽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仍被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49.79万元。

对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的建议:经营收款与个人收支严格分账,及时如实申报;确有未申报情形的,应在税务机关进户检查前主动补缴并改正,争取适用首违不罚或较低裁量阶次,而不是寄望于「补缴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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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26
作者:腾讯网
来源:腾讯网(2026-10-24)

解读10月大征期三大申报要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小微税费优惠

10月征期提示:2026年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纳税人应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预缴期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后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的,应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

小微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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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21
作者:南方+
来源:南方+(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解读离岸信托纳税申报进入倒计时: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发布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尽快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

一、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提示要点。此次提示明确,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应结合自身信托架构,梳理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情况、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情况、境外实体未分配利润等基础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范围。

三、几个容易混淆的口径。一是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员工行权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税,后续境外分红、股权转让收益按境外所得申报。二是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实际缴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税,且该缴税不改变信托财产原值。三是融资贷款利息、存量信托打包计算时的信托管理费均不得扣除;境外实体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但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四、逾期风险。过渡期结束后申报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告所称「金额较大」,按规定延长追缴年限。纳税人应把握过渡期窗口,及时完成申报缴税。

五、合规建议。其一,尽早确权:核对信托契约、装入财产清单、历次分配记录,形成完整的收益计算底稿;其二,区分所得类型: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利息等不同性质收益分别归集,避免混同;其三,留存境外完税凭证与实体财务报表,作为收益计算与备查依据;其四,涉及复杂架构的,可就具体口径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申请事先裁定式辅导,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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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19
作者:新华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在10月征期少申报一部分收入吗?

10月大征期开始后,有纳税人咨询: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7—8月销售额20万元,9月初又有一笔16万元的订单,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收,导致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否把这16万元在9月只确认8万元收入,剩余8万元推迟到10月份再确认收入,以规避超过起征点?

答案是不行的。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款项已经收讫,纳税义务在9月就已经发生,与是否开票、何时开票无关。如果故意推迟确认收入、规避缴税,后续查实不仅要面临调整申报、缴纳滞纳金,还可能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延伸提示:一是关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二是关于征期。由于国庆节放假,2026年10月申报纳税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纳税人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

实务提示: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台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或服务完成日期、开票日期三者孰先原则确认收入时点,避免以「未开票」「未回款」为由延迟申报。对接近起征点临界值的小规模纳税人,更应逐笔核对,不能人为拆分收入跨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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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16
作者:税事连连看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2026年10月大征期: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26日,多项税费新政落地

受国庆假期影响,2026年10月纳税申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截止日期均顺延至10月26日。税务部门提醒,各企业及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完成申报缴费,逾期将产生涉税风险及滞纳金。10月1日至26日,纳税人可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及工会经费代收等税费申报业务;10月1日至31日,同步开展2026年度车船税申报缴纳工作。

新政一: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026年度名单申请启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新政二: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新规即将落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需为自然人7类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配套专项申报表同步启用;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相关交易,仍由自然人按规定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应配合做好信息告知。

新政三: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政策调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新政四:江苏开展白酒消费税「一品一码」管理试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6〕5号),将江苏省涉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全部白酒生产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编码信息填报规范,于2026年9月30日前就其目前在产在售的全部白酒产品赋予编码,实行「一品一码」管理;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新品牌、新规格型号的白酒产品,也应按照规定方式赋予编码。销售时开具带「白酒」标签的数电票,计税价格核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10月税费征缴温馨提醒;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相关报道(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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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09
作者:江苏税务12366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解读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周年——政策靶向支持效应充分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9月29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年来,全国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制造、科研、软件、生态等4个重点行业受益显著,累计享受留抵退税2120亿元,较新政实施前同期增长10.4%;占全国留抵退税额的比例升至75.2%,较新政实施前同期提高21.4个百分点,政策靶向支持效应充分释放。

政策内容:去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按照公告,从去年9月开始,我国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专家评价: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看来,与以往阶段性政策不同,公告明确了一套分类清晰、可以长期稳定运行的留抵退税制度,突出了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的支持导向,提升了政策精准性。

