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按照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对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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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8-12
文号:国税发[1997]13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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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8-08
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6]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的规定,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录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并将数据库直接递给国家税务总局。但由于目前尚有部分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与家税务总局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没有开通,传递数据库的工作进行。为了加快系统建设,统一管理,总局决定:“全国丢失被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数据库暂时由各省级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传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后,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给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采集工作仍按国税发[1995]232号文件执行;省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各地市数据库后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于当月20日前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每月25日前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然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月底前负责将追加数据库下发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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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4-19
文号:国税函[1996]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规范化管理,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目前,各地已陆续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为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票是经济往来、商品交易的重要商事凭证,能否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普通发票,直接关系到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1997年1月1日全国按时更换新版普通发票。已经开始实施换版工作的地区,要注意抓好新旧版发票交替使用中的衔接问题;目前正在准备换版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贻误时机,造成工作被动,特别要注意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尽可能减少因换版所造成的发票损失。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现有普通发票印制企业进一次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印制资格。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主要票种应集中印制。各地要将清理整顿后发票印制企业的名称、经济类型、主要印刷设备名称及数量上报总局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统一规范普通发票种类,并将发票样本于1996年12月底前上报总局。

  四、各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讲清新版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

  六、各地税务机关在发票换版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换版进展情况,注意研究换版工作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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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8-01
文号:国税发[1996]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中所说的“优惠利率”重新调整掌握标准如下表:

  借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  经国务院批准有经营外汇信贷款

  银行及中国国际  业务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机构及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期限

  五年期

  银行间拆借利率+0.6%

  银行间拆借利率+0.75%

  超过五年期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期限长短,每年增加0.03%至0.05%超过一年,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每年逐减0.05%;不超过五年的不超过一年银行间拆借利率十0.3%

  一、本表所列利率为最高限;

  二、本表所列利率标准为贷款的总成本,包括贷款的利率和与贷款有关的各种费用;

  三、本表中“银行间拆借利率”指伦敦、东京、香港市场银行间的拆借利率(即LIBOR、TIBOR和HIBOR);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仅供税务机关核批减免税时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五、调整后的优惠利率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执行,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利息减免预提所得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3]5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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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7-04
文号:国税发[1997]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监[1997]416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58号)法规,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它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它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

  二、国产品调入免税店监管仓库,海关凭加盖有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四份和有其它有关单证办理物品入库手续,并将其中二份《报关单》(其中一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有关免税店,同时按法规征收监管手续费。免税店应及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送交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备案。

  三、中免公司各免税店应于每1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月国产品进货、销售、调出及库存情况表和《国产品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上月国产品销售或调出数量的核销手续。《申报表》一式三联,加盖有本店业务公章和中免公司统一印章。免税店填写《申报表》时,应区分销售和调出两种类别数量,并在“销售/调出数量”栏内相应划销非申报类别的字样。海关在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根据免税店申报的类别,在《申报表》“备注”栏内作相应批注(属销售的,批注“销售数量”字样,属调出的,批注“调到XX免税店数量”字样),并于办理核销手续后,将《申报表》第一联留存备核,第二联退申报单位作为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或核销手续的证明,第三联由申报单位存查。

  四、免税店之间调拨已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报税务部门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法规办理。其中调入地免税店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法规向当地海关办理国产品调入及核销等手续;调出地免税店应在有关国产品调出后填写《申报表》,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国产品核销手续,调出地海关在收到调入地海关国产品转关回执后,方可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法规办理核销。

  对调拨的卷烟,调出地税务部门须将卷烟品牌、数量、价格、免税数额等情况通知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的法规严格管理;对其它商品,有关税务部门可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5]58号文件精神,免税店经销的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数量统一向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该公司专用监管仓库,然后再配发给各免税店销售。具体手续要求如下:

       (一)中免公司免税收购的卷烟进入中免公司监管仓库,海关一律验凭有关烟草进出口公司填具的《报关单》(《报关单》上应注明收货单位为中国免税品公司)和其它有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退烟草进出口公司,烟草进出口公司凭以向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办理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二)中免公司将免税收购的卷烟配发给各免税店时,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将中免公司配发给各免税店的卷烟情况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

