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9年年尾一波政策的若干亮点

12月31日,大家都忙着跨年,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加班发文,以特别的方式为纳税人送上了新年礼物。礼物中不乏亮点和利好,由于公众号每日只能发文一篇,所以这篇先简要概括一下,方便大家知道这些政策主要说了些啥?


  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大家似乎都很关心这个话题,其实对于个税第一次的汇算清缴,坐等风来就好了。政策会逐步明确细节以及操作流程,按部就班就好。今天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就已经添加了汇算清缴的模块及提示。


  重点关注: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此处要注意是收入,而非收入额。)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个人理解:有些财务人员对(二)比较发愁,可以来分析一下,如果“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如果不一致,原因很多,纳税人并不一定会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原因你懂的。如果真提出了代办要求,扣缴义务人也可以先尝试培训、辅导这种授人以渔的方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这个文件的信息量很大,值得大家好好去看一下。该公告解读中列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


  (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符合纳税信用级别条件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个人理解:注意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对“符合纳税信用级别条件”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


  三、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四、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收入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规定的问题


  (个人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结算时分包收入由境内总包方支付不改变境内分包方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的本质)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


  (个人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但需注意: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个人理解: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55号公告中需要符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条件,改为“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等条件)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理解:①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涉及以上情况的规则一致②不再将不征增值税的政府补助限定在“中央财政补贴”)


  请注意实施时间:以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3、税务机关可以开具《无欠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年尾最后一天的重组项目,收购一方就要求被收购方开具“税务清缴完结证明”。当时被收购方就提出税务机关只能对其已缴税款出具“完税证明”。47号公告一出,无欠税证明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但需要关注什么是“不存在欠税情形”: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所以说,即便税务机关开具了“无欠税证明”,也仅仅证明企业不存在以上情形而已。不要多想。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这篇也有几个点,最值得注意的是: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个人理解:此处需注意,未足额缴纳欠税,剩余部分还需按日计算滞纳金。)


  其余的内容分别是: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认定:


  一是对认定非正常户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


  解除:(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


  四、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


  ①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常涉及发票开具需求,也可能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公告》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②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三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是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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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2
作者:樊樊的财税笔记
来源:樊樊的财税笔记

解读2020个税再迎新,公益捐赠政策助力慈善事业

摘要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这是首个针对公益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个人税收处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新个税法实施后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支持。99号公告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99号公告顺应了我国个税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迈进的要求,在公益捐赠个人税收政策方面做出有益的突破,同时对原个税框架下相对分散或不甚明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和明晰,提升了公益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一致性。


  背景


  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已经成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当年超限额未扣除慈善捐赠允许结转三年、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等,都作为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写入了《慈善法》。此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慈善法》相继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公益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企业扶贫公益捐赠据实扣除等一系列政策。


  2018年完成修订的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留了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原则性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扣除限额作为一般性原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在此基础上,99号公告不仅对个人公益捐赠相关基本规定进行了明确,更重要的是针对新个税法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特点,为个人公益捐赠提供了转移扣除等更加灵活合理的扣除途径,从而加强个税政策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


  个人公益捐赠税收处理的基本规定


  99号公告以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结合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财税[2010]45号等针对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财税文件,对公益捐赠个税处理的基本规定进行了梳理、补充和整合,主要包括:


  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公益捐赠:个人出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多种多样,但只有满足相关条件的捐赠才能够在计税时享受税前扣除。例如,个人通过境内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个人需取得捐赠票据作为凭证等。这些基本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公益捐赠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金额确认捐赠额,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是160号文及124号文提出的捐赠资产价值确认的一般性原则,适用于个人及企业公益捐赠。在此基础上,财税[2016]45号文特别规定企业公益性股权捐赠以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而最新的99号公告则明确了个人捐赠股权或房产的,均按照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此前在实践中,个人捐赠股权发生过是否需将股权公允价值与取得股权原值的价差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再按股权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的争议。99号公告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将避免个人因此类公益捐赠承担额外税负的情况。


  个人公益捐赠税收处理的新方法


  新个税法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同时既有合并后按年综合征税的所得,也有按月按次分类征税的所得。99号公告为纳税人提供了不同征税方式的所得项目间进行公益捐赠转移扣除的途径,突破了原个税法下个人公益捐赠仅在捐赠当月工资薪金项目中一次性限额内扣除的局限。此外,对于纳税人未能及时在月度个税扣缴时申报公益捐赠扣除的,还提供了限期内追补扣除的机会。


  新的公益捐赠个税扣除方法简要总结如下:


  公益捐赠当期选择进行扣除的所得类别:个人在公益捐赠当期同时取得按年计税(例如居民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和按月按次计税所得(例如财产转让所得等分类所得)的,可以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类别;税前扣除限额按照所选进行扣除的所得类别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的综合所得)或月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的财产转让所得)计算。


  转移扣除:纳税人选择在公益捐赠当期从按月按次计税的所得项目中进行扣除的,如果有超过限额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转移至纳税人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按年计税时继续扣除。


  追补扣除:纳税人未及时在分类所得月度个税扣缴时申报公益捐赠扣除,而扣缴义务人已经完成扣缴申报并缴税的,纳税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追补扣除并申请退税。


  99号公告还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时点、在个人经营所得中进行扣除的方法、捐赠票据及相关凭证的取得、提供和留存以及捐赠扣除明细表报送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扣除时点总结如下:


