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失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94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蒸汽、电力和其他相关的附属品,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蒸汽、电力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4号)收悉,批复如下:
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热电联产并销售本公司自产的电力、蒸汽、灰渣,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实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120号 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6年在江苏徐州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灰渣销售,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93号)收悉,批复如下:
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昆山(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供应蒸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从事发电、蒸汽项目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91号)收悉,批复如下:
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是1993年在苏州昆山开发区(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主要生产、研究、开发、测试汽车子午线轮胎、汽车斜交轮胎等其他橡胶制品。该公司于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子午线轮胎”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版)中“新材料”中“子午线轮胎”技术领域。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9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9号)收悉,批复如下:
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连云港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安装与维护,燃气输配(不含燃气销售),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及维护,管道燃气输配,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66号 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1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和燃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修,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333号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03号)收悉,批复如下: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从事液晶平板显示器件及相关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和技术服务等。其主导产品薄膜电晶体管液晶显示屏,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电子信息”中“室外液晶平面显示器”(序号:01060014)范围。2007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8]6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68号)收悉,批复如下:
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6年7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工程、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与安装等,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5]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41号)收悉,批复如下: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精密注塑模具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复杂精密压铸模具"(序号:04011019)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l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134号 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17号)收悉,批复如下:
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江苏省南京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392亿美元,其中外方投资696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发动机及其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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