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回答】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疑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非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而是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疑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答疑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疑扣缴端中预缴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为何是灰色的,无法填写?
点击软件上方【经营所得】,进入经营所得模块,再点击软件左侧【单位信息】,点击【征收方式】或【投资者信息】,更新成功后点击软件左侧【预缴纳税申报】,查看预缴申报编辑界面【征收方式】。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和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可以填写成本费用,使用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无法填写。
答疑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给员工采集时选择了残疾,但申报时提示“该员工在当前税款所属期没有【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效信息,不能享受该优惠,需先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后才可享受”,该如何处理?
建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页面,勾选残疾、录入残疾证件类型、残疾证号并【报送】成功后,再进行扣缴申报。
答疑如果扣缴义务人之前已下载更新获取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后来纳税人又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作废了,扣缴义务人如何能更新到扣缴端中?
方法一:扣缴义务人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页面”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下载更新”按钮获取扣除信息。
方法二:扣缴义务人重新点击【下载更新】-【指定人员】,获取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
答疑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何处理?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扣除信息】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答疑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对于同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可以根据需要,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一般计税方法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是否还可以享受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汇算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答疑上一年度预扣预缴了个税,为何综合所得汇算时无法退税?
(1)税款计算方面
预缴与应纳税额相等:根据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如果计算结果为0,说明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所以不会退税。
收入构成及税率变化:除工资薪金外,若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加总后,导致汇算清缴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可能需要补税而非退税。
(2)申报操作方面
申报信息有误:如填写的收入、扣除项目等信息不准确,导致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可能无法退税。
未主动申请退税: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若未点击“申请退税”选项,将被视为放弃退税。
答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起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答疑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汇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根据24号公告的解读,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度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2019年办理2018年度汇缴申报时按15%的税率汇缴。如2019年底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预缴、汇缴继续享受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19年度预缴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税款,2019年度汇缴也应按25%的税率办理。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多长时间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疑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答疑企业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疑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是几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答疑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可以。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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