  总体而言,99号公告有利于纳税人更加充分地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也体现了《慈善法》相关要求在个税层面的逐步落实。特别是对于收入来源多样而公益捐赠金额较大的个人来说,公益捐赠可以先在捐赠当期分类所得月度计税时进行扣除,超出限额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通过转移扣除,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扣除限额中继续扣除,与原有政策相比,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范围扩大。


  新政策在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充分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空间的同时,复杂程度也相应增加。发生公益捐赠行为的个人一方面要准确判断捐赠是否符合个税税前扣除相关条件,同时应根据自身不同所得项目的收入、捐赠支出金额、适用税率等情况,合理安排捐赠时点,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项目及顺序,及时完成当期扣除、安排转移扣除等。此外,随着公益捐赠个税政策的完善,个人以何种资产进行公益捐赠,个人直接捐赠还是以企业资产进行捐赠等,也需要进行考量。


  除了个人,企业也应关注个人公益捐赠扣除新政策,特别是针对员工要求在工资薪金预扣缴阶段进行公益捐赠扣除,要提前安排员工沟通,建立相应的内部政策、信息收集方式及流程等。另外,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进行追补扣除,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也是全新的要求。


  此外,对于外籍个人来说,其税收居民/非居民身份将影响到公益捐赠扣除的税收处理。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行为的外籍员工如果居民/非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企业处理其个税时也需要注意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影响。


  注意要点


  99号公告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个税政策做出了较大突破,对于越来越多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个人来说是利好消息。与此同时,实践中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关注。例如,目前各级财税和民政部门一般从每年下半年起陆续分批公布当年获得或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团体名单,在名单公布前完成捐赠的个人能否即时在捐赠当月个税(预)扣缴时进行扣除?如果先行扣除,之后由于受赠方原因未进入当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没有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或非居民个人是否需要进行相关月度个税更正申报补缴税款?这种情形导致的补税,是否不加征滞纳金?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外的非货币性资产,特别是缺乏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市场价格应如何确定?等等。此外,随着线上平台日益成为广大个人向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重要渠道,利用平台信息数据技术实现个人公益捐赠票据电子化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结转制度也备受期待。近年来,针对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不断助力公益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但一些问题尚需多部门协作,共同逐步推进,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9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2019年度发生的个人公益捐赠,个人和企业一方面要抓紧时间对个人在2019年期间进行的捐赠进行个税处理,另一方面要为刚刚开始的新一纳税年度做好准备:


  个人2019年期间进行的公益捐赠需要在分类所得中追补扣除(包括未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以及非居民个人需要在工资薪金等月度个税扣缴申报中追补扣除的,应尽快与扣缴义务人沟通,在2020年1月31日前及时完成更正申报。此外,如果在2019年进行了股权或房产捐赠,也建议个人尽快审视个税的处理方法。


  个人选择通过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公益捐赠扣除,并委托企业或专业机构代办的,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正式捐赠票据(包括用作临时证明的银行支付凭证)、捐赠股权或房产的财产原值证明等是确保个税扣除的重要支持文件,个人应注意取得并留存,并按要求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同时,企业等扣缴方也应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确认。


  企业应积极安排员工沟通,并做好内部政策、信息收集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以应对2019年月度追补扣除、代办2019年度个人汇算清缴时扣除申报。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企业与相关个人需要及时密切的沟通,以确保个人公益捐赠扣除申报的顺利完成。


  个人和企业在计划未来公益捐赠时,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综合考量,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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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普华永道中国
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解读案例解析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自行选择扣除项目及顺序

 【案例】李某,居民个人,企业高管。2019年12月,李某随手购买的一张彩票,喜中500万元。兑付奖金后,李某高兴之余非常爽快的通过合格基金会捐款100万元给贫困地区学校,收到基金会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该捐赠可扣除比例30%)。


  李某每月工资6万元,全年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8万元。12月份李某还领取了年终奖50万元。除此之外,2019年度李某再无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李某听闻99号公告公布后,就在纠结:他公益捐赠支出到底该怎么进行税前扣除才最划算?


  【解析】对李某最划算的扣除,肯定就是在他税负最高的所得项目中进行扣除或者最终少交税款的扣除,所以我们需要先分析他所得项目的税负情况。


  李某2019年度所得项目主要是三项:1.工资薪金所得;2.偶然所得;3.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考虑公益捐赠支出的情况下,李某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12-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等8万元=58万元


  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8万元*30%=17.4万元。


  查综合所得税率表,可知最高税率处于30%的区间,对应的所得额=58万元-42万元(该区间最低额)=16万元;接下来的税率是25%,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30万元=12万元;二者合计28万元,可以满足17.4万元的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


  因此,如果在综合所得扣除17.4万元的公益捐赠支出,则李某全年应交税额=(58万元-17.4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6000*25%-31920=69580元。


  李某如果不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则李某全年应交税额=58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80000*30%-52920=121080元。


  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少交税款=121080-69580=51500元,少交税款与扣除捐赠支出17.4万元的比例为29.6%(税负)。


  2.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不减除任何费用,因此在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可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00万元*30%=150万元。


  因此,李某如果不愿在其他所得项目扣除的话,可以在偶然所得中全部扣除,少交税款为100万元*20%(税负20%)。


  3.年终奖


  (1)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由于年终奖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就不会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年终奖金额50万元,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0万元*30%=15万元。


  因此,如果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李某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50万元-15万元)/12对应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是2660;应纳税额=350000*25%-2660=84840元。


