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8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现将粮食行业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合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轻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法规国税函[2001]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辽宁、四川、甘肃、广东、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附件:
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
单位:万吨
法规国税函[2002]5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规国税函[2002]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自行扩大失控发票定义范围问题的通知
经查,你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9号第三条第2、4、5款不符合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208号)有关“失控发票”的规定,自行扩大了“失控发票”的定义范围,经核查,你省所报“失控发票”有的已证实为正常发票。为今后消除这一错误的稽核结果,保障金税工程的功效发挥,你局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停止执行《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9号)关于“失控发票”的有关规定。重新严格按总局的规定范围执行。
二、对全省已录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失控发票”信息进行清理。请将清理方案于文到之日起10日内上报总局,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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