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努力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积极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采取政府保障与市场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市场手段提高保障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住房保障与市场资源配置衔接,着力提高保障实效。


  坚持基本保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确定保障目标、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和保障时序,主要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坚持民生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保障资源配置,分类施策合理确定保障方式,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动态调整保障标准,多措并举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


  坚持公平公开。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实行严格准入、程序公正、过程透明、信息公开,实施保障对象全过程管理,保障房源全周期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


  (一)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10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可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二)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1.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3.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三)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1.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3.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1.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各区(市)县根据供需情况,可采取政府牵头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申请人符合以上多种保障准入渠道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保障。


  三、多渠道全面保障住有所居


  (一)公租房。主要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实物保障需求量较大的区(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政府购买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各区(市)县可根据需求实际,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适时积极探索面向中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通过商品住房配建或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采取先租后售、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方式面向高端人才租售或面向重点企业定向提供。采取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方式的,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三)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市属和属地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采取招拍挂出让供地方式在商品住房中配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只租不售,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四)棚改安置房。各区(市)县可采取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改安置房源。自建安置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按宗地市场评估价确定;配建安置房可在综合考虑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拍卖起始价。


  (五)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保障对象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到市场租房解决居住困难,补贴金额结合补贴面积、计发标准、发放比例综合确定。符合条件的成都市户籍居民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四、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


  (一)加强各类要素保障。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各区(市)县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清理国有存量住房、新建、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将中心城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在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中适度新建、合理配建租赁住房,支持在TOD项目中根据产业布局等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增加开发商自持租赁房源比例;支持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增加租赁市场房源供应。多渠道满足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租赁房源需求。


  (三)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保障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轮候保障到复核退出全过程管理;实现保障房源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后期运营全周期监管。加强系统并联审核,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


  五、实施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促进精准保障


  (一)优化受理审核机制。深入推进便民服务,实行住房保障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掌上查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资格认定、补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通过并联审核,做好低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加强对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建立抽查机制,定期对抽样对象进行复查。


  (二)强化退出管理机制。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应享受标准签订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公租房或租赁补贴资格。承租人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腾退公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尽快腾退公租房。已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计发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需求实际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计发标准并对外公布。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准入标准并对外公布。


  (四)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服务窗口、新媒体平台、保障房现场等渠道,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程序透明、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住房保障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体系,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住房保障各环节失信主体实施诚信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加强保障房源全程管控实现规范运营


  (一)加强规划建设。根据住房保障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统筹抓好工程质量,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多渠道增加实物保障房源供应。


  (二)统筹配租管理。实行困难优先、年度优先、优抚优先,严格落实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加快公租房腾退流转,腾退房源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群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保障力度,有效解决其居住困难。


  (三)强化运营服务。积极推进公租房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大力推行“互联网+公租房后期管理”,抓好公租房小区共建共享共治,全面提高居住品质,不断提升保障对象归属感、获得感。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稳步推进。市住建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经信、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充分调动资源和力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统筹使用并足额保障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负责新增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实施专项目标管理,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分类施策精准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实现住有所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借鉴深圳、上海等城市先进经验,经充分调研论证,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背景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住房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住房困难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在继续做好城镇户籍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保障力度,分类施策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分类施策精准保障。针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住房保障力度,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


  (二)关于租售补并举保障方式。对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棚改居民等不同保障群体,采取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多渠道保障各类群体住有所居。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继续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租赁补贴,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提标扩面,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三)关于动态管理提高保障效能。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各类要素保障,优化受理审核程序,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保障对象全过程动态管理,保障房源全周期规范运营,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戴海龙


  联系电话:028—618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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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19]9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2.安岳县教育基金会


  3.巴中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5.成都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成都贺麟教育基金会


  7.成都鸿鹄教育基金会


  8.成都嘉祥教育发展基金会


  9.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


  11.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3.成都市教育基金会


  14.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5.成都市龙泉驿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6.成都市邛崃社区发展基金会


  17.成都市石室教育基金会


  18.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基金会


  19.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基金会


  20.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21.成都市育汉教育基金会


  22.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2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26.崇州市绍生助学基金会


  27.达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8.达州市教育基金会


  29.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0.德阳市教育基金会


  31.都江堰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2.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


  33.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


  34.甘孜藏族自治州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5.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6.广元市教育基金会


