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收入偷税的商家,税务机关如何处理处罚?
发文时间:2025-11-20
作者:理税
来源: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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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2025年10月27日第一轮通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说明报送数据与平台报送数据差异原因之后,近期已经有多家企业收到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部分通知书已经明确提到“税收风险核查”“风险疑点”等,要求企业限期提交账簿资料、银行流水、平台交易记录等数据。本篇基于上述背景,在深入检索分析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的电商偷税案例处理处罚文书基础上,探讨电商被认定偷税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处理处罚思路,以期为平台内经营者判别风险、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电商违法案例中:隐匿收入偷税多发

  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的电商企业的税务处理处罚文书中,隐匿收入偷税案例显著增多。经营主体涵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行业涵盖服饰、食品、电子产品、百货等;基本手段:隐匿收入、未足额申报来自天猫、京东、抖音、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通过对比平台查询到的交易订单及结算数据、银行流水、公司纳税申报三项数据,能够初步判定商家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基本情况,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询问、店铺交易记录比对等确认隐匿销售收入具体数额,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少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偷税处罚。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电商偷税处理结果共性探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电商偷税案例中,根据不同主体涉及到的应补缴税款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查补时是小规模的,即使收入超500万,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政策计算应补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经营主体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由税务机关在查补时计算应补缴增值税金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那么如果电商企业经营中收支均不入账,年度应补税收入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当如何界定增值税应补税数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即使查补税款时发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主体年度应税销售额已经远超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应按照查补税款时经营主体的登记,即仍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各期应补缴税款,同时正常享受关于减按1%、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

  我们以青岛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为例,稽查局经检查认定某服装店在2022年月至2024年6月抖音店铺收入5679万余元,仅申报收入32.8万余元,最终认定应补缴增值税数额为56万余元,可反推稽查局最终认定应补缴增值税数额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方式进行计算。

  (二)自然人店铺:跟销售额无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上述规定限定了自然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规模达到多少,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故自然人偷税案件中,增值税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计算缴纳,同时适用相应优惠政策。

  (三)自然人少缴纳增值税是否定偷税、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由于增值税征管体系中,主要针对已做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展开,自然人在未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无法完成增值税缴纳,除非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及时将税款缴纳入库。因此,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予以处罚,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个人增值税部分不认定偷税、也不进行处罚,甚至不加收滞纳金。

  (四)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税:适用三十五条核定征收

  与网红等高收入人群严格限制经营所得定性、几乎禁止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不同,货物销售涉及到的经营性所得: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税,在已经公示的案例中,税务机关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查补企业所得税。

  此前税务机关公示案例中,某贸易公司因在检查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经营四家网店共隐匿销售收入3.22亿,且账证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最终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对批发零售业规定的核定利润率范围为4%-15%,本案中对该贸易公司适用核定利润率下限4%计算应税所得率,最终税滞罚共计924万元。

  (五)分红个税:根据实控账户流水进项“挑选”确认

  需要提请店家们关注的是,并不能因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小规模的增值税征收率适用就认为偷税成本更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根据隐匿收入的具体事实,结合个人账户私下收款情况,开始关注到对股东追缴个税。

  常见的稽查方式,调取实控人、股东名下账户,根据银行流水结合企业交易情况,要求企业自查梳理个人账户名下流水,哪些属于公司收益直接进入到了股东账户,同时要求股东按照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东的大额资金流入还需要说明合法来源,避免通过交税方式将违法资金“洗白”。

  三、电商开票链条不畅,两头无法入账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商家终端是消费者,消费者无需索取发票,如果销售端做大量的不开票收入也会引发数据异常,此外从销售端来讲,如果如实记录销售则销售收入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后需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则税负上升;另一方面,中小商家的供应商来源五花八门,不愿或不具备开具13%税率专票的能力,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含税价”价格优势,导致如果要取得合规发票则需要“增加税点”,导致电商进货成本直接上升。

  基于上述情况,部分中小商家想合规但有心有余力不足,有时不得不“被动偷税”,即选择购销均不入账。

  四、电商报送新规:以票控税威力再显,隐匿收入摆烂或不再现实

  在涉税新规报送规定出台之前,税务机关更多依赖大数据核查推送风险案源的方式,或要求企业自查或由稽查局直接立案稽查,是对电商企业的事后监管。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出台之后,这种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的数据比对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之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之间完成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首次报送。我们也能够关注到,在10月27日,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出首批通知,通知商家申报的销售收入小于平台报送的收入,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也有商家是以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要求商家提供证据资料以排查涉税风险,要求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平台导出的原始销售订单和结算明细、银行流水及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账,货物/服务成本费用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凭证和发票等资料。

  随着税务机关逐步摸索积累新规报送后的数据比对及检查经验,对报送数据差异大的风险预警会更加及时和精准,后续监管措施也会更加有效,电商企业很难再通过粗暴的隐匿收入不申报这种方式持续经营。

  五、合规考验:偷税尚能补救,虚开发票是红线

  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及,税务机关查处偷税案件中,常用方式或必采用的方式是调取银行流水,如果商家仅仅是隐匿收入,那么流水中进货出账、收款入账容易说明,税企双方回归网店真实销售数据本身,探讨协商应补税数额,最终如果定性偷税,则至多是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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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电商新规报送从10月1日-31日开始,数据收集暂限定于2025年7月至9月数据。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仍处于收集数据、摸排分析阶段,杭州市税务局走在前列还向电商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就新规发布之后,平台内就经营者经营现状及存在的困难进行意见收集。之后一段时间,针对电商企业存在的发票难题、投流费定性难题等,如何在不突破现行税法规定下,给予电商企业持续经营空间,成为摆在征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但电商企业应当关注的是:通过数据报送倒逼行业合规,最终将自然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均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实现自然人税收征管与企业税收征管的协同,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建立是大势所趋,经营决策、战略调整均应基于这一基本判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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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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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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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