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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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湖南省“发票有奖二次开奖”(以下简称二次开奖)活动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消费者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与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后,可以选择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暂定两年。2019年8月1日正式启动,10月10日进行第一期二次开奖的现场摇奖活动,此后二次开奖活动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活动范围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加二次开奖活动:


  1.从事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每期二次开奖现场摇奖前2个自然月内参与过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即开式摇奖)的发票;


  3.消费者为自然人,并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采集个人信息的发票;


  4.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一致的发票。


  (二)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二次开奖:


  1.票面金额(含税)为50元(含)以下的发票;


  2.红字发票;


  3.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5.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四、参与方式


  (一)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菜单,进入开奖页面;


  (二)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三)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并参与第一次开奖;


  (四)符合参加二次开奖条件的,在产生第一次开奖结果时,可选择是否参与第二次开奖。参与二次开奖的消费者录入个人真实信息后,参与第二次开奖。


  五、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的周期为每2个自然月一期,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对上2个自然月符合条件的发票数据进行清分和封存,并交予公证部门。


  摇奖活动全过程由电视媒体实况录像播出,在公证部门现场查验摇奖系统后,使用经安全认证的机器逐一产生中奖发票号码。


  六、中奖结果的发布


  中奖结果同时通过以下渠道公布:


  (一)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进行刊登。


  (二)通过电视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三)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张贴中奖名单公告。


  七、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设3个等次奖项,每期分别为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30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3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8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


  八、兑奖流程及规范


  (一)具体流程


  1.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383863)兑奖,由工作人员核对信息。


  2.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留存备查。


  3.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1.超过兑奖期限的;


  2.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3.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4.中奖发票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票。


  九、注意事项


  (一)活动中如消费者对假发票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二)本次活动未尽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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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