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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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税[2016]2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体育发展基金会等十二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4]1119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体育发展基金会等十二户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6-2020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获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6-2020年)


  1.内蒙古体育发展基金会


  2.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


  3.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


  4.内蒙古楚日雅牧区生态研究中心


  5.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学会


  6.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


  7.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学会


  8.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9.内蒙古草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10.内蒙古伊利公益基金会


  11.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


  12.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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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内财税[2016]2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有关告知事项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基础服务由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北京中天华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天36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联商务发票服务云平台。


  6.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7.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高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8.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9.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9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471-3309067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471-3309078或0471-3309139进行投诉举报,举报邮箱为:zxpczz 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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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zzsfp.nm-n-tax.gov.cn:17007)。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附加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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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税函[2020]3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等八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等8户非营利组织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2023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201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201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1.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


  2.内蒙古关爱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公益基金会


  3.内蒙古慈雨爱心协会


  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5.内蒙古足球协会


  6.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7.内蒙古医疗器械商会


  8.内蒙古君正氯碱化工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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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内财税函[2020]3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省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协调税控服务单位,重点做好金融保险、电商、公用事业等用票量大的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金融保险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84 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五、本通告自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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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8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的规定,经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对已经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的,可继续享受至8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改造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省地税局于2017年3月颁布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三条规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进一步精简和下放,国家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将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为此,省局制发《公告》,明确我省改造利用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此项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8年。对正在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或因优惠政策不明确享受5年已停止优惠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8年。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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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4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网企业等公用事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省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等公用事业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作为电力等销售营业收费中开具的数据电文形式收款凭证,营业收费业务发生月起12个月内可开具,超过期限不再补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还可以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模块下查询。


  五、本通告自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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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了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和控股营业网点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信息可发送至用户指定的手机号绑定的“中油好客E站”微信公众账号中。


  (二)用户通过微信“中油好客E站”和“航天信息5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https://www.51fapiao.cn/)”自行查看、下载和打印电子发票。


  四、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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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和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甘肃省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套印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新版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甘肃通用机打发票、甘肃通用手工发票、甘肃通用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专用发票(条形码)、甘肃公交客运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甘肃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甘肃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甘肃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甘肃通用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统一采用专用防伪纸张印制,具有“甘肃税务”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防伪彩色纤维等防伪措施。识别方法:一是通过肉眼观察,发票背面有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和红蓝两色纤维;二是给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加热到45℃,该线加热部分会逐渐变淡,至45℃以上时会变为无色,以下时恢复到原来的桃红色;三是在紫光灯下,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可见明亮的荧光条。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黑色的干式复写纸。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紫色的干式复写纸。


  四、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按规定办理缴销。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甘国税发[2010]199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国税发[2010]83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发票监制章式样.pdf

  2.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pdf

  3.普通发票票样.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二)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四)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按规定办理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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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联合制定了《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2018年12月28日


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七条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第八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九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十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明确了在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四、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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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要求,为了做好甘肃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已在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51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诺诺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百旺股份有限公司


  (四)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五)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六)盟度电子发票平台系统——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


  (七)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九)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十)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云平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系统——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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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和甘肃税务UKey使用说明书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gansu.chinatax.gov.cn/col/col81/index.html)。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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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现予以公布:


  一、甘肃怡欣心理咨询中心、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甘肃省生物工程学会取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7至2021年。


  二、甘肃省药学学会、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质量协会、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甘肃省汽车业商会、甘肃汇智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甘肃省游泳协会、甘肃省园林商会、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甘肃省基础教育学会、庆阳仲裁委员会、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康复医学会、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甘肃省名中医传承研究会、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甘肃省钱币学会取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8至2022年。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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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法[2019]22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税收负担,做好我省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需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36号)文件要求所需的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于4月19日前报送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逐户登记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见附件)。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申请单位资料于4月23日前上报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或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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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甘财税法[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0]8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2019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现予以公布:


  乐施会(香港)甘肃办事处、甘肃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甘肃省医学会、甘肃省妇幼保健协会、甘肃省饭店协会、甘肃省篮球运动协会、甘肃省老教授协会、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甘肃省青年企业家商会取得2019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至2023年。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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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1
文号:甘财税[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邮寄送达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二)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提货方式


  (一)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二)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尽责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或提取免税品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13号公告)。


  二、目标任务


  有效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积极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确保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平稳落地。


  三、主要内容


  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具体实施要求予以明确,督促离岛免税商店规范经营、科学管理,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为海关的高效严密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四、落实措施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商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商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商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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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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