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9]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发出后,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并已放置在广域网上。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财税字[1999]23号)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另外,有关地区反映,已下发的退税率文库中对废丝、锚链这两个商品的退税率确定不够准确。针对这些情况,我局对已下发的1999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放置在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请你们及时领取并依照此文库办理出口退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署税[1999]50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法规财税字[1999]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法规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法规国税函发[1998]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进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进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法规国税发[1998]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规国税发[1998]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法规署税[1997]4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从港澳地区进口印刷品计征关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9号)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发[1985]141号文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关税的规定。据此,自7月1日起,对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一律恢复按法定税率计征关税。《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应予征税的通知》([1985]署税字第119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署税字第144号)中有关内容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法规署税[1997]46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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