  (三)各免税店收到卷烟后,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的法规办理卷烟入库手续。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应对免税店送交的《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所列卷烟品名、数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通知的卷烟品名、数量等进行对照审核,并将结果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免店内销的卷烟,税务机关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免税店经营国产卷烟的核销以及免税店之间调拨手续按本通知第三、四条法规办理。

  六、海关办理国产品核销手续后,应相应扣减《报关单》所报总量,每次核销国产品数量相加的总和应与《报关单》所报总量相一致。

  七、《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和《申报表》是免税店向有关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的重要依据,各关受理国产品报关、调出及核销手续后,应在《报关单》及《申报表》上逐联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其中《申报表》上退税专用联要加贴防伪标签。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识别,请各海关将加盖有关验讫章印模的《申报表》(样本)

  上报海关总署监管司,由监管司交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发送经海关备案的各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审核手续时,如发现海关印章和《申报表》可疑应送交有关海关鉴别。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各免税店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国产品退税手续,并在有关海关和税务部门备案。

  八、中免公司所属免税店自1996年9月1日始进货并售完的上述国产品,凡符合本通知有关法规的,均可按上述法规办理。

  九、《申报表》由海关总署科技司采用防伪技术印制,中免公司统一购买后分发其所属各免税店使用。具体实施法规另行下达执行。

  十、海关要按法规做好对国产品入、出库监管和核销工作,对免税店专用仓库的管理要实行双锁制,防止国产品回流骗取退税。对免税店违反本通知法规骗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法规处罚。对旅客携运进境的国产烟酒,海关一律按有关进口烟酒管理法规办理验放手续。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国产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骗税行为。海关与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有效实施。

  十一、对免税店试行国产品退税是一项新政策,各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予积极鼓励和支持,按法规及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处于试行阶段,试行中有何问题请按系统分别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国产品核销申报表》(式样)(略)

  附件二:中国免税品公司国产品核销申报专用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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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19
文号:署监[1997]4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二、办理退税的程序、手续为: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一)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二)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

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二)、(三)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三、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法规》(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四、本法规自199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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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0-09
文号:国税发[1996]18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法规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法规,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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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10
文号:计价费[1997]24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发[1995]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提出的要求,现将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票样和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墨样下发,并就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的水印图案(如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水印纸的质量参照国家同类纸张的B级标准执行,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

  二、普通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的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结红色。墨色及荧光色度和反应强度以墨样为标准。

  三、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最高限价,由总局与生产厂家根据每年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协商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

  四、为便于安排生产,保证供应,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需用量于每年第四季度直接与生产厂家签订订货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总局备案。

  五、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运输方式,提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由各地与生产厂家协商确定,货到以后及时付清货款。

  六、各省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有关订货、提货事宜,并将所指定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在通报生产厂家的同时报总局备案。未经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订货、提货事宜。

  七、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验收、保管等规章制度,如发现专用水印纸和油墨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生产厂家采取发票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八、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此外,个别地方拟在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外,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普通发票地区性防伪暗记,为加强管理,便于识别,请各地统一采用呈绿色荧光反应的无色荧光油墨(墨色附后)。

  附件:采用统一的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票样和有色荧光油墨墨样、无色荧光油墨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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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30
文号:国税函发[1995]4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虚开、倒卖骗取扣税和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这些发票极难查获,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稗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分四级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对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法规给予处罚外,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样式附后);对于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亦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在次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将各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次月10日前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利用总局建立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更新本地的"查询系统",统计并上报本地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利用"查询系统"检查本地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地查询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区)一级。

  (三)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本省的"查询系统"实施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省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四)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全国"查询系统"的实施工作,根据各地上报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次月15日前传递给各地(市)税务机关。统计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二、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发现当日向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各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1994年7月1日新版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进行清理,逐一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2月底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在3月10日前录入完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由于1994年饭的专用发票没有印制发票代码,因此各县(区)级税务机关一律根据不同的版本、印刷批次编写10位专用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严禁不按法规填写"发票代码"一栏。发票代码编写方法为:

  (一)第1至第4位表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可比照各地1995年版专用发票的1至4位代码编写;

  (二)第5.6两位表示专用发票的印制年度,全国统一为"94";

