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82号)收悉,批复如下:
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广东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销售线路板所用之不同规格的电解铜箔,其主导产品电解铜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特种铜合金材料”(序号:06010304)范围。2005年1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的规定,同意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规国税函[2006]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7号)收悉,批复如下:
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于1997年12月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签订了《连云港核电站核燃料组件供应合同》(合同号:97CMAE/FF50073SU),转让核燃料制造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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