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继续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采集实名信息的纳税人选择使用“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免费寄送申领发票和代开发票(含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可享受免费寄送服务,纳税人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二、领用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发票不包含冠名发票。


  三、代开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领税控设备


  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


  五、温馨提示


  纳税人可选择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业务。如需咨询税收政策或了解相关操作,请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客服、拨打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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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并查询真伪,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10月9日起,在全省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主要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辨伪有奖系统进行,具体包括“网站查询拍奖”和“微信查询拍奖”两种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发票辨伪有奖系统中两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并实时参与拍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发放给中奖用户。


  二、活动范围


  消费者(含单位和个人)通过发票辨伪有奖系统对湖南省目前使用的所有国税发票进行流向查询或者明细查询,符合拍奖范围的单张发票仅在第一次查询且查询信息相符之时才能参加一次拍奖。可参与拍奖的发票种类具体包括:2016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不含代开发票)和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领用的印有“发票密码”的企业冠名发票。


  三、 参与及兑奖方式


  (一)网站查询拍奖: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http://www.hntax.gov.cn/,通过“发票辨伪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属于首次查询且符合有奖发票范围,在查询结果相符时,即获得一次即时拍奖机会,中奖后显示领奖二维码,用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领取微信红包奖励。


  (二)微信查询拍奖:微信用户关注“湖南国税”公众号,通过“发票辨伪”模块进行辨伪查询,如属于首次查询且符合有奖发票范围,在查询结果相符时,即获得一次即时拍奖机会,中奖后系统直接向用户发送微信红包奖励。


  四、奖项及奖金设置


  发票拍奖奖项采取分档模式,共设置九个等次的奖项,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参与拍奖活动后中奖的微信红包24小时内有效,若超时则视为自动弃奖。同时,活动举办方可根据需要对发票奖项和奖金设置进行调整。


  五、发票有奖活动实施时间


  本次发票有奖活动于2016年10月9日起正式实施。


  六、注意事项


  (一)由于启用新的有奖方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原使用的电话和短信查询拍奖方式于2016年10月9日起停止使用。


  (二)参与者未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完整拍奖流程参与拍奖或未及时兑奖等导致奖金无法发放的情况不予兑奖。


  (三)参与者对兑奖结果有异议的,以微信运营商记录为准。


  (四)税务机关只负责根据有奖发票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兑奖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所有权归属。


  (五)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不能参与此次活动。


  (六)消费者发现有问题的发票请及时向国税机关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七)本活动解释权归活动举办方所有。咨询电话12366-1,网址http://www.hntax.gov.cn。


  特此通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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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等9家单位为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以上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7-2021年,为期5年。


  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2、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3、湖南省动漫游戏协会


  4、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


  5、湖南省水利工程协会


  6、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


  7、湖南省企业培训师协会


  8、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9、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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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减少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


  (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殊客观原因,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重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2.“年度亏损”是指“利润总额”为负数,即: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的利润。


  3.核准减免税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三、核准类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二)资源税灾情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减免税作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时,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让纳税人知晓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减免税审核手续,方便纳税人办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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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现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选择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严禁税控服务单位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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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范围


  2019年1月1日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湖南通用机打发票、湖南通用手工发票、湖南通用定额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南省税务局”字样。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采用“黑色水印”“彩色纤维”技术防伪,防伪水印图案为税徽加“湖南税务”中文字样。


  四、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新版普通发票式样与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保持一致。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中增加了发票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发票印制之日起24个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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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办申报。


  第四条 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五条 跨境电商应妥善保管物流凭证、报关、委托合同、委托出口清单等纸质单证或电子信息。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对跨境电商纳税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26号)的要求,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公告第一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适用本公告,具体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明确适用条件。公告第二条是针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免税管理方面的规定。对此情况下申请免税的要同时符合公告的3个条件。


  (三)明确纳税申报要求。公告第三条明确申报的时间要求,以及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办申报。


  (四)明确免税申报核算及资料保管要求。公告第四条明确征免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公告第五条明确跨境电商要保管好有关资料,以备查。


  (五)明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公告第六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管理。


  (六)明确施行时间。公告第七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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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19]12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澧县教育基金会等26家单位为2018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以上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8-2022年,为期5年。


  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时归集和整理好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2018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2018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澧县教育基金会


  2、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


  3、长沙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4、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5、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6、湖南省医院协会


  7、湖南省药师协会


  8、湖南省高尔夫球协会


  9、湖南省标识行业协会


  10、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协会


  11、湖南省新材料产业协会


  12、湖南省体育设施建设协会


  13、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14、湖南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15、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


  16、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17、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18、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理协会


