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困难减免情形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第一类: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

  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2.第二类: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20%(含)。

  3.第三类: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

  4.第四类: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产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5.第五类:经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州市、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6.第六类: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税。

  二、办理资料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1.属于一类的,提供受影响证据如受灾图片、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或信息、相关财务报表及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材料;

  2.属于二类的,提供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属于三类的,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歇业资料;

  4.属于四类的,提供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

  5.属于五类、六类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以上附报资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电子税务办理的,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应资料。

  四、办理期限

  为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纳税人原则上在2023年11月30日前提交减免税申请。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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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财税[2023]6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第三批]、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重庆市2022年度(第三批)、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重庆市2022年度(第三批)、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2022年度(第三批)、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一、2022年度(第三批)


  1、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


  2、重庆市钱币学会


  3、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


  4、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重庆市蓝天救援队


  6、重庆老年高等教育工作者协会


  7、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8、重庆中科汽车软件创新中心


  二、2023年度(第一批)


  1、重庆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


  2、重庆马上科技发展基金会


  3、重庆腾讯可持续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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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30
文号:渝财税[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支财[2023]891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3年第2批]


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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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9
文号:琼财支财[2023]8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湖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湖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湖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三、湖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湖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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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2023-8-30

  为提升市场消费活力,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从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广州市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体育等行业经营者从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受票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

  (五)受票方为未实名(需填写真实姓名)的普通发票。

  二、参与方式

  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自2023年9月20日起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三、开奖方式

  个人消费者登记参与活动的发票信息,实行两次开奖。具体开奖时间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一)第一次为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自2023年9月20日起可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直接参与即时开奖。

  (二)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凡已参与第一次开奖的普通发票均可参与定期开奖。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奖发票信息。

  四、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奖金金额最高人民币800元,中奖金额根据奖金总体额度随机分配。

  (二)定期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税前)、5万元(税前)、10万元(税前)。

  五、奖金兑付

  (一)即时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

  (二)定期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指定地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所需资料

  (1)中奖者兑奖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参与活动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

  (2)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原件;中奖发票为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格式文件(PDF、OFD、XML格式)。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兑奖

  (1)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纸质发票;

  (2)非PDF、OFD、XML格式文件的电子发票;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非发票上受票方真实姓名的本人进行兑奖。

  4.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六、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七、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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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级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级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认定,现将2023年第二批省级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2023年第二批省级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2023年第二批省级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贵州省律师协会

  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3.贵州省经济文化促进会

  4.贵州省内部审计协会

  5.贵州省石油天然气学会

  6.贵州省知行大学生公益援助站

  7.贵州省花卉协会

  8.天主教贵州教区

  9.贵州省物流行业协会

  10.贵州省物流学会

  11.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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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 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纸质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纸质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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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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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8-8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随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推广普及,按照我省数电票试点工作安排,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以及增值税纸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原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即税控设备,包括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开具纸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将分批次逐步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为帮助您掌握操作,顺利办理切换业务,正确开具和使用数电票,现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公布如下。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优点】

  1.发票开具更高效。试点纳税人通过切换开票平台后,无需使用税控设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由系统自动作验旧处理。

  2.用票服务更便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

  3.额度扣减更灵活。如果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发票领用时不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在发票开具时根据实际开具金额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纳税申报更简便。纳税人如果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纸质发票,需在次月进行抄报税,汇总上传发票信息后进行增值税申报。而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后,如选择将税控设备缴销,则今后无需抄报税清卡,纳税人可直接进行增值税申报。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税控设备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区别】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税控设备领用纸质发票流程的区别】

  纸质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仍然按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切换平台后,领用纸质发票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下载和开具发票,直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号段分配、开具、红冲、作废、退回操作,无需进行发票验旧处理。

  【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一、收到开票平台切换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将电话通知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弹窗提示、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提示等提醒试点纳税人可切换纸质发票开具渠道。

  二、结存纸质发票的处理

  由于纸质发票在领用时已扣减授信额度,采用发票退回方式,开票授信额度会相应回调,回调的数额为退回发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若采用作废缴销方式的,开票授信额度无法回退。

