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相关政策
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毕马威中国
来源:毕马威中国
收藏
2012

2020年新年伊始,中国迎来了自非典以来的最大健康危机。全国政府机构、企业、民众团结一致,尽各方最大的能力抗击疫情。自2020年1月25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其他相关部委连续出台一系列特别时期的特别政策,为卫生系统和广大国内外企业及民众提供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便利。


  以下对进口物资相关新政进行解析,希望对疫情非常时期的企业进口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2月1日发布,以下简称“财政部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年1月25日发布,以下简称“17号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2020年1月27日发布,以下简称“总署19号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2020年2月1日发布,以下简称“税委会6号通知”)


  主要文件内容及解析


  1、财政部6号公告


  财政部6号公告针对此次疫情,对2015年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公告”)进行了补充,主要内容包括:


  102号公告中规定的免税税种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不包含进口环节消费税),此次考虑到部分物资可能涉及消费税(例如部分车辆),财政部6号公告规定可同时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然而公告中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物资表述为免征关税,是否可以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待后续明确)。


  102号公告中列名的免税进口医疗物资范围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财政部6号公告列明此次免税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102号公告中规定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政部6号公告规定的免税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物资,以及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物资。


  102号公告中规定受赠人为(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及(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财政部6号公告增加了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将由省级民政部门以单位名单形式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6号公告发布于2020年2月1日,有效日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内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公告明确规定,对企业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


  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主要目标是在特殊时期推出紧急便利措施,保障市场供给。我们将相关规定与《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2006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17号公告”)以及《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药化管〔2016〕66号,以下简称“66号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最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注册及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根据2006年17号公告规定,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并实施检验备案登记管理,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还应验核进口许可证件。66号规定中,捐赠的药品要求为我国已批准进口注册的品种。


  此次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中,我们关注到下列措施,可便于企业、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快速清关: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对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3、税委会6号通知


  税委会6号通知主要明确了对按照财政部6号公告可予以免税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因此,企业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免税物资(例如医用消毒剂、N95口罩、医用防护服和防护眼镜等物资),在财政部6号公告实施期内(即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毕马威观察


  各文件的快速出台反映了我国政府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据了解,更多便利化政策正在拟定中,将利于未来企业进口医疗用及劳保用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医疗所需。


  以下就一些企业和民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简单剖析:


  境内企业是否可以作为捐赠人: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境内企业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捐赠的物资,符合公告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此次公告中特别提及了存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加工贸易下生产的保税医疗物资也可以用于捐赠,并享受免税政策。


  海内外个人是否可以作为捐赠人: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海内外个人也可以购买后进口捐赠物资,符合公告规定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是否可以指定受捐赠医疗机构:102号公告中规定受赠人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并不包括医疗机构,但仍可以通过各部门及组织报备使用清单进行使用人指定捐赠。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新增了可作为受赠人的单位名单政策,各省民政部门将负责出具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直属海关及税务部门,相信该单位名单将包含各省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主要医疗机构。


  已缴纳进口税款的捐赠物资如何申请免税:根据财政部6号公告,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经征收的税款(包括对美国加征的关税)可以申请退还,需注意申报进口时间应当是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申请退税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是否可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疫情防控物资入境: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在此次疫情特殊时期,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但对于明显超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货物,属于旅客带货情形,仍需要履行相关通关手续,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是否可以自海外使用邮寄快递方式直接寄送疫情防控物资给个人(例如指定医护人员):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需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此次海关总署提出特事特办原则,提出对于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有限办理报关手续,并建议各地海关对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但使用邮递方式向医护人员寄送物资的热心人士需知晓目前尚无明确方案支持,可能造成物品延迟送达,因此建议在不超过上述个人限值的前提下寄送援助物资。


  毕马威建议捐赠人事先与受赠机构确认捐赠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与进口代理人确认捐赠物资(特别是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所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对应进口证件要求以及其他准入性规定,确保捐赠物资能够顺利通关并及时投入使用。


  毕马威希望上述解析对企业和社会广大民众有一定帮助,我们愿与企业和广大民众携手,共渡抗疫难关。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评析:一般纳税人的“当期”与“追溯”风险

  今年第2号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当期”与“追溯”简直堪称一个乾坤倒转。

  简单来讲:

  第一、某月连续12个月超500万,则从该月开始升一般纳税人;

  第二、若补计前期应税销售额,导致某期超500万,则从该期一般计税,需要逐期调整更正申报。

  半夜了还有人追问我:蓝老师,这种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一般计税,以及达标当期一般计税,合理吗?“这样是不是太残忍了?”