征管服务举措:在税务总局统筹部署下,一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聚焦「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的目标,推出一系列便民利企举措。江苏苏州将「智能审批」引入退税审核,整合企业信用、申报数据、财务报表等信息,自动完成校验、计算与风险筛查;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数据自动抓取、税额自动计算、表单自动预填,税务、国库、银行三方协作链路打通后退税效率大幅提升;湖北省税务部门设置留抵退税专岗,建立办税服务厅、税政、税源快速响应机制,指定专人跟踪受理、审核、退库各环节办理进度。

实施成效:新政落地一年来,制造业享受留抵退税规模最大,达1914亿元,占比升至67.9%,较新政实施前同期占比提高20.2个百分点。留抵退税活水精准流向制造业升级、科技攻关、绿色发展的最前沿。

来源:《光明日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转载(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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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10
作者:光明日报记者
来源:光明日报

解读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边界——税务总局邀专家解读12366高频咨询问题

记者从税务总局获悉,根据12366热线中纳税人咨询较多的问题,税务总局邀请专家作出相应解读。其中,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过程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适用问题,一直是很多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各类培训证明、行业证书是否等同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合规扣除?证书年检、定期换证能否填报扣除?年度多证报考能否重复抵扣?对此,专家表示,要准确把握政策边界,方能精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一、哪些证书适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改革鼓励终身学习、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税收激励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介绍,政策在减负的同时,有着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扣除范围。并非所有证书都能享受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目前,可扣除证书范围仅限人社部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72项证书,包括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1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像税务师、教师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建造师、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等,都属于常见可扣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工、焊工、消防设施操作员、保育员、保安员、轨道列车司机等,则属于可扣除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不在该目录内的证书,不能享受该项扣除。」田志伟说。

二、常见的填报误区。记者从上海市税务部门了解到,12366高频咨询数据显示,纳税人容易出现填报错误的,是将各类培训证明、学时证明、行业证书都等同于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教师年度研修结业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行业协会培训结业证书、企业内部岗位培训证书、商业机构能力认证证书等,均不属于国家准入类、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无论是否缴纳培训费、是否完成学时,均不满足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田志伟说。「纳税人需严格依据法定目录、法定条件据实申报。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检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时了解证书是否在可扣除清单内。」

三、获得证书后什么时候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首次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以证书载明的发证、批准时间所属自然年度为扣除年度,可正常享受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

四、证书年检、定期换证不得重复申报扣除。证书取得后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研修、定期注册、年检核验,仅为行业资格有效性延续管理要求,未产生新的职业资格,不属于政策规定「取得相关证书」,不得重复申报扣除。专家提醒,学历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同一纳税年度可以叠加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0月10日发布;中国青年报、燃新闻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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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新能源汽车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政策解读——调整内容、专家观点与行业影响

2026年10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9号),明确自2027年4月1日起,将新能源汽车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取消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公告同时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专家观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联分会负责人崔东树表示,此次新能源汽车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预留较长缓冲期,属于预期内的结构性政策优化,消费税退税政策保持不变,并非全面收紧出口支持。短期来看,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下调将抬升出口成本,低毛利平价车型承压较大,行业分化加剧;但我国新能源车出口增长根基是产业链、三电与智能化构成的体系竞争力,并非退税红利,出口大盘增长趋势不会逆转。该调整也有利于缓和贸易摩擦,倒逼车企摒弃低价「内卷」,提升产品附加值,加速海外本地化布局,推动汽车出海由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全球化。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表示,降低或取消退税将直接减少财政支出,也将引导企业主动优化定价策略、遏制「内卷式」低价竞争行为,还可适度缓解日益复杂的国际经贸形势下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质疑,降低贸易摩擦风险。

政策背景:今年年初,财政部曾宣布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包括取消光伏、磷化工等产品的出口退税,并分两年取消电池产品出口退税。财政部综合司司长李先忠曾在1月20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务提示: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国内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退税率下调4个点意味着每台外销车辆的退税款相应减少。政策从发布到落地留有约半年过渡期,且以报关单出口日期界定,部分企业可能在2027年3月前加快订单交付与报关,形成阶段性「抢出口」;出口业务占比越高、海外本地化产能越薄弱的企业受影响越明显,已在海外建厂的企业受影响有限。企业应结合自身出口结构与在手订单,提前测算退税率变化对毛利的影响,合理安排报关与交付节奏。

来源:《证券时报》2026年10月13日报道(记者 贺觉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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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13
作者: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来源:证券时报

