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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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6]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惠事项是指纳税人除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办理定期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


第三条  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名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见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所有房产、土地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文件、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之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不得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所有房产、土地实际情况、权属证书、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免征或减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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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