  37.洪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8.剑阁县教育基金会


  39.乐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0.乐山市教育基金会


  41.乐至县教育基金会


  42.凉山州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3.凉山州教育基金会


  44.泸县玉蟾教育基金会


  45.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6.泸州市教育助学基金会


  47.眉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8.绵阳市涪城区益生教育基金会


  49.绵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0.绵阳市教育基金会


  51.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52.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


  53.南充市教育基金会


  54.内江市市中区教育基金会


  55.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6.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57.什邡市教育基金会


  58.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


  59.四川德瑞教育发展基金会


  60.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四川共缘教育基金会


  62.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63.四川孔子教育基金会


  64.四川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5.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


  66.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四川谦易慈善基金会


  68.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69.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0.四川省成都七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71.四川省川发展慈善基金会


  72.四川省大熊猫保护基金会


  73.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74.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75.四川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76.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7.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78.四川省广安市教育基金会


  79.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


  80.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


  81.四川省华西天使医疗救助基金会


  82.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


  83.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84.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85.四川省康养事业发展基金会


  86.四川省科技扶贫基金会


  87.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88.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


  89.四川省绿化基金会


  90.四川省绿领公益慈善基金会


  91.四川省民生慈善基金会


  92.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教育基金会


  93.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


  94.四川省贫困地区人才培育研究基金会


  95.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96.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97.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8.四川省社会科学学术基金会


  99.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


  100.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


  101.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


  102.四川省汶川县教育基金会


  103.四川省五粮液慈善基金会


  104.四川省欣鑫慈善基金会


  105.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106.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107.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108.四川省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109.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


  110.四川省资中教育基金会


  111.四川圣贝慈善基金会


  112.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13.四川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114.四川天泽慈善基金会


  115.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


  116.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四川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19.四川西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四川西南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121.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2.四川心海慈善基金会


  123.四川新华文化公益基金会


  124.四川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基金会


  125.四川资阳五月阳光教育基金会


  126.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127.西昌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8.雅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9.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0.雅安市教育基金会


  131.宜宾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2.营山县教育振兴基金会


  133.资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4.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基金会


  135.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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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文号:川财税[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5%-0.5%)×代开发票金额。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的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2%-0.5%)×代开发票金额。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复工复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明确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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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三)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时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其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明确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明确,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关于减免税申请条件


  根据此次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拟定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条件。


  (三)关于免税期限


  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方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的执行期限,《公告》明确了免税期限。


  (四)关于办理时限


  根据我省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分两次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属核准类事项,需要预留核准时间。因此,纳税人应于5月10日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于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如果未在5月10日前申请,可于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五)核准权限


  为简化核准流程,提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受理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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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等四项电力类基金征管方式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我省确定调整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属地原则,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分别以市(州)供电分公司为主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供电子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属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年度汇算清缴事宜由当期费款对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等四项电力类基金征管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省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管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四项电力类基金,具体明确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及全资(控股)供电子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属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涉及四项基金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4月1日起,缴费人向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基金,年度汇算清缴事宜由当期费款对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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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社险办[2020]1号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这是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又一重大减负稳岗举措,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有效纾解企业困难。为推进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就我省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拟定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川人社发[2020]1号印发各地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五、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保企业按划型结论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划型。


  划型方式:省统计局按照300号等文件进行划型并提供全省截止2019年底的大型企业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比对,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划型运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参加我省养老、失业或工伤保险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名单分发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下发的参保大型企业名单,对属地内参保企业分类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异议处理: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六、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处理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为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如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一道执行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照上述第五条“异议处理”流程核实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子公司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集团公司及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再重新划型,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划型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原则上暂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无需提交划型类型结论;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问题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九、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增设“大型企业”标识,完善“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等标识。参保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参保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缓缴企业是否符合其他条件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缓缴条件的,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缓缴期。对恶意弄虚作假申报缓缴、以及缓缴期满后不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问题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十二、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十三、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支持政策与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平稳衔接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确保我省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政策效应。一是我省出台的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二是在执行延期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缓缴政策。即:执行延缴政策后,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仍无力缴费的,可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纳入缓缴。三是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四、减免、延缓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办理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转一补一”的方式,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问题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未补齐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已足额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原规定的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分别下调20%和50%;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该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十七、减免政策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