  如果不扣除捐赠支出,李某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50万元/12对应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应纳税额=500000*30%-4410=145590元。


  应纳税额差异=145590-84840=60750元,税负40.5%。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8万元+50万元=108万元;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最高限额=108万元*30%=32.4万元。


  因此,假如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全年综合所得时应纳税额=(108万元-32.4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6000*35%-85920=178680元。由于即便是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的最高税率仍然是35%,远高于偶然所得20%,该方案是不用考虑了。


  4.扣除方式的选择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发现李某对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方式:(1)全部在偶然所得扣除;(2)在年终奖扣除17.4万元+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15万元+偶然所得扣除67.4万元。


  最优方案就是李某所有所得项目最终交税最少的方式。通过前面计算可以发现,由于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适用税率都高于偶然所得税率20%,所以应优先选择扣除,但是由于有限额扣除不完,剩下的部分就在偶然所得扣除,也就是组合扣除对李某最有利。


  如果李某的公益捐赠未在2019年12月扣除的,根据99号公告规定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案例中李某捐赠的金额是100万元,似乎有点看不出在所得项目扣除的先后顺序。假设李某捐赠的金额是1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我们再看看。


  全部在偶然所得扣除,可以少交税款10万元*20%=2万元;


  全部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可少交税款=121080-((580000-10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1080-(480000*30%-52920)=30000元;


  全部在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中扣除,可少交税款=145590-((4000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5590-(400000*25%-2660)=48250元。


  因此,通过上述结算,我们发现针对案例中的李某,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顺序应该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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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即征即退

为鼓励相关产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多,主要有超税负即征即退、按比例即征即退、限额即征即退等类型。


  一、超税负即征即退


  (一)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2018年5月1日前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最早的起始执行期限可追溯至2000年6月24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以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二步,以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乘以3%,计算当期软件产品按政策规定增值税应负担税额;


  第三步,比较前两步计算结果,如应纳税额大于应负担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


  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额的准确计算,对应退税额的确定至关重要。具体计算时需要关注两点:


  一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时,需剔除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此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也可享受此项即征即退政策。所谓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情形。


  2.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


  实务中,销售软件产品通常会发生一定的培训和后续维护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


  界定享受即征即退的动漫软件,需要关注两个必须,即必须是自主开发生产的,不包括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简单外包、制造和模仿的动漫产品;必须是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动漫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最早的起始执行期限可追溯至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已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


  4.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此项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适用该项即征即退政策需关注三点:


  一是,纳税人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即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二是,销售额是差额计算的。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服务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三是,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具体规定如下,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服务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享受即征即退;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二)实际税负超6%即征即退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实际税负超8%(12%)即征即退


  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自2002年起国家陆续就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小浪底水利工程以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出台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为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里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该文件于201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之后暂无相关政策延续。


  二、按比例即征即退


  (一)即征即退50%


  1.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销售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是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


  此外,还需特别关注的是,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最早始于2013年10月1日,前后出台过2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的执行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的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81号文出台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而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故对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81号文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即征即退30%(70%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50%、70%、100%四档退税比例,其最早的起始执行期限可追溯至自2008年7月1日。虽然该项即征即退政策涉及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等18项即征即退50%,以及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生产的电力等4项即征即退100%的项目,但因同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为便于表述,不再分列到本段(一)(三)部分。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是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微调。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2019年9月1日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78号文的《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同时,将《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


  此外,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即征即退100%


  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未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86号文还规定,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注意此项即征即退政策享受主体为国内铂金生产企业,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黄金期货交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具体分两个阶段,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里需关注三点:


  一是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二是所称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三是附征税费的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但黄金期货交易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规定,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限额即征即退


  限额即征即退政策是对特定经营主体按月(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即征即退,包括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现行的限额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促进残疾人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以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其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按其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促进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最早的起始执行期限可追溯至2007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实务中需关注两点:


  一是,该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对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区分退役士兵创业和就业两类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扣减发生在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区分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两类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即征即退政策最早的起始执行期限均可追溯至2017年1月1日,现行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外,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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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作者:秦燕
来源:中国税网

解读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先征后退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比例。


  (二)出版、印刷等宣传文化业务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家陆续于2006、2009、2011、2013、2018年出台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早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现行有效的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


  1.先征后退100%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有七类。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二是,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三是,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具体包括《中国老年报》(CN11-0031)、《中老年时报》(CN12-0024)等26类报纸,以及《中国老年》(CN11-1146/C)、《老人世界》(CN13-1123/C)等24类期刊。四是,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五是,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六是,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七是,《半月谈》(CN11-1271/D)、《法制日报》(CN11-0080)等19类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


  此外,对两类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一是,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二是,新疆新华印刷厂、新疆八艺印刷厂等62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先征后退50%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两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一是,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二是,代码为133的国际时政类报纸、代码为134的外宣类报纸等3类综合类报纸,以及代码为201的经济类报纸、代码为202的工业产业类报纸等10类行业专业类报纸。


  实务中,需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53号文的规定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二是,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和50%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三、特殊先征后退


  增值税各种退税政策中,有一种特殊情形是就销售额中消费税税款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的政策。为便于理解,有必要延伸了解一下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相关的消费税政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同时,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该项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享受主体是,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与对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享受主体相同。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且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其计算公式为: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2018年5月1日前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应提交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石脑油、燃料油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相关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退税的,企业应于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这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石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两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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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4
作者:秦燕
来源:中国税网

