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发[1995]29号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6)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法规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抄报: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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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10-06
文号:国发[1995]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4]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6]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所属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经营供应使领馆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二、使领馆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格式见附件)到上述两个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由外交部印制,按外交对等的原则,登记分发给各有关使领馆。

三、使领馆凭购买的油票加油时,须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车号,并加盖“____(使)馆加油专用章”的油票。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____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由使领馆刻制,并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须将销售给使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油票和“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汇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按油票数量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纫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五、对使领馆1994年从上述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购买的汽(柴)油,经外交部按对等的原则确认后,可凭购油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办理退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报来的发票与加油站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六、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问题,请各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略)

抄送:外交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广州、沈阳、成都、青岛市、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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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12-16
文号:财税字[1994]10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199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二)饲料。

  (三)农膜。

  (四)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五)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六)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七)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当月全部  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

       =     ×————————————————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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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3-29
文号:财税[199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4]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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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4-27
文号:财税字[1994]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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