  (三)第7位表示印刷批次,1994年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有上角未注明专用发票的批号)用"1"表示,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有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94七A")用"2"表示,第二批第二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右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94四B"或"94七B")用"3"表示;

  (四)第8位表示印制专用发票所用的语言文字,用"1"表示中文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中英文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藏汉文版专用发票,用"4"表示维汉文版专用发票;

  (五)第9位表示专用发票印制的联次,用"4"表示四联版专用发票,用"7"表示七联版专用发票;

  (六)第10位表示专用发票的金额版本,用"0"表示电脑版专用发票,用"1"表示万元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千万元版专用发票;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1994年第一批中文四联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代码为,1301941142。

  五、对于按法规改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照改饭前原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对于1994年印制而后又改版的千万元版、百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第四条法规编写发票代码填报清单。

  六、建立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效率,严厉打击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仍应接原法规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

  附件: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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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12-19
文号:国税发[1995]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29号,本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见附表1),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见附表2),纳税人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但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

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出的申请及附报的有关材料,应由当地税务机关初审,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利息支付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通知之前,如发生利息支付,应按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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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2-09
文号:国税发[1996]2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在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时口径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现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执行期限的,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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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1-30
文号:国税发[1996]2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流一函[19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验收管理,确保专用发票的成品质量,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税务部门的意见,我们制定了《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流转税一司。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质量标准

  1.专用发票的标准尺寸:

  中文手写本为120×220(MM)

  中英文手写本(含藏汉文、维汉文)为130×220(MM)

  中文电脑发票为140×240(MM)

  中英文电脑发票为153×240(MM)

  以上各式成品票面规格的公差范围为标准尺寸的±0.5(MM)

  2.专用发票的纸张定量为:

  第二、三联为40克平方米税微和汉语拼音图案的水印纸。水印纸的标记清楚,易于辨认。

  其余各联次纸张为28克平方米打印纸(其中:四联本的一、四联也用30克平方米打印纸)

  电脑发票为干炭复写纸,定量为45—51克平方米。

  3.专用发票的表格、文字印迹清晰、颜色纯正、无缺字、无透印、无断道、无折角油污,票面整洁。

  4.无色荧光标记的印制以自然光下目视看不见为准,而在紫外灯光下图案必须清楚,红色荧光在紫外灯下显示鲜明。

  5.专用发票监制章应在表格上方居中位置;无色荧光标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在价税合计栏及备注栏内居中位置。两侧分别为防伪团花各一枚。

  6.代码为10位,号码为8位。所有数码印刷无白号、脏号、重号及错号,无字体变形及蹦号错位不超过二分之一,号码顺序准确。

  7.每份票的全部联次套合公差不能超过0.8MM

  8.每份票的联次顺序准确,不能有重联或多联、少联的现象。

  9.每本发票的份数为25份,不能有多份、少份现象,首末张号正确。

  10.封皮用60克平方米牛皮纸裹封,脊背要严实,铁钉粘实不外露,无歪斜、无明显折皱。

  二、专用发票的包装标准

  1.每包内有发票20本。包内发票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列,号码必须从小到大按顺序每10本一例头摆放,不足20本的按实际封包。

  2.封包用60克平方米牛皮纸封紧,包纸不松不皱,六面封严,外观四角见方,封口两边的封堵和大面接缝处的封包签粘贴平整牢固,没有虚粘和纵褶。

  3.手写本专用发票每箱内摆放4包(80本),不足4包的按实际摆放;电脑发票每箱2000份,不足2000份的按实际份数摆放,空余位置用纸边填充严实。

  4.包装纸箱统一采用如下规格:四联手写本465×265×159mm;七联手写本465×265×220mm;中英文四联手写本465×285×190mm;中英文七联手写本465×290×270mm;电脑中文四联票490×290×170mm;电脑中文四联票490×316×170mm;电脑中文七联票490×316×270mm;箱体公差为10mm。