  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力度大,预计将为全省44万户企业减负约230亿元,将对我省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稳岗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从我省社保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来看,此次减免政策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影响总体可控,能够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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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川社险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人社发[2020]1号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4日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市(州)要按规定下调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基金保障。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基础。各地因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基金支付困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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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川人社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2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市县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省与市县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收入划分等一系列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完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增强各级政府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分享比例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对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县分享比例不变,即省与市、扩权县(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仍然由省与市(州)、扩权县按50:50的比例进行分享。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按照现行省与市(州)、扩权县财政体制保持分担比例不变。在此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各级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三)理顺省与市县财政体制。通过扩大省与市县共享税种范围、提高部分税种的省级分享比例、完善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等措施,进一步强化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有序提高省级财力比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体系和均衡协调的省与市县财力格局。中央下划地方的消费税收入先列省级。完善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在内的重点企业的税收分享机制。建立转移支付省级再分配与现行财政体制、事权划分相协调的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四)加强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省级税务征管稽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全省税收的稽查力度。省级对各地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混级混库、违规多征超征、违规减免缓征等行为开展稽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查补的违法违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五)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强化相关职能部门非税收入征管主体责任,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全面执行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厅要加强对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辖区内县(市、区)全面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人为干预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突击做基数。各市(州)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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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川府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0]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


  一、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运输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国有交通运输设施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中小企业减免的租金,各地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三、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交通运输企业,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对企业职工培训专项资金补贴的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参与“春风行动”的道路客运车辆给予适当政策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中,省组织的省际超长距离客运车辆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组织的市际客运车辆,由当地市级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在保障应急运输、基本客运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受疫情影响的道路客运班车和包车车辆按程序报停。


  六、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交通建设项目直接损失和投资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相关各方可重新协商调整相关条款约定。复工中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支出,可依据复工方案据实计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七、对高速公路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达到AA级的企业,通过降低保函额度、调整保证金缴纳方式等措施,积极缓解其资金压力。对符合政策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结合实际工作进度,适度超前下达财政补助资金,积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交通运输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九、对受疫情影响停运的客货运输车辆和船舶,银保机构应允许其延长车辆交强险、船舶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相关商业险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最长时间不超过4个月。


  十、因免收通行费导致偿还当期银行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其适当展期,优化疫情期间征信管理。对近期需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或需为其关联投资人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贷款额度,做到应贷尽贷,并适当给予利率等优惠。


  本政策适用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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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川办发[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税函[202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申请当日不能提供截止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含电子对账单)的,可提供银行账户余额截屏图,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对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条件的,税务机关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


  四、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定期定额调整等事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开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税务总局、省局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积极采取各项征管措施,优化办税方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打赢防疫攻坚战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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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川税函[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相关规定,现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审理标准


  (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二)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


  (三)阿坝、甘孜、凉山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授权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全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县(市、区)税务局不再设稽查局,故此次发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明确为省局稽查局、各市(州)局稽查部门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


  关于各市(州)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和重大税务案件数量等因素,按不同档次分别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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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修改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对德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做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普通住宅为1%。


  非普通住宅为1.5%。


  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其中:产权车库、车位为1.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新建房地产项目: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其中:产权车库、车位为5%)。


  旧房及建筑物: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其中:产权车库、车位为5%)。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5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地址: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56号;邮编6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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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0]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提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市场交易规则


  (一)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查验,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交易、不符合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未达到交易条件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土地转让后,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


  转让中涉及原土地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用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实无法统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原证书登记用途分别注明,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批准用途。


  各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在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允许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须在出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通过各地搭建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缴纳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各地可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管理机制,防控市场风险。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受偿。


  (四)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拟分割、合并的宗地应当权属清晰,且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以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宗地合并时,合并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合并后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权类型包含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在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意愿,可按照合并前任一宗地的终止日期修正土地出让年限;除工业用地外,也可以申请续期至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二、健全服务监管体系


  (五)推行“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平台,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交易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并公开交易。探索实行交易备案、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机制,整合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优化交易申请、审批、价款缴纳、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登记”一体化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服务。


  (六)统筹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标准规范,以全省统一平台、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结合各地实际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建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实现土地二级市场供需、交易、登记、监管、服务一体化。


  (七)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地政府要加强与法院的对接,建立完善涉地司法处置会商机制。法院生效裁判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部门认为与现行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意见书,如法院仍要求执行生效裁判的,按法院的生效裁判执行。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机制。


  (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调控。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与应用,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土地二级市场运行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将二级市场交易量、交易结构、成交价格等,作为一级市场土地投放数量、结构、时序等的重要参考,合理供应土地;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加强土地一级市场有偿使用合同管理,采取合同附件等方式,完善合同补充条款,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合同约定。