解读公益性捐赠支出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辨析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口径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提示:


  1.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会计口径上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2%;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基数为税收口径上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过30%。其中对于居民个人,按照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分别计算扣除限额;对于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支出超出限额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捐赠支出超超出限额的部分,无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规定。


  二、公益股权捐赠对象政策规定的差异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对于公益股权捐赠对象仅限于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但是个税对于公益股权捐赠对象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方式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分类处理: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非居民个人不存在汇算清缴,直接在捐赠支出当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中依次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扣除的,如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个体工商户选择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四、追补扣除时限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追补扣除期限为5年,个人所得税追补扣除期限为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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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8
作者:羽扇书生
来源:税海一粟

解读盘点2019年的二十七项发票新政策新举措

第一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新政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自然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公告解读中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代开或自开专票;自愿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二手房业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


  政策回顾


  三、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使用发票及税控设备的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九、十条


  第二部分  发票领用


  四、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第一条


  五、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第二条


  六、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缩短


  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八、办理了税务登记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条件。为更加便利地满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公告》修改了55号公告规定的代开条件,明确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并重新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及其解读


  第三部分  发票开具


  九、开具原税率发票,需要办理临时开票权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


  十、多地出台代开发票环节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19年多地出台代开发票环节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的字样,就是提醒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一、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第八条


  十二、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五条


  十三、限制离线开具发票


  (一)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四条


  (二)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五条


  十四、明确了稀土企业等原纳入汉字防伪项目管理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其他纳入增值税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两类企业开具的发票密码区将由二维码密文变更为字符密文。


  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根据《稀土产品目录》中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稀土专用发票的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的内容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取得稀土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建议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信息查验,稀土专用发票在查验平台显示信息中左上角有“XT”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第四部分  发票认证、抵扣


  十五、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原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十六、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


  政策回顾


  十七、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第四条


  十八、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第五部分  发票丢失新政


  十九、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与原三十一条相较,删除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


  政策回顾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了登报要求。


  二十、丢失专票,不再需要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仍未作废或修改,该文件中关于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规定不再执行,但是关于资料留存的规定依然有效。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已删除“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事项。


  二十一、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挂失损毁报告资料精简


  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目前仍未作废,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2019年10月31日上线的发票管理系统2.0版获取相关信息,所以不再要求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


  第六部分  优化、建设发票平台


  二十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


  10月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发票管理系统2.0版集成了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及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优化升级了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和发票查验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的网上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销项发票查询、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和发票下载等功能。


  二十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第三条


  二十四、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三条


  第七部分  发票防伪措施


  二十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进行调整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二十六、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和其他纳入增值税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密码区将由二维码密文变更为字符密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及其解读


  第八部分  其他


  二十七、两项发票相关业务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自2019年7月24日起,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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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3
作者:李春梅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解读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三个热议问题

据《201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内地全年捐赠款物1439.15亿元。个人捐赠共360.47亿元,占比约25.05%。2018年中国的GDP为13.6万亿美元,人民币为919281亿元。捐赠与GDP总额相比是0.04%。


  2018年美国捐款共计4277.1亿美元,其中有68%来自个人捐赠。2018年美国的GDP为20.5万亿美元。捐赠与GDP总额相比是2.09%。


  从上述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捐赠还处于起步阶段,想要追赶美国的水平,不仅仅是靠经济发展,更重要的需要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慈善事业发展。而这其中,与个人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据美国《财富》杂志报道,去年美国人对慈善机构的捐款数额减少了,一部分原因是美国总统特朗普2017年底签署的减税法案导致许多人无法再因捐款享受税收优惠。


  而总局2019年99号公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有关个人慈善事业捐款的一个较为全面的税收政策,也是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非常重要的税收政策规定,有必要深入学习。


  前两天我们做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七问七答。今天就大家热议的三个问题做进一步学习。


  第一个问题:计算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到底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条中,捐赠额没有特指哪种类型的捐赠额,常规的理解应该是既包括全额扣除的捐赠额,也包括限额扣除的捐赠额。


  【例】2019年6月路人甲中奖50万,捐赠了20万,其中可以全额扣除的捐款4万,限额扣除的捐款16万。路人甲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扣除限额=50×30%=15万元。16万限额捐赠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扣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4-15=31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31×20%=6.2万元。


  第二个问题:分类所得是整体计算扣除标准,还是分项计算扣除标准?


  9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看完这一条规定后,有朋友认为,一个人如果有两项及以上分类所得,是不是需要合在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其实不然,我们看一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分类所得在文件中是为了表述方便的一个统称,具体在计算的时候,分类所得还是需要一个一个来分别计算扣除限额的。


  【例】2019年6月路人甲除了中奖50万,捐赠了20万,其中可以全额扣除的捐款4万,限额扣除的捐款16万。另外还取得了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所得2万元,已扣个人所得税2000元,实际到账18000元。


  【解】偶然所得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元,扣除限额=50×30%=15万元。16万元限额捐赠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扣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4-15=31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31×20%=6.2万元。


  还有1万元捐赠额未扣除,路人甲可以选择在股息所得中继续扣除。


  股息所得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万元,扣除限额=2×30%=0.6万元。


  股息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6=1.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万×10%=1400元


  因为上市公司已经扣缴了2000元的个税,多扣了600元个税。所以按照99号公告规定,甲应该在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


  不过,联系上市公司提出追补扣除申请,估计比较麻烦,而且捐赠额还没扣完。所以甲有选择自由,可以不在股息中扣除,改在当月工资薪金发放时或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注意个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收入”与“收入额”的区分】


  【例】接上例,甲选择汇算时补扣1万元捐赠额,2019年全年的综合所得累计收入额是2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累计应扣除11万元。全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综合所得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6-11=15万元。


  扣除限额=15万×30%=4.5万元


  尚余的1万元限额捐赠可以全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5-1=1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万×10%-2520=11480元


  第三个问题:是否可以用捐赠日之前的所得扣除?