解读2026年10月大征期申报要点解读——顺延规则、主播个税扣缴新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窗口

一、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2026年10月,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星期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据此将全年各月申报期限排入日历。需要特别注意,顺延的是「申报期限」而不是「税款所属期」:本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是2026年第三季度(7—9月)所属期的税,按月申报的申报的是9月所属期的税。本月需申报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

二、网络平台主播、UP主个税扣缴时点前移。自2026年10月1日起,抖音、快手、B站、微博等头部内容平台同步调整了自然人主播、UP主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从原先的「提现时」前移至「收益到达账户且可自主提现的次日」,即只要收益进入可提现余额,无论是否点击提现,平台都将自动预扣预缴个税。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平台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计税方法、税率等核心规则保持不变。对于2026年9月之前已到账、可自主提现但一直未提现的存量收益,将统一作为2026年9月所属期收入,由平台在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集中计算预扣税金,并于10月办理扣缴申报。多平台从业者需注意,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所有平台的劳务报酬将合并计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10月预缴窗口。企业可以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按月申报的是9月)时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一般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办理方式是「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事前审批,但立项文件、研发人员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四季度新发生的研发费用,预缴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并入年度汇算清缴一并处理。

四、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点范围扩大。湖北、河北、上海、江苏、陕西等地为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首批试点地区,自2026年6月起陆续施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使用新表,未纳入的继续使用旧表。新表新增《业务信息表》作为「总开关」,勾选标签后系统才生成相应填报部分;除附加税费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合用一套表;主表新增加「线上交易销售额」栏次,便于平台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从事电商、直播、外卖等线上业务的企业应当线上线下分开记账、保持口径一致。

五、残保金年审临近截止。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是每年的必过环节。今年为配套全国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升级,各地普遍将年审窗口拉长至3—10月,并理顺「先年审、后缴费」的时序。以山东为例,2026年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申报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全额计算残保金。特别提示:年审在前(残联系统,10月31日截止),缴费在后(税务端),其他省份的申报窗口以当地残联和税务部门的通知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各地税务机关10月征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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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各地税务机关

解读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扣缴时点与计算方法

一、制定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明确扣缴义务人、适用范围、扣缴时点、计算方法、申报要求等事项,并同步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二、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三、扣缴时点。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计算方法。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五、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处理。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六、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特殊规定。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七、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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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01
作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负责人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是什么?答: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对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征收。其中,对于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及以下)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设置税额,如排气量为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幅度为300元至540元;排气量为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对于商用车,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按辆征收,税额幅度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按整备质量征收,税额幅度为每吨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文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于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节能汽车,促进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1649万辆,新能源汽车国内新车销量占比突破50%。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节能汽车与其他燃油汽车一样,都属于大额财产。根据有关数据,2025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平均销售价格为21.8万元,部分车型销售价格达到百万元以上。对上述类型车辆恢复征收车船税,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乘用车以发动机排气量作为税目分档标准。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没有内燃机,不存在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对象,因此不征收车船税。此次政策调整不涉及这两类车辆。

三、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政策调整后,纳税人已取得以及新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需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即此次政策调整不区分存量和增量。

四、如何评估政策调整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影响?答:从市场需求看,以常见货运车辆为例,整备质量5吨货车每年车船税为数百元;按辆计征的各类客车,年税额区间在480元至1440元,这笔年度支出在车辆使用总成本中占比较小,不会降低市场对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接受度。从产业发展看,政策调整后,用车企业会更倾向于环保性能高、耐久性强、综合使用成本更低的产品,倒逼车企减少同质化竞争,依靠产品实力赢得订单。从市场培育看,如果一直沿用税收减免政策,会造成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之间税负失衡,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恢复征税,有助于为整个汽车产业发展涵养更加健康的消费土壤。

五、政策取向。适时优化税惠举措,并非弱化产业扶持政策力度,而是兼顾税收公平与产业成长,把扶持方式由普惠让利转变为精准激励,更好激发产业提质培优的动能。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支持仍在持续,以旧换新补贴等政策延续实施。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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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0/03
作者: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答记者问——八大行业、8—12元/污染当量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背景。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当时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甲醛)征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未纳入征税范围。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多排多缴、少排少缴」,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收集治理。

