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财税[2017]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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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7
文号:桂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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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桂财税[2017]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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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桂财税[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调整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事项


  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10-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保障税务机构改革后纳税人正常领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


  (二)明确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四)明确了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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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广西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批准的设在广西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广西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首次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四条 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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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指:纳税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与减免税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事项,纳税人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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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6]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惠事项是指纳税人除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办理定期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


第三条  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名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见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所有房产、土地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文件、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之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不得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所有房产、土地实际情况、权属证书、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免征或减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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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4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文件的衔接处理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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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相关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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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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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第二批)详见附件。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相关附件: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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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5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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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届时广西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停办以上业务事项。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31日8时起,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暂停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及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停机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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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各类纸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二)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发票。


  二、领用开具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的,应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领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二)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在网上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三、获取方式


  (一)从广西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安装包”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二)从广西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咨询辅导栏目)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安装包”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四、注意事项


  (一)请妥善保管税务UKey。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可选择通过开票方直接打印交付、开票方提供的二维码链接地址、受票方邮箱接收的链接地址等方式获取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三)受票方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验。


  五、服务保障


  (一)纳税人可按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列明的方法和步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12366-9-3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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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扩大“最多跑一次”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更新扩大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含缴费人,下同)办理《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限时办结事项,原则上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理渠道提出申请。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且需要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可以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邮寄送达服务。


  税务机关可以拓展办理结果文书电子送达或其他有效送达方式。


  三、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相应的办理指南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guangxi.chinatax.gov.cn)“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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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11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免收邮寄费用。


  二、发票申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及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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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暂免邮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分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供“网上代开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24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在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申请发票网上代开办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代开发票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要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二)广西税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人)”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实名认证”菜单;


  (三)广西政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咨询代开发票免费寄递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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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纸质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继续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网上申领发票及邮寄渠道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建议广大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涉税事宜。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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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以下简称“桂财税[2020]13号文”)文件精神,现就广西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桂财税[2020]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税,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说明;房产、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出租房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二、纳税人可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上述减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桂财税[2020]13号文相关规定到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继续按本公告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已缴上述应予减免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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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为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现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


  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验证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bswj.fpggfwpt.guangxi.chinatax.gov.cn:1910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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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有关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网络货运线上能力认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取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具的接入证明,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开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纳税人资格。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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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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