  我们看一下9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这些规定已经明确表示了,捐赠扣除只能用当月及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而不能用捐赠日之前的所得扣除。


  【例】上述例子我们稍微变更一下,甲2019年6月中奖50万,股息所得2万元。2019年7月捐赠了20万,可以全额扣除的捐款4万,限额扣除的捐款16万。7月有累计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稿酬所得3万元。


  【解】2019年7月,甲不能用6月份的中奖所得50万和股息所得2万来扣除捐赠。7月工资薪金可以扣,但计算基数比较小,不划算。稿酬所得预扣预缴时不能扣捐赠。所以甲最好等到2020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进行捐赠的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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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9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地实施已经有一年时间,小编总结了几个大家容易出错的地方,快一起来看看吧。


  易错点1


  对于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扣除比例总和超过100%。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父母双方应该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保商定的扣除比例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育有一女,正在读高中,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们可以选择由王先生或者刘女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王先生和刘女士各自每月扣除500元。选择好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2


  纳税人没有在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当年进行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如果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的,应该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李先生在2019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应在2019年进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若他2020年5月份才取得证书且证书上注明取得时间为2019年11月,则可在6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易错点3


  大病医疗支出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清楚扣除时间。


  【相关政策】: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结算时间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孙先生在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在2020年1月5日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应该在结算时间的次年,即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易错点4


  纳税人和其配偶想要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和其配偶应该进行沟通交流,商量出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事例:


  居民个人苏先生和妻子于2018年在泉州贷款买了一套住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2019年苏先生因工作调动在厦门租了一套房子,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苏先生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易错点5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不清楚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政策解读: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如果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赵先生在2019年6月贷款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证明上登记他儿子的名字,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赵先生。因为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所以赵先生和他儿子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易错点6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事例:


  居民个人朱先生和他弟弟二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两兄弟均摊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每人每月1000元,则两兄弟之间不需签订书面协议。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他大哥二哥三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三兄弟约定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由大哥每月分摊1000元,二哥和王先生各自每月分摊500元。则王先生三兄弟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自行留存备查,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7


  在多处取得工资的纳税人,其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选择多个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事例:


  居民个人赵女士2019年在两家公司取得工资,有两个扣缴义务人,对于她同一年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公司进行扣除,不能同时选择在两家公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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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解读政策请好好用——"网络货运"代开专票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几个月前,我正与一位做煤炭生意的朋友会面时,他的手机微信响了,他说是物流无车承运平台让他告知今天的开票信息(煤炭吨数、起止运地、运费等)。我有点惊讶,按照我对无车承运的理解,难道不是实际承运人帮人运了货,自己开不了专票,然后才找平台方代开专票吗?


  哐框!我这个读死书的人又被打脸了。我只知道政策规定物流平台可以代实际承运人开专票,我哪里知道是托运人想怎么开这个票就怎么开的呀!说好的平台方需要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交易、物流、资金信息呢?


  所以我收集了一下关于无车承运的统计数据,于是搜到交运部18年的一份评测通报:全国共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18年上半年试点企业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19.9%,普通货运车辆定位异常率17.1%(不普通的没数据),车辆资质异常率4.3%。以上数据,换成税务语言就是:货物流与资金流相符的仅19.9%!而且还不知道票流情况如何。可见这个无车承运政策,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存在巨大的税收监管漏洞。


  2019年的最后一天,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对比这一政策与前期无车承运的579号文件,操作层面更加清晰、监管更加注重实效:


  一、要求平台方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对物流信息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数据与交运部监控系统有效对接;要求会员单位必须税务登记。


  二、按照3%为会员(实际承运人)代开专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三、纳税情况:平台代会员缴纳增值税,收入归属会员,由会员申报缴纳所得税。


  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明文规范了平台的税务权限义务,期待更多的平台经济模式都能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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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作者:谢知量
来源:谢知量

解读为什么说“允许个人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一项重大优惠政策

2019年岁末,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文件发布后,很多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是税务总局送给纳税人的一份新年大礼。


  为什么这么说呢?


  2019年3月15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在回答网友关于“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提问时,表示: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个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选择按次纳税,起征点是每次500元。而允许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这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个人是个大大的利好。


  此外,好处还远不止这些。


  目前绝大部分税务机关,对于个人代开劳务发票,都要求付款方按照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后,对于这一块收入,是按照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税负率将会大大降低。


  此外,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个人很多时候需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一般都要求提供专用发票。因此,这一条款让这部分人感到很无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第一款:“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因此,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就符合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也就解决了个人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票的这部分金额是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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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作者:正和智酷
来源:正和税参

解读工会经费有优惠政策吗?如何缴纳?有哪些风险?

 一、工会经费有优惠政策吗?


  目前工会经费没有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只有部分地区出台了优惠政策。


  例1: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例2:江苏省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例3:湖南省(未予公开):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免征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如何缴?


