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4-05
文号:国税函[2004]4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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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几年来,各地通过采取强化税收管理的措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2003年度全国共组织涉外企业所得税705.4亿元,比2002年度增收89.37亿元,增长14.5%。但也应看到,2003年度比上年同期的增幅(20.5%)下降了6个百分点,低于总局下达的增收20%的计划。尽管收入增幅减缓有其客观原因,但与少数地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有税不收”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涉外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份额不大,但其政策性强,尤其涉及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因此,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涉及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各地对此务必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研究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精神,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

  少数地区之所以产生涉外企业所得税“有税不收”现象,虽然与当地整个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较好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对重点税源情况不明、税收管理措施不力。为此,从2004年度开始,对重点税源建立以下机制:

  (一)监控机制。对构成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均应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监控;对于属于减免税优惠期的大中型涉外企业也应当纳入监控对象。对于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应分户建立台账,及时了解掌握其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

  (二)预警机制。对重点税源户,各地应充分利用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建立审核评税指标体系,预测、分析其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对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应及时分析成因,实行跟踪管理。

  (三)报告机制。对重点税源户季度缴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如出现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加或异常减少情况,以及由于各类原因引起月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减的情况,各地除及时分析原因外,还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书面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细的文字说明。

  (四)通报机制。总局将定期对各地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组织情况,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重点税源户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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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