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财税字[2019]1268号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青海省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非营利组织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海省医学会等14个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条件,现予以公布。
请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
附件:青海省2018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第三批)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自助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青海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和西宁市车辆管理所设置的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暂停使用。纳税人可前往设置有车辆购置税窗口的办税服务厅或西宁市设置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的4S店办理相关业务。
(四)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可正常办理。
(五)邮政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业务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自助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青海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好所用的足购量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下载完成。
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和总机构向分公司的油品调拨,并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海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海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青海税务、青海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服务平台暂向仅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新办纳税人提供服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如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发票。
三、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服务。
四、纳税人可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税务UKey领用、安装配置及系统操作等问题,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政策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fpkj.qinghai.chinatax.gov.cn:9002)。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作为试点企业,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会员,并通过试点企业自己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必须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对试点企业本身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业务,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见附件3。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备内容.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法规装备中心[2021]1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施行,为做好《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工作安排,相关企业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票据关联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化要求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根据《办法》第三条及第七条要求,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将本企业信息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条件1:该子公司生产的机动车由本企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条件2:该子公司存在向经销企业(含销售公司和经销店,不含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行为,并向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进口企业
对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及其他进口机动车贸易商,应将本企业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二、操作方法
相关企业可按如下步骤添加本企业信息及子企业信息:
1.访问https://hgz.miit.gov.cn/,用企业合格证主账号登录系统。
2.选择“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票据关联企业信息维护”菜单,点击“新增”按钮填写企业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并提交。
三、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yangxi@eidc.org.cn咨询。
附件:承诺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3月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的公告
为加强对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要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必须进行接入验证工作。现将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202.99.194.28)。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法规晋财税[2020]3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和取消省级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的201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和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省级2019年度获得和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7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2016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文件精神,现将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及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关于已申报营业税需补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时,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收完税凭证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附表1)等资料。《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国税机关作为补开发票资料,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地税机关归档。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四、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验旧(缴销)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纳税人办理验票及空白发票缴销时,需提供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待验旧(缴销)的发票和地税机关开具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待验旧(缴销)发票信息明细表》(附表2)。同时,将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领用簿统一交由国税机关留存。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五、关于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纳税人的处罚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验旧”和“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缴销手续”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待验旧(缴销)发票信息明细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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