  19、湖南省城建档案和信息管理协会


  20、湖南省直单位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21、湖南省康复医学会


  22、湖南省化学化工学会


  23、中国国际商会湖南商会


  24、湖南省省直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促进会


  25、湖南省匠璞国学书院


  26、湖南省天阅全民阅读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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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湘财税[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湖南省“发票有奖二次开奖”(以下简称二次开奖)活动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消费者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与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后,可以选择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暂定两年。2019年8月1日正式启动,10月10日进行第一期二次开奖的现场摇奖活动,此后二次开奖活动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活动范围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加二次开奖活动:


  1.从事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每期二次开奖现场摇奖前2个自然月内参与过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即开式摇奖)的发票;


  3.消费者为自然人,并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采集个人信息的发票;


  4.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一致的发票。


  (二)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二次开奖:


  1.票面金额(含税)为50元(含)以下的发票;


  2.红字发票;


  3.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5.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四、参与方式


  (一)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菜单,进入开奖页面;


  (二)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三)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并参与第一次开奖;


  (四)符合参加二次开奖条件的,在产生第一次开奖结果时,可选择是否参与第二次开奖。参与二次开奖的消费者录入个人真实信息后,参与第二次开奖。


  五、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的周期为每2个自然月一期,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对上2个自然月符合条件的发票数据进行清分和封存,并交予公证部门。


  摇奖活动全过程由电视媒体实况录像播出,在公证部门现场查验摇奖系统后,使用经安全认证的机器逐一产生中奖发票号码。


  六、中奖结果的发布


  中奖结果同时通过以下渠道公布:


  (一)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进行刊登。


  (二)通过电视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三)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张贴中奖名单公告。


  七、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设3个等次奖项,每期分别为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30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3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8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


  八、兑奖流程及规范


  (一)具体流程


  1.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383863)兑奖,由工作人员核对信息。


  2.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留存备查。


  3.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1.超过兑奖期限的;


  2.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3.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4.中奖发票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票。


  九、注意事项


  (一)活动中如消费者对假发票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二)本次活动未尽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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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额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领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具有频繁、等额且小额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第二章 定额发票的规格


  第五条 定额发票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两种。


  第六条 定额发票的联次及式样。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为单页两联剪开式,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印制在同一张发票上。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联次及式样由要求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确定。


  第七条 定额发票的面额及本份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设1元版、5元版、10元版、20元版、50元版、100元版等版本,每本50份。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面额及本份数由要求印制发票纳税人确定。


  第三章 定额发票的领用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已依法设立税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后,方可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申请领用定额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第九条 纳税人首次要求领用定额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定额发票使用情形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定额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发票领用簿》。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定额发票领用条件且已进行实名认证的首次申领发票纳税人,申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即时办结。


  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税务人员发放定额发票时,应认真核实发放的发票,确保实物与系统数据相符、与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确认领用发票单》信息一致。


  第四章 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发票前应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将定额发票开票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记制度,设置定额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序时登记领用、开具、缴销、结存等情况,做到账簿、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定额发票仅限于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发生定额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丢失发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用的定额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如果经营项目超出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领用其他发票自行开具。


  第五章 定额发票的检查


  第十六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用、使用、保管定额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在进行定额发票检查时,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领用定额发票条件,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定额发票,是否违规转借转让定额发票,开票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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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益阳市教育基金会等35家单位为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以公示。


  1、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2、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3、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4、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5、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6、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7、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9、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湖南隆平高科公益基金会


  11、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12、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13、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14、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


  15、湖南省三诺糖尿病公益基金会


  16、湖南省长沙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湖南省广告协会


  19、湖南省医师协会


  20、湖南省输血协会


  21、湖南省期货业协会


  22、湖南省饲料工业协会


  23、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24、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5、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26、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27、湖南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28、湖南省护理学会


  29、湖南省创造学会


  30、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


  31、湖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32、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


  33、湖南省湘菜产业促进会


  34、湖南省君子文化研究会


  35、湖南康爱肿瘤患者服务中心


  上述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9-2023年,为期5年。


  公示期为2019年9月20日至9月27日。对上述名单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联系方式:


  湖南省财政厅 郑国荣 0731-85165475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饶逸 0731-85579162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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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1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自建、第三方、公共服务、电商、中介等机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现将我省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在我省境内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企业和从事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建企业和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改造,并自行选择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软件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全面测评。经评测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软件评测报告和服务方案,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经评测符合要求的企业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向机构所在地市州税务局(征管部门)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软件评测报告和服务方案,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


  (二)为确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符合安全要求,自建企业和服务企业每年应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三级等级保护测评(2019年9月1日后已通过三级等级保护测评新备案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0年可不进行等保测评),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备案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进行年度等保测评备案。