  1.切换开票平台并不强制缴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领取的仍未开具的空白纸质发票。如结存发票较少,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发票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再次申领的纸质发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

  2.如试点纳税人结存发票较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发票退回申请,经税务机关受理后便可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空白发票、税控设备向税务机关缴回并注销税控设备及用户信息,此后将切换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申领并开具数电纸票。

  3.如试点纳税人暂无开票需求,可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发票,再次申领纸质发票后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通过【未开发票作废】模块将未开具纸质发票空白作废。

  税控盘空白发票作废操作路径:登录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未开发票作废。

  金税盘空白发票作废操作路径:登录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未开发票作废。

  税务Ukey空白发票作废操作路径:登录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未开发票作废。

  第二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模块进行发票验旧操作。

  发票验旧操作指引链接: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cjwt/guide/dist/IWantTax/2-2-4-1.html

  三、税控设备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缴销税控设备。

  符合远程注销条件的税控设备仅包括: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远程注销条件为: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2.存在数电票票种核定,税控票种核定仅有二联普票、五联普票、三联专票、六联专票中一种或者多种。

  3.纳税人税控票种结存为0。(即税控票种下所领用发票全部开完并验旧)

  4.不存在正在办理未完结的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任务。

  5.非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非机动车、二手车企业。

  6.持有未注销的税控设备,并且未持报税盘。

  温馨提醒:

  1.需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和抄报税清卡操作后才能缴销税控设备。

  2.不缴销税控设备的,每月仍需抄报税清卡,后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

  3.符合远程注销税控设备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升级至对应版本后即可根据提示进行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操作。具体版本信息如下: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版本号:V2.0.59_ZS_20230731;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版本号:V2.0.59_ZS_20230731;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版本号:V1.0.28_ZS_20230731。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登录界面和关于界面查看当前软件的版本号。

  纳税人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操作手册: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08147234.html

  4.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成功后,请妥善保管税控设备,待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回收事宜。

  四、税控设备内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信息备份迁移

  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通过税控设备即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中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演示如下:(详见pdf文件)

  相关附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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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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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津财税政[2023]2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3]29号                   2023-7-6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等12家单位有效期自2022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湖南邵阳商会等6家单位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2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2.天津市江西上饶商会

  3.天津市婚姻家庭事务协会

  4.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

  5.天津同呼吸罕见病患者帮扶中心

  6.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7.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协会

  8.天津市焊接行业协会

  9.天津市旅行社诚信建设促进会

  10.天津市盛业公益基金会

  11.天津市柔道协会

  12.天津市青年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二、免税资格自2023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湖南邵阳商会

  2.天津市聚益公益帮扶服务中心

  3.天津市信用协会

  4.天津市城市规划协会

  5.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天津藏十年公益服务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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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6
文号:津财税政[2023]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3]99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22年度第六批和2023年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22年度第六批和2023年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23]997号             2023-07-03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2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和北京市202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

  1. 北京市202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

  2.北京市202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魏申;联系电话: 55591792, 13581887610)

  附件1:

北京市202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

  1.世界中国学研究联合会

  2.中华五千年动画文化工程促进会

  附件2:

北京市202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1.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

  2.北京滴滴公益基金会

  3.北京市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4.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

  5.北京星能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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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3
文号:京财税[2023]9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2026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2026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2023-06-19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等5家单位2022 年度-2026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湛江市书法家协会等7家单位2023年度- -2027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2026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附件

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 -2026 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2家)

  一、2022年度-2026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5家)

  1.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

  2.湛江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促进会

  3.湛江市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4.湛江市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5.湛江市网球协会

  二、2023年度一2027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7家)

  1.湛江市书法家协会

  2.湛江市冷链物流协会

  3.湛江市融合发展促进会

  4.湛江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5.湛江市中力爱国志愿者协会

  6.湛江市医学会

  7.湛江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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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9
文号: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多彩贵州 扶商助旅促消费”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多彩贵州 扶商助旅促消费”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7号         2023-07-13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以及助力贵州省2023年“多彩贵州扶商助旅促消费”大行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7月13日起恢复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贵州省辖区内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等四大行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二、参与摇奖流程: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享服务”栏目中的“有奖发票”进入,并微信授权,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消费者发票中奖奖金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三、开奖方式:贵州省税务局采取即开式(购买方为单位或个人消费者) “一次”摇奖模式,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一等奖100元、二等奖70元、三等奖50元、四等奖40元、五等奖20元。

