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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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额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领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具有频繁、等额且小额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第二章 定额发票的规格


  第五条 定额发票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两种。


  第六条 定额发票的联次及式样。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为单页两联剪开式,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印制在同一张发票上。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联次及式样由要求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确定。


  第七条 定额发票的面额及本份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设1元版、5元版、10元版、20元版、50元版、100元版等版本,每本50份。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面额及本份数由要求印制发票纳税人确定。


  第三章 定额发票的领用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已依法设立税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后,方可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申请领用定额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第九条 纳税人首次要求领用定额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定额发票使用情形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定额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发票领用簿》。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定额发票领用条件且已进行实名认证的首次申领发票纳税人,申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即时办结。


  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税务人员发放定额发票时,应认真核实发放的发票,确保实物与系统数据相符、与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确认领用发票单》信息一致。


  第四章 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发票前应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将定额发票开票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记制度,设置定额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序时登记领用、开具、缴销、结存等情况,做到账簿、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定额发票仅限于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发生定额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丢失发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用的定额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如果经营项目超出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领用其他发票自行开具。


  第五章 定额发票的检查


  第十六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用、使用、保管定额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在进行定额发票检查时,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领用定额发票条件,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定额发票,是否违规转借转让定额发票,开票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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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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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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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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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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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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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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