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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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0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从所有行业(购买不动产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参与发票的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参与发票必须为第一次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发票;


  (4)参与发票不得为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设置中奖名额2800名,设4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4)四等奖2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元。


  3、参与及兑奖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2)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3)奖金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即时发放。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或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2、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月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一致,且消费者已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采集个人真实信息;


  (3)在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符合条件的单张发票在当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可多次中奖。


  4、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定期举办,通过电视媒体实况播出开奖全过程。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5、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期中奖个数611名,设3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


  二等奖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


  三等奖6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⑦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


  ⑧发票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2、参与条件


  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单张发票在当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最多中奖一次。


  4、开奖方式


  同二次开奖。


  5、奖项设置


  三次开奖每期设10个奖项,单个奖金人民币50万元(含税)。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已由税务机关留存,则由留存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予兑奖的情形同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按本规则进行。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中第一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0年2月8日,参与范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1年1月。


  三、注意事项


  (一)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二)原《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步废止。


  (三)本次活动的相关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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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