  (三)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或已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评的由总机构自建的电子发票平台,其分支机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总机构通过备案或测评的资料、总机构授权使用证明和服务方案等相关材料来备案。


  二、时间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企业,严禁在湖南省境内开展相关业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自建电子发票平台企业,严禁使用自有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根据平台备案情况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情况,于每月10日前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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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1
文号:湘税发[2019]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0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从所有行业(购买不动产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参与发票的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参与发票必须为第一次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发票;


  (4)参与发票不得为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设置中奖名额2800名,设4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4)四等奖2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元。


  3、参与及兑奖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2)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3)奖金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即时发放。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或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2、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月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一致,且消费者已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采集个人真实信息;


  (3)在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符合条件的单张发票在当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可多次中奖。


  4、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定期举办,通过电视媒体实况播出开奖全过程。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5、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期中奖个数611名,设3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


  二等奖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


  三等奖6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⑦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


  ⑧发票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2、参与条件


  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单张发票在当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最多中奖一次。


  4、开奖方式


  同二次开奖。


  5、奖项设置


  三次开奖每期设10个奖项,单个奖金人民币50万元(含税)。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已由税务机关留存,则由留存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予兑奖的情形同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按本规则进行。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中第一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0年2月8日,参与范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1年1月。


  三、注意事项


  (一)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二)原《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步废止。


  (三)本次活动的相关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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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健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2020年度我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第一期已中奖者的兑奖时限


  2020年我省第一期“互联网+发票有奖”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已于2月8日顺利举办,中奖结果已公布。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本期二次开奖的兑奖时限由2020年4月10日调整至2020年7月10日。第一期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二、合并第二、第三期二次开奖活动


  2020年4月10日合并产生第二期、第三期二次开奖的奖项,共设一等奖1个,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1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60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兑奖时限顺延1个月,由6月10日调整至7月10日。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与二次开奖活动且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均可参与本期开奖。后续二次开奖,仍按《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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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补充公告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以下简称“发票有奖”)活动开展以来,有效调动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营造了疫情防控期间大众消费、文明消费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提升“发票有奖”活动效果,保障“发票有奖”活动开奖结果的公平、合理,现对《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参与一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


  二、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


  三、除《公告》规定的“发票有奖”活动参与条件外,以下发票亦不列入“发票有奖”活动范围:


  (一)“税率”栏次为“免税”或“不征税”字样的发票(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开具的“免税”字样发票除外);


  (二)税率为零的发票;


  (三)购买自来水、电、燃气、电信服务、保险服务取得的发票。


  四、二次开奖中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弃奖、同时中多个奖项而作废的奖项和奖金,自动累积到下一期的奖池中,增加下一期相应奖项设置和奖金额度。


  五、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已兑奖金的,追缴其已兑奖奖金。


  六、本公告自2020年5月8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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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等30家单位为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以公示。


  1、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2、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


  3、湖南省公路学会


  4、湖南省保险学会


  5、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


  6、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


  7、湖南省报关协会


  8、湖南省黄金协会


  9、湖南省质量协会


  10、湖南省计量协会


  11、湖南省公证协会


  12、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


  13、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


  14、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


  15、湖南省林业产业协会


  16、湖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17、湖南省摄影行业协会


  18、湖南省电力行业协会


  19、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


  20、湖南省国有林场协会


  21、湖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22、湖南省涉汇企业联合会


  23、湖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4、湖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25、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协会


  26、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协会


  27、湖南省生产企业打假防伪协会


  28、湖南省老干部(老年)大学协会


  29、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30、湖南省麦当劳叔叔之家患儿家庭援助中心


  上述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9-2023年,为期5年。


  公示期为2020年5月22日至5月28日。对上述名单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联系方式:


  湖南省财政厅  郑国荣  0731-85165131(电话兼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饶逸  0731-85579162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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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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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等30家单位为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等30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二、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以上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


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2、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


  3、湖南省公路学会


  4、湖南省保险学会


  5、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


  6、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


  7、湖南省报关协会


  8、湖南省黄金协会


  9、湖南省质量协会


  10、湖南省计量协会


  11、湖南省公证协会


  12、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


  13、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


  14、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


  15、湖南省林业产业协会


  16、湖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17、湖南省摄影行业协会


  18、湖南省电力行业协会


  19、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


  20、湖南省国有林场协会


  21、湖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22、湖南省涉汇企业联合会


  23、湖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4、湖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25、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协会


  26、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协会


  27、湖南省生产企业打假防伪协会


  28、湖南省老干部(老年)大学协会


  29、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30、湖南省麦当劳叔叔之家患儿家庭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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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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