  5.包装纸箱的箱体用瓦楞纸板制做,箱内衬垫防潮纸,六面封严,并内置装箱单,装箱完毕用塑料带封捆并铅封。

  6.封包签和装箱单的起止号与包、箱内成品起止号一致,签、单上的所有内容全部填写、没有遗漏,且字迹清楚规范。

  7.箱外字体端正,颜色无误,箱号准确。

  三、专用发票的验收制度

  1.供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数量、时间和地点,将专用发票安全运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在地,由当地国税局负责接收安置。

  2.供方在交送产品的同时,向需方提供详细的装箱明细表。验收时供、需双方应共同在场,按箱验收。检查验收的时间,一般应以送抵各省国家局所在地后,三天内完成。

  3.需方按本印制、包装质量标准检查验收。

  4.基层税务部门在发放、使用专用发票时,可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由需方任意指定抽检,抽检数量一般以送货总量的5%-10%为宜,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以扩大抽查量。

  5.基层税务部门在发放、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可随时直接与造币总公司所属印刷企业联系,商定进一步检验的安排。

  6.每本发票中,如有一份废品,按整本作废处理。

  7.需方发现供方所发成品有不合规格和质量标准情况,需方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代为保管统一封存并立即通知供方妥善解决。

  8.验收出现争议,双方研究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的,双方分别报上级主管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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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2-15
文号:国税流一函[199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法规印制的原底纹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月术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刷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荧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主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刷厂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5年2月17日)

同志们:

  今天,总局召开这个电话会议,主要是布置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巩固新税制是全国税务系统1995年的重要任务之一1994年开始实施的新税制,是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从历史上看,全面改革税制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去年推行新税制的初期,我们也曾遭到过一些问题和矛盾,总的看,解决得比较及时,使得新税制运行基本平稳,实施比较顺利。现在可以说,新税制的贯彻实施,不懒有对生产、流通、物价、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省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过一年的磨合,新旧税制已实现了平稳过渡,各项主要政策基本到位,并正常运行。新税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促进作用已愈来愈明显地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二是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四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有效供给的增加;五是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接轨,促进了对外开放;六是新税耀便于征管和抑制偷漏税的机制开始呈现出来;七是在企业总体税负水平有所降低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1995年,全国税务系统除了要继续深化改革之外,要下大力气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制基本上迈入法制化的轨道。中央政府对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强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某些地方和部门自立章法、随意变通税收政策的局面。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领导、税务机关对税制改革的深刻变化认识不足,观念没有转变,仍然要批减免税,搞所清的“变通”,还在违反税法和统一法规,自行其事。他们不知道这次税制改革以后,未经中央政府授权,无权制定任何税收政策,他们还以为可以象以前那样超越权限自立章法而不受查处。在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不严,擅自变通的作法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上级税务机关的支持或纵容。这些做法对于新税制的深入贯彻执行危害极大。

  刚才,贺邦靖同志已经宣读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原武汉市税务局制定的“120条”,问题确实很严重。首先,从内容来看,“120条”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涉外税收和地方税种;属于违反国家税法,擅自制定的税收政策有63条,属于自行放宽税收政策、部分有问题的有13条。其次,从发文形式来看,即不是局发文,也不是公开文件,而是采取内部文件的形式,由科(股)长以上干部掌握执行。按这“120条”执行,全年影内税收收入2亿元,其中1500万元增值税税款已无法收回。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严肃处理。原武汉市税务局领导已做了检查,并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影响中央收入收不回来的,要从地方收入中划转上交。总之,违反现行政策的做法,不管发生在什么地方,都要检查纠正。总局领导对武汉的问题是严肃认真的,对他们的检讨和改正错误的态度是肯定的,希望他们吸取教训。总局希望全国税务系统,特别是省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以此为鉴,认真检查当地的执法情况,如有类似错误,要如实向总局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在执法方面,有的基层税务部门不严格按现行政策办事,另搞一套,最近我们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过的广东肇庆鼎湖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随意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论定范围,将许多既无经营地点,也无会计帐册,甚至连银行帐号也没有的私营业主和个体户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收政策上,任意变通,搞什么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预征税款(其中增值税1.5‰,所得税0.5‰)。据联合工作组反映,他们重点调查的1助户企业1994年1月至5月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7,620套,销售额34亿元,销项税额6亿元,绝大部分是无货销售虚开或代开的,这些企业违法从中嫌取手续费。为了抵消按法规税率应征税款与实际预征税款的巨大差额,他们又采取虚报库存,处理期初存货所含税款的手法。1993年鼎湖区全年工业总产值只有3.57亿元社会商品流转额只有2.13亿元,而1994年5月以前,该区税务梯关认定的446个一般纳税人核定期初库存竟高达6.6亿,被调查既135户企业虚报期初存货达51亿元,其中今年新开业和更换执照的77户企业也上报核定库存34亿元。为了掩入耳目,鼎湖区税务局中有的税务干部还为私营业主和个体户造假帐、编制假申报,为不法分子提供“一条龙服务”。目前司法机关正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虽然这个案子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当地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在犯罪分子猖狂地破坏新税制,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的话动面前,有的严重失职,有的和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个教训非常深刻,全国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吸取教训。

