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zzsfp.nm-n-tax.gov.cn:17007)。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附加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法规甘地税发[2016]13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
2016年4月25日
法规甘地税发[2016]13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和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甘肃省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套印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新版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甘肃通用机打发票、甘肃通用手工发票、甘肃通用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专用发票(条形码)、甘肃公交客运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甘肃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甘肃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甘肃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甘肃通用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统一采用专用防伪纸张印制,具有“甘肃税务”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防伪彩色纤维等防伪措施。识别方法:一是通过肉眼观察,发票背面有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和红蓝两色纤维;二是给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加热到45℃,该线加热部分会逐渐变淡,至45℃以上时会变为无色,以下时恢复到原来的桃红色;三是在紫光灯下,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可见明亮的荧光条。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黑色的干式复写纸。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紫色的干式复写纸。
四、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按规定办理缴销。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甘国税发[2010]199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国税发[2010]83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3.普通发票票样.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二)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四)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按规定办理缴销。
法规甘财税法[2019]22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税收负担,做好我省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需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36号)文件要求所需的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于4月19日前报送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逐户登记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见附件)。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申请单位资料于4月23日前上报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或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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