  (九)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等适用信用承诺制的相关事项,应当建立当事人书面承诺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约束措施,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收益年度申报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紧密协作,强化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做好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推进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促进土地要素流通,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加强政策研究,细化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配套措施和操作细则,激发用地权利主体入市交易的积极性,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坚决打击弄虚作假、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防各种腐败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土地二级市场规范有序。


  本意见所称建设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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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1
文号:川办发[2020]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金发[2020]19号 四川省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现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6日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


  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切实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各市(州)要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目标,对辖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清单式管理,支持金融机构逐一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争取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建立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平台和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属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丰富不良资产处置主体


  拓展“天府信用通”平台功能,打造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融资服务平台,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定期组织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对接。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参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处置和资产盘活。积极争取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引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协调国有企业加大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力度,通过盘活抵押物、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探索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特殊目的公司(SPV),以过桥基金、分级基金等形式循环使用,提高不良资产处置能力。


  三、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加强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化解工作的考核,督促各银行机构尤其是高风险银行机构切实做好不良资产压降,化解存量、严控新增,防止不良资产“边清边冒”。督促金融机构通过现金清收、重组、核销、打包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化解处置力度。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金融机构高管和股东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客户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等金融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不力的金融机构人员,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四、加强监管指导与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真实不良资产规模和分布,指导机构有计划分阶段平稳有序压降不良资产,制定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计划,细化工作目标,“一户一策”制定化解方案。针对特定机构、特定主体,根据监管要求实施特别监管政策,支持机构进行风险化解处置。实行不良资产化解与政府资源、差异化监管措施挂钩,根据各银行不良资产压降情况,调整政府资源匹配力度,对不良率高、化解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的银行加大监管力度。


  五、增强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能力


  对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不良贷款,逐户制定化解方案,重组一批、代偿一批、清收一批。各市(州)根据担保公司年度经营及代偿需求,加大资金注入力度,增强公司资金流动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增加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并购重组等方式有序整合符合条件的市、县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行业机构减量提质,恢复担保公司正常服务和代偿能力。支持省级再担保公司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建立完善省级再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股本金增长机制,增强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分类施策处置困难企业


  在困难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债权机构金融债权管理需要及对企业实际情况的市场化判断为前提,有序开展金融帮扶工作,“一企一策”研究增贷、稳贷、减贷等措施。对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有价值,且企业和债权金融机构有相关意愿的,利用债务重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方式开展金融帮扶,增强企业造血能力;对仍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的企业,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综合运用破产和解、重整等方式进行救助;对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落后产能企业及“僵尸企业”,支持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进市场有序出清。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积极申报债权,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在推进市场有序出清过程中,妥善做好维护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工作。


  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对银行涉诉抵押资产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款,由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贷款银行可依法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宜。相关单位不得要求银行机构承担无法律依据的缴税义务。简化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程序,银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银行留存备查;对银行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的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八、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办理效率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广金融债权诉讼“绿色通道”,对金融债权诉讼优先立案登记,及时分案移送。推行试点“电话录音公证送达”“委托公证送达”等工作机制,解决金融债权送达难问题。发挥“繁简分流”机制作用,提升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搭建成熟、专门的金融审判团队,吸收金融专业人才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完善司法评估机制,确保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简化诉讼费退费程序及审批流程,将预交的诉讼费及时退还胜诉金融机构,降低诉讼成本。配合司法机关持续开展金融借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对超时限和长期未结金融借款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加大在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强制腾退力度,减少司法拍卖参与者的参拍顾虑。进一步丰富司法拍卖资产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提高司法拍卖成功率。推动司法机关针对轮候查封案件,做好其他首封法院查封情况排查。推动建立执行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协调处理机制,协调财产执行工作,避免久查封不处置。涉刑案件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抵押物,经审查确认不属于涉刑案件资产范围的,积极协调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处置,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权益。


  九、加强金融债权保护


  推动完善诉前资产保全措施,及时对有关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协调推动司法机关对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优化审查过程,督促申请人及时提供财产线索,采取保全措施。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融案件,积极引导债权人及时提出保全申请,协调司法机关依法裁定保全。建立抵债资产过户快捷通道,金融机构通过人民法院裁定等方式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履行取得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过户。加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联合惩戒力度,推动银行同业间共享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执行人予以联合惩戒。


  十、加大金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对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打击查处。积极协调司法机关,重点加大对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虚假诉讼等犯罪以及恶意逃废债中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负面清单,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及时依法高效查封、冻结涉案资产,多措并举,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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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6
文号:川金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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