二、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多、涉及工艺环节多、排放量计算较为复杂。为平稳推进试点工作,分两步推开:先在「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等八个行业开展试点,这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下一步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

三、税额标准。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实行每污染当量1.2—12元的幅度税额。挥发性有机物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治理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办法》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四、单独征收的原因。挥发性有机物不是一种单一的污染物,而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若按单项物质分别征税,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将面临无法精准获取排放数据、无法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性等难题。因此《办法》不区分单项物质,将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征税;对于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具有毒性或恶臭的苯、甲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仍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作为单项物质征税,其排放量在整体计算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排放量时予以扣除。

五、排放量计算方法。《办法》采用列明排放源项清单的方式,对不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比如,对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采用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对其他排放源项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试点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六、税收优惠。《办法》结合环境绩效分级管理要求,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上述规定与基于排放浓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幅度持平,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绩效水平。

七、下一步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将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配套制度,生态环境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各排放源项排放量具体计算方法,税务总局还将牵头制定配套征管公告;二是做好宣传培训;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持续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四是优化征管系统,组织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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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24
作者: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144件文件清理与增值税新政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清理范围:《公告》共对14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36件,部分内容废止8件。

废止原则:公布废止的文件主要是与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政策不一致或已被新文件替代。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3号)对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内容进行了明确,因此,《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

实务提示:纳税人应当及时梳理本单位日常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核对是否在失效废止目录之列,避免因继续适用已废止文件而产生税务风险。涉及资产重组、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业务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2026年新发布的配套公告为依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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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2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申报表与附列资料填报要点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扣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制发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扣缴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扣缴办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扣缴申报事项,税务总局结合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实际,制发本公告。

主要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附上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一)《申报表》主要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以及声明、经办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二)《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与《申报表》一致。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七类共19列。

填报说明:分为四个部分,即适用范围、《申报表》填报说明、《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其他事项说明。适用范围主要明确《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适用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形;其他事项说明明确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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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解读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适用20%个税政策解读——1994年以来免税政策正式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废止。

政策背景: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自1994年起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初期,该项政策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推进,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已不相适应。

专家观点:业内专家认为,取消该项免税政策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从税制公平的角度来看,同样是投资者,从一个被投资企业分配到股息红利时,如果外国投资者可以免税,而中国投资者却需要缴税,这显然不够公平;此外,该项免税政策的取消还有利于防范税收漏洞,助力我国的外商投资走向高质量发展,维护统一大市场建设。

税负影响:对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会增加外籍投资人的税收负担。按照国际税收的基本规则,通常情况下纳税人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在投资国的投资所得需要回母国纳税——即外籍个人投资者在中国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即便在中国享受了免税优惠,还需要向其母国补缴相应税款。取消该项免税政策后,外籍个人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税负不会增加,但主张了我国的税收权益,避免我国税收流失。

扣缴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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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作者:中国税务报社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专家解读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新规判定逻辑——11项视同销售调整为3项,三项高频场景需注意

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以来,「视同应税交易」规则的调整持续引发关注。专家指出,新规将11项「视同销售」情形调整为3项「视同应税交易」,并取消旧制中的兜底条款,更加强调经济利益的实现与转移,核心是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课税」。

三类视同应税交易情形:一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是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高频场景一:内部资产调拨与跨部门使用。新规更注重「资产权属是否真正转移,是否最终用于对外销售」。如果只是内部管理性调拨,且资产仍归属于同一主体或未产生外部经济利益,这种内部调拨不再被要求视同应税交易。

高频场景二:促销活动中涉及的赠品。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例如,在「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中,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其价值通常已包含在价款中,因此不构成无偿转让,不视同应税交易;若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即被赠送赠品,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

高频场景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新规删除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受监管。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反避税条款规定,若关联企业间名义上无偿提供服务,实质上构成利益输送或利润转移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纳税人仍需关注潜在的合规风险。

合规建议:企业需要将合规管理重点从政策解释转向业务证明。一是确保资料能够反映交易实质,经营主体应建立清晰的内部管理台账,特别是要对货物调拨、资产划转、关联交易等业务单独记录;二是重点关注反避税条款的适用边界,针对集团内无偿借贷、资产重组等业务,提前准备合理性说明材料,证明交易的商业实质,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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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作者:原子雯(中国税务报社记者),受访专家:冯海波
来源:中国税务报(南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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