  先不说合不合理,但这是合法的。

  《增值税法》直接给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所以一旦某期超过500万,则该期就不能算小规模纳税人了。所以,超标当期就立即丧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合法的。

  并且,以前年度补计增值税销售额,显然也是增加了销售额,追溯调整有法可依。

  之所以有人觉得这个规定太颠覆性,甚至用上了“残忍”二字,我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没想到税务总局这次会如此严格依法征管;

  第二、现实中的会计只会以票控税,基本做不到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额。

  只不过,问这话的是一个中介,我说你又不是纳税人,不是税务环境越严苛,你的生意越好做吗?扯什么“残忍”二字呢。

  我是个法制癖,对我来讲,我希望100%的政策规定都必须严格依法。

  当然,合法归合法,但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

  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不是一个优惠的问题,而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虽然征收率低,但进项不能抵扣。所以,从理论上抽象的讲,不能认为哪种方式有利于纳税人,哪种方式有利于税务局。

  只不过,这种“当期”与“追溯”之下,会导致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大幅度增加。

  未来,某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去年7月被追溯成一般纳税人,将导致去年7月起的所有销售额一般计税,以前按3%申报的增值税必须追溯调整为13%,将导致什么?将导致他的客户笑得合不拢嘴,相当于天上掉下块净利润啊!

  客户说: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红冲掉再开13%。

  这边说:如果不涨点价给我回点血,交了税也不给你开13%的票。

  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就制造出来了。

  既然如此,这算不算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情势变更?当初合同约定的价格要不要调整?以后签合同定价格时要不要多留些算计的心眼?律师们打官司的生意也会兴隆一些。

  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基本恒等式。税务局从销售方确认的额外销项税额,会转化为客户的进项税额,除了导致不同税务局间多收点钱和少收点钱之外,剩下的影响就是导致已履行的价格因税收原因异常波动。

  当然,以上是基于税理的抽象分析。实务中,大量小规模纳税人面对的是自然人,自然人无抵扣进项的权力,所以,追溯后13%的销项不会被抵扣,这样的政策确实会多收钱。

  但税制显然不能以多收钱为目的,建立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才是《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目的。现在看来,《增值税法》第九条与第一条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啊。

  附:

  《增值税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增值税新政下小规模纳税人最严重税务风险!

  在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面临的最严重税务风险是:在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后未能及时、主动办理登记,这将直接触发纳税身份被强制转换、生效日期被追溯以及相关税务处罚。

  一、风险要点分析

  1、身份被强制转换与追溯调整

  具体表现: 超标准后未在次月申报期内主动登记。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强制将其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后果: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将追溯至销售额超过标准当月的第一天。需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如13%、9%)对追溯期的销售收入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差额。

  2、因查补、更正销售导致“被动超标”

  具体表现: 因税务稽查、自查补报或申报更正,调整了以前月份的销售额,导致重新计算后年销售额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就已超过500万。

  后果:必须在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生效日期同样追溯至最初超过标准月份的1日,并对整个追溯期进行复杂的更正申报和税款清算。

  3、违规“拆分”避税引发严厉处罚

  具体表现: 为避免超过500万标准,将业务人为分拆到多个关联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后果:若被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如平台交易、资金流水)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主体,将合并计算销售额,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

  4、税负与合规成本可能大幅增加

  具体表现: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若企业进项抵扣不足(如以人工、轻资产运营的服务业),实际税负可能上升。同时,会计核算、发票管理要求显著提高。

  后果:直接侵蚀利润。合规成本(如聘请专业会计、升级财务系统)增加。

  二、应对与规避风险方法

  要规避上述风险,你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平时做好自查,确保全部销售收入均已按时、足额申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未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漏申报、收入延迟确认(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等问题。

  2、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实时或按月或按季监控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可设置450万元左右的预警线,评估转为一般纳税人对税负、定价策略、业务模式、利润、现金流等影响,提前规划,比如超过预警线开始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标时作为普通发票用,超标登记后可抵扣进项税额)。

  3、审慎评估“超标”影响:预计销售额将超标时,需综合评估: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开具)、自身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的比例,以及财务核算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4、切勿进行违规“税收筹划”:单纯为避税而分拆业务风险极高。任何组织架构调整都应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独立的业务实质。

  5、主动沟通与及时申报:一旦销售额超标或预计将超标,应立即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按规定时限(超标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避免被强制认定和处罚。

  总而言之,新制度的核心在于强化了纳税人的主动申报责任和税务监管的追溯能力。最关键的行动就是密切监控销售额、主动合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