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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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为确保改革目标如期顺利实现,保障“营改增”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需求,现将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普通发票。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的衔接


  对使用地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验旧,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缴销手续。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领用和冠名发票印制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票种、定额等信息办理普通发票领用手续;需要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再到国税部门指定印制企业进行印刷。印制费用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的开具


  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内蒙古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


  纳税人开具冠名发票,可以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但应将开票软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红,在紫外线光源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图形呈橘红色。


  (二)水印文字为“内蒙古国税”,用手触摸,水印文字表面有凸凹感,在自然光下观察水印文字颜色亮于底色,透光观察水印文字为黑色。


  (三)防伪安全线为金属线,埋入发票纸的方式为开窗式,金属线上印有镂空文字“内蒙古国税”,透光观察时防伪安全线开窗区域颜色比底色透明白亮。发票从安全线处撕开,可以看到金属线。


  (四)除手工填开的发票外,其它普通发票都有防伪信息码。


  (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网:www.nm-n-tax.gov.cn,查询普通发票真伪。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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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