  1、缴费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部分地区实行40%部分通过税务部门缴纳,60%部分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2、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票据管理:


  企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风险1: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风险2:工会经费收据不合格而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风险3:超比例拨缴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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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如何获知公益性社会团体具备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如何公布以及由哪些机构来公布的?这是纳税人所关心的,也有不少纳税人对此相当困惑。


  一、公布单位


  两个层次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


  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二、资格公布


  1、每年公布继续获得和新获得资格的名单。当年未公布的,即未取得资格。


  财税[2010]45号规定,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仅在公布所列明的年度内有效。如,通过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的名单,甲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在2017年度第一批、第二批名单内,乙纳税人在2017年通过其捐赠给慈善事业的,可按公益性捐赠相关规定作税前扣除;2018年,乙再次通过甲捐赠,但甲未在2018年度的名单内,乙不得按公益性捐赠规定作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公布的滞后性。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在2019年5月21日发文,公布的是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在2019年5月6日发文,公布2018年度第四批。


  纳税人并不能提前查询到全部的资格,即便一般是于汇缴前公布,但离实际捐赠时点已相差数月。


  4、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的“一票否决”。如果纳税人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或渠道,获知该公益性社会团体在该年度有行政处罚单次在1万元以上的,当年度就会被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


  财税[2018]110号规定,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三、捐赠票据


  1、票据种类。公益性群众团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政府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税[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2、开具金额。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使用范围。财综[2010]1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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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解读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一、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四、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八、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十、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十一、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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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捐赠中的常见财税政策梳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很多企业和个人向武汉等地医院捐赠财物,本文对捐赠有关的财税处理和涉税风险进行了梳理。


  一、捐赠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2.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1目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二)进口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根据《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4.依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除两个办法规定的受赠单位外,卫生部也作为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财税〔2003〕110号)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对于直接捐赠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对于受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六十一条、六十六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对于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一)项


  5.对于股权捐赠的,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


  6.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依据: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有:


  (1)根据《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4.非典相关政策


  (1)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3〕101号


  (2)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财税〔2003〕109号)


  (五)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六)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七)其他税费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购税。(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受灾地区)


  二、会计处理


  (一)捐赠方


  1.捐赠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案例1:某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3%。


  解析:《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6-36=99.6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应调减会计处理与申报口径差额=20万元;注:因为账面列支的捐赠支出是115.6万元,所以需要在申报表第30行调减20万元,这样捐赠的税收支出才是135.6万元,同时需要调增135.6-36=99.6万元。


  因此: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99.6-20)×25%=99.9万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99.6万元,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即可结转2020年,2021年,2022年扣除。


  假设本案例企业利润为2000万元,其他条件都不变: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应调减会计处理与申报口径差额=20万元;


  因此: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20-20)×25%=500万元。


  2.捐赠结转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扣除结转捐赠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接受捐赠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三、涉税风险提醒


  (一)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和《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当前捐赠人捐赠款项税前扣除仅有的有效凭证,是作为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捐赠人为个人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人为企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纳税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捐赠,方可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在我国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依照中国法律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专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还需满足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等条件。从程序上看,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三)未按规定的顺序、限额、领域、金额、时间进行扣除


  1.时间限额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但个人所得税捐赠支出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扣除比例限额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注意区分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扣除限额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


  3.捐赠方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领域。我国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捐赠,比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进步都属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领域。


  4.个人捐赠扣除顺序必须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5.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6.忘记申报扣除捐赠怎么办?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例: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将其中300万元捐赠给慈善机构,可以扣除500×30%=150,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150)×20%=350*20%=70万元;如果小张通过红十字会捐的,可以全额扣除,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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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严颖
来源:小颖言税

解读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这个春节,湖北新型肺炎疫情肆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大家纷纷捐钱捐物。与此同时,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也引起了财税人员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留言咨询,问对于企业的新型肺炎的捐赠行为,税收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税法适用总的一个原则就是,没有特殊规定,就只能适用一般的政策规定。根据以往的惯例,这次疫情应该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出台,但因网友们问得比较多,也比较着急,我就截止到今天,有关新型肺炎疫情捐赠可以适用税收政策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大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按图索骥,随后有新政策再更新补充。


  对于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我们分以下四种类型来考虑。


  类型一:捐赠现金


  【涉税分析】对于企业给捐赠现金的行为,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关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在年度利润12%的部分限额扣除,超额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但新型肺炎疫情特殊,估计国家会像当年非典时期一样,出台专门的文件财税〔2003〕106号,允许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在此可以期待一下后续相关政策。


  另外,捐赠扣除需要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类型二:捐赠货物


  【涉税分析】企业捐赠货物,在税收政策上要复杂一些,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按税法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之前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事件发生,都出台过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所以这次也这里也可以期待一下。(财税〔2017〕60号、财税〔2015〕27号、财税〔2013〕58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的新政)


  税前扣除票据问题:规定与第一种类型相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类型三:捐赠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涉税分析】上述中国平安的捐赠行为属于捐赠保险服务。在税务处理上,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没有规定例外情形,无偿捐赠服务在企业所得税种也应做视同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新政)


  印花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例外的优惠是,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类型四:进口物资捐赠


  【涉税分析】对于直接从海外采购物资捐赠,需要考虑两个纳税环节,一个是进口环节,一个是捐赠环节。


  捐赠环节:涉及的税种及规定与类型二相同,不再赘述。


  进口环节: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进口物资,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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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直接捐赠不能扣除,除非公益组织给你开票

