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3-03
文号:国税函[2006]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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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总局于200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对重点税源企业要求建立监控、预警、报告和通报机制。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人负责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制度

  (一)确定重点税源。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各地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应缴所得税收入总额应占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总收入额的50%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1)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

  (2)年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含);

  (3)列入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的企业;

  (4)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

  (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应作为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

  (二)建立规范档案。对纳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的企业,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税企间的沟通机制,按行业、分户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要按月、季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月度、季度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存入该企业档案;要按年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档案。

  (三)指定专人负责。各地应建立高效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和全方位地了解重点税源变动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化趋势,并适时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预测。省级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地对列入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涉外企业应纳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上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省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应于2006年4月底前通过软盘或光盘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机制

  针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各地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将涉外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和收入分析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月度分析。各地应按月对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月度收入情况进行简要分析。重点是结合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情况,对本地区月度收入出现异常(同比增幅±20%)的情况进行简要的增减因素分析。各地应在次月8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度收入异常变动的情况和造成变动的原因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无异常情况可不报。

  (二)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各地应按季度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利润总额等相关经济指标、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情况和累计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填写《重点税源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以便评价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状况,及时发现入库不平衡等问题,对本年度收入进行预测。各地应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就上季度预缴所得税情况填写《重点税源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以及书面分析报告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年度分析。年度分析分两个阶段进行:

  1.各地在第四季度终了后,要结合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对上季度预缴情况和全年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凡是影响当年本地区收入增减的主要因素都要进行比较详细、系统的分析。上述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2.各地要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经营、税收情况和本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年度分析)》,分析应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全年度经营和纳税情况、相关经济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全口径)、对全年收入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析、税负分析、对次年度收入的预测等。在年度分析时,对于全国范围的分行业、分地区、分企业规模等税收和主要经济指标(如:销售利润率),各地可参考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上下发的《2000-2003年涉外企业基础数据》和《2004年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上述年度分析报告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应于次年8月25日前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数据采集和分析报告上报要求

  各地在确定涉外重点税源企业和填报分析表时,要充分利用计统部门的“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尽量从该系统中采集数据。对于上述系统中没有的涉外重点税源企业,要单独建立档案。

  各地可通过传真(010-63417977)或总局FTP(网)(路径:总局/CENTRE/国际司/征管处)上报月度、季度分析材料。年度报告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为便于统计分析,上报的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四、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总局将对各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情况、所得税收入情况、上报的收入分析报告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通报,重点考核上述工作的质量和时效性,对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和收入分析工作开展质量较低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的措施和办法,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有效地加强对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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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