  同志们,工商税制改革只是取得了初步成功,刚刚建立起来的新机制远未巩固,税制本身也还不完善。我们必须紧急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坚决捍卫税制改革的成果,否则改革成果有可能急转直下,甚至前功尽弃。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是对我们全国税务干部的严峻考验。我们一定要经受住这场考验。

  二、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今年2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新税制执法检查。

  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

  第一,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整及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我们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就是要纠正新税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制止随意变通税收政策和乱开减免税口子的现象,查处税务机关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证新税制政策的全面贯彻和顺利实施。

  第二,强化税务机关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广泛的税收行政管理权。为规范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保证税务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税务机关必须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税务系统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新税制执法检查是实施内部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保证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的重要手段。

  第三,加强税务系统廉政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廉政勤政是党和国家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一贯要求,是各项事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近几年来,税务系统为加强廉政建设,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仍有个别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查,我们不仅要检查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还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撤销和更正,还要追究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来教育广大税务干部,提高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于部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改革重点之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提高认识,要把这次新税制执法检查看作是贯彻中央决定、贯彻税制改革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各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个考验。作好这次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要解决几个认识问题:

  (一)不能认为查不查无所谓。要讲清楚,这次检查同以前检查有所不同。以前的检查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有无偷漏税的行为;这次检查是税务系统对自身贯彻新税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更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高度重视,采取认真的态度组织好这项工作。如果个别税务机关的领导不能端正态度,对这项工作掉以轻心,给税收工作造成损失,是党纪政纪不能允许的。

  (二)不要怕得罪人。各地自定的违背统一政策的法规要立即自行纠正。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既有利于中央政府,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也会支持的。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实事求是,认真检查。如果有的地方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为某些政策不合理,而自行制定了一些变通的办法,要如实报告,经过批准才能执行。

  (三)不能认为过去的事可查可不查。有些同志认为,有些变通作法是新税制执行中的问题,已经过去了,现在就不必追究了。请各地同志注意,这类问题一定要查深查透,一定要按照统一法规纠正过来。

  三、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

  刚才,卢仁法同志已宣读了总局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对检查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在这里我要强调几点;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要把这项检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总局布置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利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本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政策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办理新税制执法检查的综合工作,各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加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足够的力量,制定实施计划,对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法规》,做好税收法规备查备案工作。

  这也是这次检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一个方面。各地务必要抓好这项工作。

  (四)着重抓好七项检查重点。这七项重点是总局在一年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归纳出来的,它们是:改变税率和税基、发票作假、混淆入库级次、包税、乱开减免税口子、不按程序批准缓缴税款造枣欠税和出口退税上的问题。这些问题要着重查清,以确保检查效果。

  (五)各级税务纪检监察机构在抓好廉政建设的同时,要配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对严重干扰新税制运行的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这次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成立法制处。一些地方在地(市)级税务机关设置了法制科。总局提倡这种作法。今后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法制处要切实负起自己的责任。

  最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新税制执法检查期间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好各项检查工作任务。对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请示、汇报,并努力解决。我相信,在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广大于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税务系统一定可以按时按要求完成这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新税制,建立一支严格执行税法、特别能战斗的税务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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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3-14
文号:国税发[1995]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做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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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9-20
文号:国税发[1996]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法规: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法规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此条款失效】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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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9-18
文号:国税发[1996]16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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