 这几天,湖北和武汉红十字会的名声算是彻底毁了,许多组织和个人直接给医院捐赠,不再通过红十字会。很多公众号说莆田系买自己的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给自己的医院是沽名钓誉,有懂税的说是为了避税。本馆主对此事不作评论,只是想说说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本馆主一直不认为公益性捐赠是为了避税,捐赠是限额扣除,人家留着这钱干点什么不好,还能全额扣。


  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自然人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根据税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捐赠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既然汶川地震那样的大灾,也是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也不能税前扣除。至于为什么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组织,可参见第二条推送财政部答复政协委员的解释。


  近日,武汉红十字会发布第六号公告,其第四条规定:“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调整了捐赠程序,捐赠者可直接捐给受赠单位,事后到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大大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那么,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馆主认为,尽管是直接捐赠,但只要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红十字会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本馆主认为,总局会有政策规定此次疫情中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本馆主认为,既然做好事,就不要过多地考虑税收,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捐赠,避免做了好事又不能扣除,那也是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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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马泽方
来源:税屋

解读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相关政策

2020年新年伊始,中国迎来了自非典以来的最大健康危机。全国政府机构、企业、民众团结一致,尽各方最大的能力抗击疫情。自2020年1月25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其他相关部委连续出台一系列特别时期的特别政策,为卫生系统和广大国内外企业及民众提供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便利。


  以下对进口物资相关新政进行解析,希望对疫情非常时期的企业进口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2月1日发布,以下简称“财政部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年1月25日发布,以下简称“17号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2020年1月27日发布,以下简称“总署19号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2020年2月1日发布,以下简称“税委会6号通知”)


  主要文件内容及解析


  1、财政部6号公告


  财政部6号公告针对此次疫情,对2015年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公告”)进行了补充,主要内容包括:


  102号公告中规定的免税税种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不包含进口环节消费税),此次考虑到部分物资可能涉及消费税(例如部分车辆),财政部6号公告规定可同时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然而公告中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物资表述为免征关税,是否可以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待后续明确)。


  102号公告中列名的免税进口医疗物资范围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财政部6号公告列明此次免税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102号公告中规定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政部6号公告规定的免税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物资,以及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物资。


  102号公告中规定受赠人为(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及(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财政部6号公告增加了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将由省级民政部门以单位名单形式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6号公告发布于2020年2月1日,有效日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内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公告明确规定,对企业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


  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主要目标是在特殊时期推出紧急便利措施,保障市场供给。我们将相关规定与《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2006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17号公告”)以及《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药化管〔2016〕66号,以下简称“66号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最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注册及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根据2006年17号公告规定,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并实施检验备案登记管理,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还应验核进口许可证件。66号规定中,捐赠的药品要求为我国已批准进口注册的品种。


  此次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中,我们关注到下列措施,可便于企业、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快速清关: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对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3、税委会6号通知


  税委会6号通知主要明确了对按照财政部6号公告可予以免税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因此,企业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免税物资(例如医用消毒剂、N95口罩、医用防护服和防护眼镜等物资),在财政部6号公告实施期内(即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毕马威观察


  各文件的快速出台反映了我国政府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据了解,更多便利化政策正在拟定中,将利于未来企业进口医疗用及劳保用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医疗所需。


  以下就一些企业和民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简单剖析:


  境内企业是否可以作为捐赠人: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境内企业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捐赠的物资,符合公告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此次公告中特别提及了存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加工贸易下生产的保税医疗物资也可以用于捐赠,并享受免税政策。


  海内外个人是否可以作为捐赠人: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海内外个人也可以购买后进口捐赠物资,符合公告规定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是否可以指定受捐赠医疗机构:102号公告中规定受赠人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并不包括医疗机构,但仍可以通过各部门及组织报备使用清单进行使用人指定捐赠。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新增了可作为受赠人的单位名单政策,各省民政部门将负责出具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直属海关及税务部门,相信该单位名单将包含各省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主要医疗机构。


  已缴纳进口税款的捐赠物资如何申请免税:根据财政部6号公告,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经征收的税款(包括对美国加征的关税)可以申请退还,需注意申报进口时间应当是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申请退税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是否可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疫情防控物资入境: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在此次疫情特殊时期,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但对于明显超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货物,属于旅客带货情形,仍需要履行相关通关手续,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是否可以自海外使用邮寄快递方式直接寄送疫情防控物资给个人(例如指定医护人员):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需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此次海关总署提出特事特办原则,提出对于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有限办理报关手续,并建议各地海关对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但使用邮递方式向医护人员寄送物资的热心人士需知晓目前尚无明确方案支持,可能造成物品延迟送达,因此建议在不超过上述个人限值的前提下寄送援助物资。


  毕马威建议捐赠人事先与受赠机构确认捐赠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与进口代理人确认捐赠物资(特别是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所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对应进口证件要求以及其他准入性规定,确保捐赠物资能够顺利通关并及时投入使用。


  毕马威希望上述解析对企业和社会广大民众有一定帮助,我们愿与企业和广大民众携手,共渡抗疫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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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毕马威中国
来源:毕马威中国

解读房企购入在建工程可选简易计税的政策利好及收并购建议

 一、背景


  新近,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公告),别看标题没吸引力,可其中第二条极具爆炸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的投资朋友大过年的就急匆匆把文件转给我,觉得是个极大利好,究竟利好几何,下面给大家分析下。