  四、参与摇奖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五、注意事项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2023年6月13日及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30天(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发票;

  (七)价税合计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普通发票;

  (八)其他被确定为恶意抽奖的普通发票。

  (九)消费者中奖后,请于24小时内点击“立即领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自动结转下期。

  六、本通告由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知。原《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多彩贵州·助农惠商”促消费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通告〔2022〕3号)自2023年7月13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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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3]9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甘财税〔2023〕9号            2023-06-02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确认46家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以下34家非营利组织取得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免税资格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甘肃山丹县艾黎文化保护基金会

  甘肃省细胞生物学学会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甘肃新星公益慈善中心

  兰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甘肃省烹饪协会

  甘肃亚太慈善基金会

  甘肃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甘肃省登山运动协会

  甘肃省连锁经营协会

  甘肃省游泳协会

  甘肃省江苏商会

  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甘肃省爱国拥军促进会

  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甘肃省投资商会

  甘肃省女企业家联合会

  甘肃百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甘肃省广告协会

  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江子公益慈善中心

  甘肃省河南商会

  甘肃省玛曲县教热教育扶贫基金会

  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甘肃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

  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

  甘肃省睡眠研究会

  甘肃省给水排水协会

  甘肃省制冷与空调行业协会

  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甘肃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二、以下12家非营利组织取得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税资格

  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甘肃省质量协会

  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康复医学会

  兰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甘肃省基础教育学会

  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请相关地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加强管理,如发现以上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享受优惠期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确有违规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非营利组织在享受优惠期内存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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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2
文号:甘财税[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3]2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3〕21号             2023-05-24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等9家单位有效期自2022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等2家单位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2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2.天津市冶金商会

  3.天津市红十字基金会

  4.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5.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6.天津市教育信息化协会

  7.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8.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

  9.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免税资格自2023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

  2.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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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24
文号:津财税政[202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3]12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冀财税[2023]12号              2023-05-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一、2022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河北省弱电行业协会

  2.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

  3.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

  4.河北省京联慈善基金会

  5.河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

  6.河北省国际华商联合会

  7.河北省绿色农业发展基金会

  8.河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9.河北省青年创业研究会

  10. 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11. 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

  12. 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 河北省地质学会

  14. 河北燕达医院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2023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河北省慈善总会

  3.河北工业设计创新中心

  4.河北省新益公益基金会

  5.河北省设备管理协会

  6.河北省利民慈善基金会

  7.河北省合益荣慈善基金会

  8.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9.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

  1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

  12.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3. 唐山市金盾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14. 河北省东海爱心助学基金会

  15. 河北省品牌服装流通商会

  16. 河北省畜牧业协会

  17. 沧州市幸福三井慈善基金会

  18. 河北金融与民间资本商会

  19. 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20.河北省陶瓷玻璃行业协会

  21.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

  22.河北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23.河北省神威慈善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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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26
文号:冀财税[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3]2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3]23号             2023-5-26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等20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等12家单位有效期自2022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等8家单位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2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

  2.天津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协会

  3.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4.天津市土地估价协会

  5.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经济型连锁酒店行业协会

  7.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8.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10.天津市体能康复协会

  11.天津市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12.天津市洁净技术工程商会

  二、免税资格自2023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

  2.天津市合唱协会

  3.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天津市计算机学会

  5.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7.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

  8.天津市金融投资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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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文号:津财税政[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5-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8]9号)《肇庆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均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6家)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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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0
文号: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财法[2023]6号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潮财法[2023]6号              2023-05-11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 2023 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8家)

  一、从2022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6家)

  (一)潮州市中潮智能制造创新中心

  (二)潮州市三环慈善会

  (三)潮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五)潮州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六)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

  二、从2023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2家)

  (一)潮州市建园慈善会

  (二)潮州市民生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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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1
文号:潮财法[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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