  二、政策解读


  首先,要适用该文件规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判断标准是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果只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没有办理开发资质行不行?笔者曾经在办理一家只有经营范围没有开发资质的公司的不动产投资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是以开发资质认定的,可能各地有所区别,另外文件未明确是购买时点即为房地产企业还是在销售纳税选择计税方式时,保守起见最好一开始就办理好。


  2、一般纳税人:文件中未明确是购买日还是销售日是一般纳税人,存在征管争议,因为使用新设公司获取项目时,为了满足小微企业印花税等减半优惠,有些公司会延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就会存在购买日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笔者建议保守起见,确保购买日即为一般纳税人。


  3、未完工房地产老项目:结合文件看,完工标准应为达到销售条件(含预售),因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与一般计税方式在预缴税率上是不同的,需在该时间选择计税方式,因此笔者理解该未完工为未达到销售状态。另根据相关法律,土地使用权未达到开发规模的25%不允许转让(开发规模一般参考发改委立项批文约定的开发规模),因此在建工程的状态是处于开发规模的25%--达到预售前。


  4、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如收购在建工程继续开发,需重新报建,将建设单位调整为购买方;


  5、“可”选择5%简易计税:正常为企业选择计税方法的权利,但之前税务总局的2016年70号公告也规定增值税预缴方式可选择,但在地方执行口径上(广东)却强制解读为只能选“可”规定方式,让企业措手不及。


  三、应用场景


  (一)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临界点


  假设项目含税收入是X,含税土地及建安成本Y,不考虑三费(进项发票少),我们可简单测算出:


  1、一般计税增值税=(X-Y)/1.09*9%


  2、简易计税增值税=X/1.05*5%


  3、临界点:(X-Y)/1.09*9%=X/1.05*5%,经计算得出Y=0.4237,产品含税毛利率=(X-Y)/X=57.63%


  初步测算,在收购项目含税毛利率高于57.63%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会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转让方计税方式


  该政策针对购买方后续销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不包含转让方,其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基于是否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土地或不动产则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其他需采用一般计税方式。


  四、收并购建议


  1、政策适用性:在实操中,因项目收购除涉及收购后再销售的增值税外,最核心的关注点是资产收购环节的税负,对高增值项目,一般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规避/延后收购环节涉及的高额土地增值税等税金,以时间换空间(虽多为时间性差异,但对高周转房企,2-3年时间已经可转出一个项目)。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上述政策更多适用于类似司法拍卖或企业业务极其复杂需进行资产剥离的收购,有特定适用范围。


  2、合理测算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收并购税负测算中,需以账面会计成本测算项目,该政策只针对高毛利项目才有用,且是以项目为单位,不能同一项目下高增值项目用简易计税,低增值项目用一般计税;


  3、收购资产一定要获得专用发票:为避免后续开发过程中因市场等因素大幅变动导致早期测算毛利失真,企业须由简易计税调整为一般计税,在收购过程中一定要取得资产购买的专用发票,在实际销售时再选择具体计税方式,确定选择简易计税时再进行进项转出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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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作者:风雨无声
来源:税阅无声

解读抗击疫情,组织员工公益捐赠,财务人员需提醒注意哪些细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支持单位员工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精神,许多企业会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完善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流程。本文结合税收规定,就企业从两个方面支持员工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作如下分析。


  加强政策宣传,力促员工捐赠能享受优惠政策


  一方有难,八方支持。员工捐赠,企业除了张榜公布弘扬激励外,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涉税政策宣传,让员工了解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知道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为简化分析,假定本文所称企业员工均属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


  (一)受赠对象应符合规定


  员工进行公益性捐赠,应符合税法如下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二)捐赠渠道应符合规定


  除税法规定允许直接捐赠的情况外,个人捐赠渠道符合如下规定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指的是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


  (三)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


  个人捐赠应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凭据。


  1、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接受个人捐赠所开具捐赠票据。


  2、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单位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企业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企业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为便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员工明细单应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捐赠金额等信息。


  发挥企业优势,指导员工捐赠用好政策


  税法对不同受赠对象实施优惠的程度不同,企业财务部门相对员工而言,对税收政策比较了解,应加强对收到个人捐赠扣除事项的审核和判断,帮助员工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醒员工选择个税扣除途径


  1、委托单位办理。许多企业的员工工资由人事部门计算,财务部门负责付款发放。但对个人捐赠扣除事项,财务部门应提前参与。对企业统一组织的捐赠,由牵头组织的部门将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交人事部门在发放工资预扣预缴时扣除。对员工自己进行的捐赠。员工应将捐赠票据复印件交给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交人事部门在工资发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提醒员工,捐赠票据应按税法规定自行保存5年备查。


  2、个人自行办理。有些员工因存在经营所得或其他情况,而自行办理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对这部分员工,如参与了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应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告,避免出现重复扣除情况。


  (二)指导员工选择扣除顺序


  对存在享受不同政策扣除的员工,以及除了工资、薪金外还有其他所得的员工,如其对公益性捐赠扣除需要帮助,企业财务部门应尽力指导帮助。


  1、选择全额扣除与部分扣除的扣除顺序。税法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选择在不同类所得中扣除顺序。企业财务部门可指导员工,根据其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总之,企业积极鼓励和帮助员工支持公益事业,有利于宣传正能量,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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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作者:谌祖江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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